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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處於自我迎合和自廢武功間的司法 
第一節 被歡迎的國族革命 
任命希特勒為國務總理和納粹黨一夕間在政府取得重大政治影響力──尤其是1933年三月5日的結果,對司法來說,絕對不是件好事。納粹主義者對法和正義的見解,在此前幾個月已經更清楚地被認識;他們並不僅止於拒絕所有的法治國基本原則。這從1932年八月9日總統所頒布的「反恐怖緊急處分令」上,可以清楚看出來。該緊急處分令是鑒於不同政治勢力間血腥鬥爭日漸增多,而幾乎每天必須對殺人或重傷害進行追懲,為對基於政治動機的暴力行為加重處罰而頒布。民族觀察員(Völkischer Beobachter)(納粹黨的機關報)對此緊急處分令的規定所表達的看法是:納粹主義會採取完全不同的手段,「立即逮捕拘禁所有的共產黨和社會主義民主黨的黨團成員…並且,把嫌疑者和煽惑者丟到集中營裡去」。這項聲明在1933年春成真。此外,這份報紙也表示:在期待竭盡一切手段片面用來對付其政敵的範圍內,對相關規定加以歡迎。其意義,可從首批適用該緊急處分令的程序之一中明顯看出:一夜,數名納粹分子無緣無故侵入一名出身波蘭的共產黨工人家中,在其母和兄弟面前,活生生地將他踹死。由於此行為極野蠻,即使政治門爭中的暴力行為持續不斷,還是引起轟動。特別法院(Sondergericht)的死刑判決──如果撇開死刑的合理性不談──是正確的,但納粹黨策動一波波的示威行動,而且躲在暗處大力攻擊該判決。希特勒則認為這是一個「令人憤慨的血腥判決」,並激昂地表示,受判決者的自由自始是納粹主義者的榮譽問題。主導黨的意識型態者亞弗烈德‧羅森貝爾格(Alfred Rosenberg)(註20)在民族觀察員上赤裸裸地從納粹主義的觀點提出批評:「市民主義司法,用五名德意志前線戰士,為一名波蘭血統的共產黨」償命,是不符平等原則的。就較不引人注目的追訴納粹分子的刑事訴訟,除納粹媒體以公然或語帶玄機地威脅的報導程序或批評判決的方式,並匿名威脅法官和檢察官必須依納粹主義者的理解行使第三權。
納粹黨加入普魯士和全國政府而增加對政治的影響力,即使是在保守的司法界也引起明顯的憂慮,擔心法官的不可轉調性和司法獨立性會受到傷害。在國會大廈縱火案後的發展,尤其是三月5日選舉後的發展,更證明不只是司法界並非杞人憂天。在納粹分子的壓力下,各邦的政治整合完成;其合法的政府被解散,被選舉出來的議會被剝奪權力。國會大廈縱火案緊急處分令廢除了個人就其自由的權利,而能經常利用它來恣意逮捕政治上的反對者;三月22日,慕尼黑市警察總監海利希‧希姆萊(Heinrich Himmler)(註21),在未向公眾公開的情況下,設立第一處官方的集中營(Konzentrationslager)(在達浩〈Dachau〉)。
有時被委以輔助警察功能的褐衫隊私設牢房(所謂的「英雄地下室(Heldenkeller)」),絕大部分的被拘禁人都受到野蠻的虐待。三月11日,褐衫隊「清理(Säuerung)」布烈斯勞(Breslau)的邦法院和區法院,驅逐猶太籍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無數的其他法院,而國家方面並未伸出援手。四月1日,納粹黨執行聯合抵制猶太籍商人和自由業者(例如,醫師)的行動,上萬的猶太籍法律人被迫提出休假申請,被迫休假,或根本就被在擋在工作處所之外無法進入。
1933年四月7日的職業公務員重整法(Gesetz zur Wiederherstellung des Berufsbeamtentums)使這類行動不再需要,因為該法使將非亞利安血統或不可信賴的公務員(法官)解除職務變為可能。在波茲坦之日,即三月21日,總統頒布了一道關於免刑保證的緊急處分令。正相反於前幾年的其他赦免法律只是針對「為促進德意志民族的發展或為德意志祖國進行鬥爭」的犯罪行為人;現在整部刑法只對左派有其適用。此緊急處分令尚規定對已確定的刑罰可改為免刑,因此,前述由特別法院審判的納粹分子,在1932年秋本已減為終身監禁,現在則回復自由;希特勒實踐了他的諾言。基於新的授權,政府於三月29日頒布一道法律,將國會大廈縱火案的被告,溯及既往地加重處以死刑。
