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司法部長
漢斯‧亞‧恩格哈特
(Hans A. Engelhard)
序
「不是逃避,而是面對使靈魂得到解放」
(Thodor Litt, Wege und Irrwege politischen Denkens, 1948, S. 133)
在此書的題目背後,隱藏著德意志司法史上最黑暗的時期;司法以服務於不法國家和暴力統治為其目的,可以說是這個時期的特徵。
司法不僅不能作為防止法治國崩塌的支柱;毋寧,法律人和司法協助鞏固納粹主義的恐怖統治:創造納粹法的是法律人,依納粹主義的精神適用既有法律的是法律人。當然,他們大部分不是堅定的納粹主義者。令人感到遺憾,只有極端少數的法官、檢察官和行政機關的法律人,立足於法和正義,為防衛獨立性而對抗納粹政權,不屈從於不法的機器。
1944年七月20日是個抵抗希特勒(Hitler)泯滅人性暴政的日子──我們回憶這個日子,當時有一些男女冒險,乃至於犧牲性命,反抗希特勒及其走狗。
只要我們想到,良知在1944年七月20日奮起反對暴虐、恣意和野蠻這件事,就不禁要不斷問,為什麼不是發生在更早的時候,為什麼沒有更多人,尤其為什麼幾乎沒有法律人站出來阻止納粹分子。在納粹統治下,法治國的基本保障和實質正義要求蕩然無存,是件早就清楚的事。
一提到司法在納粹德國所扮演的角色,人們經常直接就且只想到民族法院(Volksgerichtshof)和其他特別法院(Sondergerichte)駭人聽聞的行為。即使是1944年七月20日事件──和司法相關的部分──也讓人想到許多抗暴者直接被送到民族法院判處死刑。
不過,仔細回想,民族法院的血腥記錄,絕大部分是在戰爭爆發後所寫下的。反之,傳統的法院和傳統的司法機關仍然執行著絕大部分的司法功能,而必須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即使是納粹分子也不敢廢除司法的形式。但是,具體察覺到的不法,例如,和種族法律適用相關者,難道不會讓司法公開表示反對、不會引發許多反彈、不會導致強烈的抵制嗎?
直到今天,這些問題仍讓我們感到難以理解。
請注意:不是要在這些事發生近半世紀後,舉起道德的手指來譴責納粹德國的法官和司法。然而,我們既不可以,也不應該迴避事實;毋寧,我們自己必須面對那段歷史,也必須讓不認識或在政治上不認識第三帝國(Das Dritte Reich)的人瞭解那段歷史。
在我的提議下,聯邦司法部的一位同事完成了這本書。這本書有助於對那段歷史的認識。本書的內容包括司法行政和民事、刑事法院司法的發展,尤其側重在納粹統治的第一年。所以如此,目的乃在儘可能呈現當時司法的實際面貌。本書主要是為對政治有興趣者和法律新鮮人而寫。
據我所知,司法官方研究這樣的題目,這是第一次。我希望,這本書會讓許多人反省,為什麼能讓各界的法律人參與構造不法的秩序。當時的發展過程,應該是我們今天的警惕,法律人的工作絕不能喪失道德的基礎。
此外,這司法史上黑暗的一頁讓我們也明白:絕大部分的人是不會殉道的──這不只從第三帝國司法史得到證實。所以,維護使每個人都能夠過著尊嚴生活的國家和社會形式,是也應該是我們最最優先的任務。讓殉道不再必要。
導 言
正當大災難達到頂點的時候,1944年七月20日晚上,一項本來相當有機會成功推翻納粹政權的嘗試失敗了。這已不是第一回,在此之前已有多次同樣的努力,但是,如果它成功了,或許會拯救無數的生命,同時,恐怕也會讓歐洲的戰後秩序有另一種面貌。
當七月20日晚上九點左右,大德意志廣播電臺(Großdeutsche Rundfunk)預告,希特勒仍將在當晚向德國人民發表談話時,參與這次密謀行動在柏林的成員(註1)應該就已知道,他們準備接管德國軍權的計劃,已毫無機會實現。史陶芬貝爾格(Stauffenberg)(註2)和其三名同伴(註3)在子夜前不久,依戒嚴法程序被槍決。這項行動的根本意義,誠如軍方反抗領導成員之一,於七月21日在東部前線自殺身亡的赫尼希‧封‧特列斯柯(Hennig v. Tresckow)(註4)在數週前驅策史陶芬貝爾格不惜任何代價採取刺殺行動時所指出的,採取此項行動並不取決於現實的目的,而是在向世人和歷史宣示,德意志的反抗運動曾奮力一搏。
就在同一夜,希特勒發表廣播談話:這回,「我們納粹主義者將以向來慣行的方式進行整肅」。蓋世太保(Gestapo)(註5)組成一個「七月20日特別委員會(Sonderkommission 20. Juli)」,其成員達四百名。偵訊全然是在嚴重的肉體虐待和精神折磨下進行。希特勒下令以極端侮蔑的方式處決抗暴者,他們備受凌辱至死為止。
依當時的相關規定,參與此次密謀行動者,若為平民,則其審判程序應於民族法院進行;反之,如果具有軍人身分,應交軍法機關審判。但是,希特勒不信任軍事法院,他下令對軍人亦向民族法院起訴。他認為只有民族法院院長兼第一庭庭長羅蘭德‧弗萊斯勒(Roland Freisler)(註6)擔任審判長加以審理,才能充分保證一種他所認為的「速審速結程序」。他認為不應該給被告們有機會講話,遑論長時間的陳述。從為希特勒所拍攝的審理過程影片中顯示,第一庭的表現符合他的要求:為了從頭就折辱在監禁和偵訊時被刑求痕跡仍部分可見的被告,蓄意讓他們身衫不整地出庭,並在一群經過挑選的旁聽群眾前加以審理。在審理過程中,他們時受弗萊斯勒的斥罵和侮辱,他不斷向他們咆哮,想盡辦法歪曲他們的答辯為滑稽可笑之事,並不時打斷他們的陳述或說明。審理的進行顯示:這個程序的目的不在發現一項公正的判決,也不是要確定和評價被告的動機和行為方式,而是形成處決主要行為人在刑事程序上的根據,除此之外,對於政權的反對者從智力面和道德面加以貶抑,在物理死亡外一併煞其人格,也是此程序的重要目的。
由納粹德國所自行創設的民族法院,乃鎮壓和肅清國內反對者的司法機關。在其存在的十一年期間,約有560名被挑選出來的檢察官、職業法官和非職業法官在此執行職務。他們對意識型態的遵循忠誠度格外受到重視。至戰爭期間,民族法院又多了項任務:懲處厭戰群眾。這項任務在1942年後,因戰局逆轉而愈來愈重要。基於這種目的而生的無數死刑判決也的確對群眾發生了作用。
直至今日,談到第三帝國的司法,許多人都直接想到民族法院。片面強調這個法院使整個面貌受到扭曲:至少在戰爭爆發前的那一段期間(1933年到1939年),民族法院所扮演的角色,並不太重要。司法的形象毋寧是由帝國司法部或各邦的司法行政機關和傳統的法院所塑造。它們形成那時候的司法構造。超過15 000名的行政官僚法律人、檢察官和法官創設法律、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
側重司法史的這段期間,本書從若干角度來探討第三帝國的司法發展。
- Mar 12 Mon 2007 23:01
納粹司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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