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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審慎的思考後,     基於良知,我不能…」 
可以以不同的形式進行抵抗,例如,在職業上和私人生活中不配合納粹的要求、拒絕無異議地接受顯然的不法,或幫助被迫害者,乃至於積極抵抗,但在一個極權體系中,進行積極抵抗始終必須冒著自己的──和家人的──生命危險。少數人必然面臨良知上的強烈衝突,這些人依循堅定的確信而行止,但為了防止更糟的事發生,而必須繼續留在其職業的位子上,但也因此陷入無解的困境。
屬於自始就拒絕或嗣後表明不再效忠於納粹國家的少數司法法律人有:馬汀‧高格(Martin Gauger)、羅塔‧克萊希(Lothar Kreyssig)和漢斯‧封‧多納奈(Hans von Dohnanyi)。
馬汀‧高格已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在1934年時,他就發現無法勉強自己去迎合效忠的要求,而於1934年八月拒絕宣誓,但也因此理所當然地被免職。高格並於八月25日進一步告知所屬法院的院長:「在審慎的思考後,基於良知,我不能依1934年八月20日所通過的法律對所有公務員的要求規定,向總理兼領袖希特勒宣誓效忠。」
像若干持抵抗態度的法律人一樣,他在教會找到工作。當1940年他必須入伍時,他逃到荷蘭。不過,在德軍開入後,他落入黑衫隊之手,並在布恩瓦德(Buchenwald)集中營內被謀殺。
不但在其職業上,在其私人生活中亦然,區法院和邦法院法官羅塔‧克萊希表現了無比的勇氣。自1934年十月起,他即加入告白教會(Bekennende Kirche),並擔任薩克森(Sachsen)地區教會的理事,後來則成為布蘭登堡(Brandenburg)地區教會的成員。為了教會職務問題,他多次和黨及國家發生衝突,且因此被移送職務懲戒法院。1937年八月被調任哈佛河(Havel)畔布蘭登堡區法院法官。戰爭爆發後,「安樂死計劃(Euthanasieprogramm)」被付諸實施,當時他是承辦監護案件法官。因職務的關係,他獲知無辜者被殺害,於是向司法部提出抗議。令他感到驚訝的是,司法部次長弗萊斯勒支持他向柏林的邦高等法院首席檢察長告發不知名者的謀殺罪行。和弗萊斯勒談過兩次話後,克萊希並未得到滿意的結果,1940年八月底,他以被害者監護法官的身分發函給自己所負責的收容處所,他寫道:
  「關於移置被收容者於其他收容處所,茲事體大,因此必須採取法律行動。收容在您們的收容處所者,乃在哈弗河畔布蘭登堡區法院的監護法官保護之下,我因此指示:不得對他們採取現行法律之外的任何處置,運用所有法定的手段來保護他們是我身為法官的任務。不得有任何一名在我保護下的被收容者,在未獲我的事前同意之下被移置到其他收容處所。」
  他的行動使他再次受到司法部的約見,不過,這次是和司法部長根特進行私人的談話。根特向克萊希出示一份希特勒授權不必考慮法律規定的文件複本。克萊希則抗言,不法不能因此而正當化。根特則告之,他恐怕將會因此而遭到免職。1940年十二月,職務懲戒程序開始,一個月後,柏林特區法院院長函送結論報告給司法部,在附件中,也提到關於離職金的問題:
  「在1940年十一月13日的報告中,我建議,就區法院法官克萊希博士的免職問題,依德意志公務員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附條件給付離職金來終結此以剝奪離職金為目的的繫屬中懲戒程序。受命調查者則認為,不必考慮這項保留,因為這名法官的人格應該對離職金被剝奪負責。對此種見解,我以為,所以引發懲戒程序的這名法官所犯的錯誤,並非基於不重要的心態,而是肇因於其狂熱的教會政策,所以,對其離職金的給付附以條件,比讓克萊希博士被告白教會列為殉道者,更正確。」
克萊希於1942年七月1日被解職──在希特勒或總理提出這個大可非議的建議幾乎一年後。
漢斯‧封‧多納奈則是以積極行動來進行抵抗。這名具有猶太血統的法律人,1929年時,以27歲之齡任職於司法部。在納粹革命之初,他和他的同僚一樣,對未來滿懷希望。由於擔任根特的貼身幕僚,他對司法和政局的發展趨勢有很清楚的認識。