在1933年春的數週內,就可以清楚看出,新的掌權者對法治國的基本保障和實質正義一樣不尊重。然而,對這種可以令人根本感到持續不安的現象,司法卻幾乎沒有反應。反之──在這數天中,向新政權表態的通電,如雪片般飛來。法律人的同業組織表達他們對新政府的信賴,並表示將在司法的領域,參與德意志法和德意志民族共同體的改造。三月23日,希特勒在其政府聲明中,表達對司法的立場,在當時被解讀為,由納粹黨領導的政府也承認法官的不可轉調性──也因此司法的獨立性──為法制度的基礎。這使許多人感到鬆了一口氣,且感到滿意,而偏向相信希特勒的政府聲明來袪除心中的不安。國會大廈縱火案所假象顯現的所謂共產主義顛覆危險,使不法和權力的濫用不被重視。預防這種危險、重建平和和秩序、結束「德意志民族的巨大危機和困境」、「為我們整體公共生活的健康化,而因此為德國躍昇」奮鬥──簡言之,國族革命──是需要代價的:欲達目的,就要付出代價。只是現在不必有所顧忌了,誠如效忠通電中的一封在結語所說的「誰敢誰贏」。
就在職業公務員重整法頒布的同一天,希特勒接見法官代表。該同業組織的主席向國務總理保證,所有德意志法官「團結且全力地參與政府所設定目標的達成」,並且──在訴諸政府聲明的情況下──請求保護司法獨立性。希特勒表示,他將保持司法的獨立性,「但有些措施是必要的」。這些不正常的措施即是對司法進行「清理」,而且很徹底。僅在普魯士一地,因四月1日的聯合抵制猶太人行動,就有超過600名的猶太籍法官、檢察官和行政機關的法律人被迫休假;該法律則創設根本解除其職務的「合法」基礎。
只有少數人反對這樣的發展,例如,柏林高等法院院長,他嚴禁褐衫隊在他的法院對猶太籍法官和檢察官採取行動,並且向由納粹黨控制的普魯士司法行政領導當局提出抗議──不過沒有結果。最後,他也被迫離職。
對於職業公務員重整法,司法部鑒於司法獨立性也有意見。對整體發展有理解的帝國法院院長賁柯,企圖得到全體帝國法院法官反對這項法律的一致決議,但未成功。也就因此,他考慮撤回抗議。因為新聞檢查,他真正的撤回理由不可能公諸於眾,於是他打消了這個念頭;然後他待在德意志最高法院院長的位子上,直到其悲慘的結束。
  

第二節 司法行政當局的矛盾:基於妥協的自主性? 
人們對新政府和對新國家採取肯定的態度極不同於對共和國的形式效忠。國族革命後的第一次法律人年會在1933年秋舉行,超過10 000名法律人高舉右手,以上帝、祖先和「異族司法(volksfremde Justiz)」的受害者之名宣示,「德意志法律人自願追循我們領袖的道路,直到我們最後的一口氣」。這個被稱為魯特利山宣誓(Rüteli-Schwur)(註22)的公開行動,吻合一個總體國家(totaler Staat)的無條件服從要求──這種要求和保守的國家主義思想相牴解觸,但對受到納粹主義影響的法律人精英則不然。「愉悅的」參與德意志民族革新造成法治國基本原則將在革命階段結束後回復效力的不切實際幻想,以及在自我欺騙中萌生期待:只要符合黨的政策和意識型態,過去始終產生維護國家作用的法官獨立性將受到保障。這樣的自我欺騙,一來肇因於忽視納粹主義的極權主義性格,二來因為片面解釋希特勒和其他納粹主義者對於新國家法官獨立性的立場說明。1933年三月,希特勒在國會發表對授權法的政府聲明時,對此問題,有如下的說明:
  「維護我們的民族共同體是我們法制度的最優先義務。就法官的不可轉調性,必須和保持判決形成的彈性相配合,以達維護社會的目的。個人不能作為法律保護的核心,而是民族!對背叛國家和背叛民族,將來必須以無所忌憚的野蠻加以撲滅!除了國家存在的基礎,司法別無存在的基礎。因此,司法始終應該考量那些為維護民族生存而犯罪者,在極緊急的情況下的抉擇壓力。」(註23)
