close
員工在工作中的隱私權範圍

影片中出現了數次他辦公室電腦資料遭監看,權力調降,和電話側錄等等牽扯到隱私權之行事。男主角的悲慘境遇,令我們不禁感到恐懼:公司真的有權力如此對待員工嗎?

現在很多公司在使用網路監控軟體,不僅可以實時記錄局域網內所有計算机收發的郵件和瀏覽的網頁,還有上傳下載的文件,同時還可以監視和管理網內用戶的聊天。上班網聊就活該被監控?監控上班網聊,是公司侵犯員工隱私和通信自由,還是公司有權監控員工網路工作空間?

事實上,公司監控應有告知員工義務,因為公民的個人隱私和通訊自由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QQ以及MSN、電子郵件等,已經成為主要的通訊方式之一。未經許可監控他人QQ以及MSN、電子郵件等,就有侵犯他人隱私的嫌疑。公民享有的隱私權和通信自由權是一項不可克減的權利,只有依法授權的國家机關根据法定程序才能對此加以限制。從該點上說,公司未經許可不能以任何目的對員工進行監控,公司監控工作人員的網路工作空間存在侵犯隱私權的嫌疑。

值得注意的是,從實證層面上來說,我國現行民法通則未單獨規定隱私權,現實中對隱私權的侵害是按照侵犯名譽權的規定加以處理的。判斷隱私是否受到侵害,要看權利人的社會評价是否受到影響。公司監控工作人員網路工作空間是否构成侵犯隱私權和通信自由權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公司未將員工聊天記錄的內容散播出去,實際上并未對員工的社會評价造成不良影響,公司就沒有侵犯員工的隱私權和通信自由權;但是,員工如果掌握足夠的證据,可以證明公司泄漏了其私生活的內容,使其名譽受到損害,客觀上降低了員工的社會評价,那么,公司的行為就侵犯了員工的隱私,應以侵犯員工名譽權加以處理。

其次,企業對自己的辦公電腦進行監控,是行使企業管理權的正當方式。如果公司已明确規定,員工在工作時間不能用聊天工具聊私事,并且明确告知員工安裝了監控設施。此時,公司是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監控員工的電腦使用情況,其中也包括查看員工的網聊記錄。員工在明知被監控的情況下仍然發送私人信息,將視為其愿意將信息公開,此時公司實施監控就不會侵犯員工的隱私權和通信自由權。當然,出于證据上的考慮,公司在實施監控之前叫員工簽字以證明自己履行了告知義務將會是比較好的一种選擇。

同時不可否認,也有少數公司老板安裝監控軟體時,並沒有盡告知員工之義務,是偷偷裝上的,然后不動聲色地從員工的網聊中考察他們的“忠誠度”等言論。絕大部分員工對這种招數非常反感,而法律人士也指出,如果公司老板在不告知員工的前提下監控他們的網聊或郵件,并且把內容泄露、傳播出去,就侵犯了員工的隱私權。

那麼員工使用網際網路究竟有什麼樣的管理規範呢?企業雇主對於員工網際網路使用行為的監看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分別存在兩個面向,其一是在企業雇主對於員工使用網際網路之行為不加以約束時可能因此導致企業雇主須對於員工的不法行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甚至有成立幫助犯、共犯等等刑事責任的問題。另一則是在企業雇主監看員工對於網際網路之使用時所可能引發的侵害員工隱私權的爭議。

目前我們已知,企業主怠為監管可能引致之法律責任有下列兩點: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當員工使用公司網際網路的行為如果該行為侵害他人包括財產、生命、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等等權利時,除非雇主能夠證明自己就該員工之選任及其執行職務之監督已經盡相當之注意義務,否則即須對於權利受侵害的人負擔連帶賠償的責任。2.對於員工使用網際網路違反刑事法律規範時,例如員工利用公司網際網路從事觸犯散播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賭博罪、毀謗罪、妨害秘密罪或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時,雇主消極的不予管理,是否會引此招來刑事責任。一般雇主為了避免公司涉入類似的法律紛爭,或惹上不名譽的訴訟影響商譽,多採取嚴格禁止利用公司網路作非法使用之政策,並且適當的利用過濾軟體來加以阻絕,以避免解釋上可能的幫助犯問題。

至於關於隱私權之爭議,從現今台灣企業主對於員工使用網際網路行為的監看,引起最多關注的部分莫過於關於員工隱私權保障的問題。企業主對於員工使用網際網路行為監看在隱私權的方面所引生的爭議主要分為兩個分面,其一是雇主得以監看的範圍和要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監看:是否須要得到員工同意等等的問題)以及就違反規定者的處理程序的問題,另一則是就監看所得資料的公開以及使用的問題。

惟儘管上述法律間有如上的爭議和矛盾,但是從兩個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只要企業雇主能夠制訂明確的網際網路使用政策,並且以書面的方式取得員工的同意,透過該項同意來劃定員工對於隱私權可期待的範圍,則不會因為進行監看而陷入侵犯員工隱私的法律紛爭中。因此在法律面不明確的現在,企業主最好的自保方式便是制訂明確及公開的網際網路使用政策。

澳洲公益團體「澳洲電子先鋒」提供了一份「員工網際網路合理使用政策範本」給我們做參考:
1. 與工作相關之目的

2. 傳送及接收個人電子郵件訊息,惟當信件以公司為發信人或回信者時,須附有信件內容為寄件人之意見不代表公司之意見之免責聲明。

3. 嬝炊帢i貼個人網路訊息,其條件如上。

4. 以個人目的使用即時(instant)通訊聯繫軟體

5. 以個人目的使用網際網路(全球資訊網www)

6. 經公司同意後以個人目的利用其他網路服務或協定


而非合理之使用部分的規定則可以包括:

1. 個人商業使用

2. 寄發垃圾郵件

3. 散播公司機密

4. 任何非法目的

5. 故意(knowingly)造成任何網路、資訊服務、設備之中斷或干擾

6. 故意使他人嬝玩N導致公司須對該他人負妨害風化或平等工作機會等相關法律責任之內容

7. 故意下載或要求軟體或媒體檔案或資料而有理由相信將會佔用過多的頻寬

企業不得以任合理有任何形式侵犯員工之合理使用網路權力,即,純屬侵犯隱私權員工可提起訴訟。就此問題,記者採訪了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指派律師林嶸,他表示,如果公司將聊天記錄備份或者公開,就侵犯了員工的隱私權。即使公司在員工進入單位前先行書面告知,不允許私聊,日後一旦公司公開員工在MSN、QQ上涉及隱私的對話,也是侵權行為。

“我認為,即使公司書面告知了,也不能以公司利益為由侵犯員工隱私。公司名義上是為了防治公司資訊泄密,但這就如同為了防止內賊,超市對員工進行搜身一樣,類似這種行為,都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

林嶸表示,該員工可以以此為由,向法律提起訴訟,起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侵犯了公民正當的、合法的隱私權。

不過,林嶸也指出,眼下就業市場不對稱,因此也有些員工明知這是一種侵權行為,也只能忍氣吞聲,不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能希望台灣在隱私權上能夠逐漸落實,真正做到明確保障員工及企業的程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renda97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