1936年,由於希特勒下達亞利安化的特別指示,也就是說,他受到比具有德意志血統者更多的限制而不能入黨。1938年,他轉到帝國法院刑事第三庭任職。蘇臺德危機(Sudetenkrise)時(1938年秋),他已是以貝克(Beck)元帥為首的秘密組織成員。自此時起,他即和其妻的兄弟迪特利希和克勞斯‧波豪佛(Dietrich und Klaus Bohnoeffer)所加入的抵抗團體保持持續的接觸。在戰爭爆發後不久,多納奈離開帝國法院,轉到──一個軍方抵抗運動的中樞──遠征軍軍事指揮部歐斯特(Oster)元帥手下任職。除此之外,他也和準備在政變成功後接管政務的政治家和工會領袖保持接觸:參與負責和梵蒂岡接洽,並利用執行軍事行動時,將猶太人偽稱為「阿根廷人」而秘密送到外國去。不幸地,他在1943年四月被逮捕。偵查程序拖延甚久,一如因1944年七月20日政變事件而被補的歐斯特,始終未被移送軍事法院或民族法院審判。被捕兩年後的1945年四月初──即戰爭結束前一個月──,從柏林來了一道進行「戒嚴法程序」的指示,封‧多納奈被判處死刑,並被處決。
直到最後一刻,第三帝國的處決機器還是忠誠地運轉。
 
結  語 
第三帝國司法中,有上萬的法律人執行職務,但因堅決信仰納粹世界觀而成為弄不清楚法與不法範疇的納粹主義者是少數。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是非的判斷標準是在家庭、教會和在學校中接受的西歐文化價值。但是,卻只有少數人以傳統的價值來對抗國家的極權主張。
事後回顧,不難看清事實,也因此,會──輕率而隨便地──將所確認的事實和一種道德判斷相連繫。聯邦共和國的社會秩序已經讓戰後世代不必再以這樣的方式來審查。從國家所策動的難以置信的不法中所得到的教訓,一個人道社會的根本價值和一個民主國家的本質結構被成文規定為未來的基柱──這德意志憲法史上的創舉。
反之,那一個時代的法律人,絕大多數信奉立法者萬能原則(Grundsatz der Allmacht des Gesetzgebers),威瑪憲法也未對立法者加以限制。依照他們的理解,統治者只要能掌握所必要的多數,就能創設任何法規範。也就因此,在合乎憲法規定形式的情況下,法治國的憲法保障是有可能全部或一部被廢除(一如由於1933年二月28日的緊急處分令,──不是空前,但是絕後──而發生在政治上的基本權和市民自由的情況)。1933年三月24日的授權法,從根本上否定了行政權(政府及其機關)和立法權(各立法組織)的分離,如此,使過渡到專政變得容易,但從概念來說,這並非納粹主義者的發明:早在1923年的政變時,議會即放棄對政府的法定權力數個月;不過,當時的政府是由民主取向勢力所控制的一個政府,而且,是在一名持共和主義立場的總統下運作。
對國家和社會完成根本的納粹化,乃以國會大廈縱火案緊急處分令和授權法為基礎,故有其合乎法律法性(「合法的革命(legale Revolution)」),而且,能在群眾間得到愈來愈多贊同,故有其正當性──這些看法不只是對司法法律人,而是具有普遍的影響力。除此之外,則是──今天令我們感到陌生的──社會思想結構,例如,納粹主義所鼓吹的國家第一、民族共同體至上,希特勒直到戰時所施展的魅惑,黨的影響,乃至於人性的弱點──當關係到社會承認和職業前途時,這些弱點變得清晰可見。
整個發展的界碑是羅姆叛變案、它的法律上處理和不久之後公務員以希特勒為宣誓的對象。
政權強行要求將謀殺政敵視為國家的正當防衛,在此情況下,非納粹黨員的法律人乃可發揮使人產生確信的重要功能──他們照辦了,乃至於自我欺騙。難道不該期待司法部長宣布辭職,而不是副署法律嗎?帝國法院院長也同樣未有得體的反應。1932年時,他為了一個對帝國法院的成員也會有影響的無關痛癢的退休金減額問題,表示說:他絕不能忍受,在帝國法院歷史上,他的名字和一個法院地位下降時期連在一塊。就算大眾因傳播媒體被操縱而對於背景不能或不正確地理解,但在司法內部肯定對之有所認識,司法部長、高級司法公務員和法官們也能發出不滿的訊息。司法領導階層一如有兩名將領被謀殺的軍方,不加抵抗就接納了新國家的基本原則。隨後數年,也看不出來,司法的上位者有抗拒的跡象。恰恰相反:普魯士邦高等行政法院院長,一如帝國法院院長,到了他們屆齡退休時,延長任期。
  司法領導階層在1934年夏天的表現,證明了自我迎合,他們自願忠誠地參與納粹國家的締建。在羅姆叛變案發生後數週內,國家領導要求一明白的忠誠表態:法官、公務員和軍人對德意志帝國暨民族領袖希特勒個人宣誓效忠──一種使許多人陷入浩劫的誓言,因為,不管法和人性如何被蹂躪,不管社會和國家的災難如何發生於德國──都要信仰統治者,與其共存亡──敗亡來得太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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