在表態通電中,法官們一再提及「不可轉調性」,卻未談到限制它的必要彈性條件。很少有人對上面所引述的最後一句有所理解。從前面討論過的1933年三月21日免刑保證緊急處分令,我們獲得其根本意義:「為維護民族生存,在極緊急的情況下的抉擇壓力」應該正當化任何的犯罪行為。
類似地,漢斯‧法蘭克(Hans Frank)(註24)也指出,在清理後,法官獨立性將會被重建。事實是:根本牴觸司法獨立性的清理才是重點,且是持續的;因此,司法獨立性只在意識型態的限制內被維持,即意識型態正當化了干涉審判。最後,「無政治的」法官的理想在不聲不響中被揮別。希特勒和納粹法律人的言論明白表示要求一種司法政治化(Pilitisierung der Justiz),在新政權意義下的政治化。
相對上,人事政策並無反彈的問題。整體來說,干涉是在無阻力下被接受,黨的持續性人事政策決定也是這樣。對於少數人在職業上和社會上被孤立,同僚的反應則十分不同:固然有一部分人對之表示同情而刻意與之保持接觸,但絕大部分人的表現令人感到失望,因為他們以行動加以配合。
帝國法院有超過100名法官,其中七名因其猶太血統,一名因其黨籍(社會主義民主黨)而被解除職務。司法部(當時約30名法律人)則顯然沒有更換人事的必要。由於部長時常換人,因此,在威瑪時期不能想像有個部長對「司法部的整體方向」具有長久的影響力,1939年時,一名在司法部任職者就帶著驕傲的口吻寫道:
  「過去,司法部中,沒有人是議會主義政黨的寵兒或『代理人』。當偉大的陸軍元帥召喚納粹運動領袖來拯救國家時,司法部中習於克艱排難的成員組成一個精誠團結的同志體,為歷史大業赴湯蹈火,在所不辭。所以,在接掌政府時,納粹黨手中就已有一項隨時待命而富戰鬥力的工具,能夠以之來達成其永恆的任務。」(註25)
但是,直到1932年春對威瑪聯合政府能夠制衡的司法,其人事被全面改組──尤其在普魯士。(全國半數在普魯士的)邦法院院長和邦首席檢察官等最具影響力的職位,只要是由社會主義民主黨、中央黨和德意志民主黨政府所任命者均被撤換。
此外,司法輕易就堅信不斷的政府危機和部長更迭已結束。在1923/24年擔任拜恩邦(Bayern)司法部長時,就對希特勒的「民族鬥爭」表示好感的根特(Gürtner)(註26)博士續任帝國司法部長。他和許多人一樣,對國家和社會的新發展表示歡迎,不過,他反對恣意和野蠻地對待政治上的敵人,並認為,這只是過渡時期的現象,法治國秩序終會重現。司法部也有類似的看法,他們依據過去的經驗而深信,一個官僚體系有能力以其專業知識和傳統來抗衡政治勢力(政府)的干預。若干改革計劃迄於當時欠缺實質進展,也使人對新發展感到高興。尤其是創設一個全國一元化的司法行政,這是一個已討論多年的計劃,但在政治上,由於聯邦制度的國家結構而受到反對,一直未能實現。由於各邦被整合,這項改革被向前推進。
除了整合法律人外,希特勒期待司法基於納粹主義從事法的改革,所以他特別重視政治性的刑事司法,亦即以刑法來鞏固民族和國家。應該依他所宣示的「野蠻而無所顧忌」,對政治敵手展開成功的鬥爭。1933年二月和三月的緊急處分令指示了方向:空泛而有廣大解釋空間的犯罪構成要件和嚴苛的刑罰。三月21日的懲處卑鄙行為緊急處分令(Heimtückeverordnung)規定,批評「振興民族的政府」者,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國會大廈縱火案緊急處分令,將十餘種犯罪的處罰加重,絕大部分且加重至死刑。
1933年的發展顯示,幾乎不要想再回到法治國狀態。警察恣意逮捕和無期限和不受法院控制地把人送入集中營「保護拘禁(Schutzhaft)」成為常態,就算國會大廈縱火案緊急處分令的前提未滿足,因為不是為了防止共產主義危害國家的暴力行為。1933年三月3日,時任普魯士內政部長的戈林(Göring)就表示,可以以行政命令對無政府主義者和社會主義民主黨黨員加以保護拘禁。保護拘禁被承認為屬於政治警察,而具有預防反民族和反國家行為性格的合法強制措施;至於法院是否能過問被拘禁人的問題,法學文獻有所討論,但大部分持否定說。在1933年,大約有27 000人被長期或短期移送保護拘禁。根本上,集中營全在黑衫隊和褐衫隊控制下。
司法的影響力極為薄弱;想要對在集中營中侵害被拘禁人的犯罪行為加以追懲,通常都失敗。在達浩集中營,頻頻發生殺人案件(1933年有21人被害),黑慕尼第二檢察署對其中若干犯罪行為有所聽聞。有四個案件,在當時的慕尼黑政治警察頭子海德利希(Heydrich)介入後,其偵查程序無故終結。其他案件,希姆萊透過當時尚為黑衫隊上級單位的褐衫隊頭子羅姆阻止司法程序進行,因為它們是「政治性的」。主動偵查的檢察官被迫移轉案件,最後並被懲罰性調職。
希特勒和納粹黨顯然從來沒想過要回到一種一元而普遍有效的法律體系。他們總是要求在「政治」領域,即對民族和國家的敵人進行鬥爭和以「保存民族」為目的的判決的範圍內,完全不受到限制。法律和法定程序對於國家和社會的日常生活能有效力;反之,對於「政治」領域的需要,只有完全符合納粹主義國家利益的判決才是正當的,即使其完全和現行法律規定相牴觸。但由於內政和外交的理由,不可能立即創設這樣的法體系。黨的目光集中在既存司法──尤其是政治司法──,要它在政治性重要領域,二話不說地站在「民族」國家的一邊。因而,所謂形式法學的(formaljuristisch)考量不能存在。
在對帝國法院有關國會大廈縱火案的判決批評中,這種立場十分清楚。在此程序終結後,1933年十二月23日,納粹法律人順應上意,對司法發動強烈的批判。法院雖然認為──由1933年三月29日法律──溯及既往加重刑罰(以死刑取代有期徒刑)的規定正當,但在對四名被告處以死刑的同時,以證據不足證明其參與犯罪為由,無罪開釋第五名被告。帝國法院檢察官也認同此無罪判決。納粹黨則認為,這是個「虛偽的錯誤判決」,它證明「我們的法生活仍然在落伍的異族自由主義思想軌道上運行,而顯然有改革的必要」。警方直接將被無罪開釋者加以保護拘禁,德意志觀察員在其報導中,對此公開加以表彰,藉以奚落追循「形式法學的」考量而不顧「今日國策的法意識」的司法。再者,希特勒對此判決的反應則是極強烈的:帝國法院對內亂外患案件的管轄權被剝奪,將之移轉給新設立而在政治上受到信賴的民族法院審判。同時,修改認為有問題的法律規定,除了將內容加以擴張外,並加重刑罰。
希特勒根本剝奪司法對「政治」領域控制的意圖,在幾個月後的所謂羅姆叛亂案(1934年六月底到七月初)中,完全顯露無遺。希特勒以──官方所宣稱的──企圖奪取黨和國家權力為由,剝奪對他在政治上已無利用價值的褐衫隊的權力。他下令逮捕並槍斃一大堆褐衫隊的領袖。在這一波行動中,除了本來想要整肅的對象外,往昔在黨內、國家和社會各階層的政敵也一併被掃除。黑衫隊的支隊槍殺多人:前內閣總理封‧虛萊希(von Schleicher)將軍夫婦,因為他在1932年十二月時,他想以邀納粹黨內的社會改革派勢力入閣來使納粹黨分裂;前納粹黨要員葛瑞高‧史特拉斯(Gregor Strasser),他因和希特勒衝突而被排除在領導核心之外;副總理封‧巴本(von Papen)的兩名工作夥伴,因為他們在1934年六月中旬的一次談話中,對當局「違反自然的極權要求」提出批評;司法部司長克勞森(Klausener)博士;以及因弄錯人而被害的普魯士中央黨領袖和樂評家威利‧史密特(Willi Schmidt)博士。總計超過80人被謀殺。這次「清算」是戈林和希姆萊擅自行動,抑或是希特勒事前同意,並無定論,但是:領袖認同此事。
現在,羅姆叛亂案的刑事處理必須顯示,在何種程度上,司法對於納粹當局已準備好並能明確主張和堅持的立場。即使基於官方的報導,認為羅姆叛亂案真的是次流產政變,而相信射殺褐衫隊的頭目是正當的,但殺害一大堆與此事無關的人,從刑法的觀點來看,不應被正當化。
在七月3日,內閣會議除通過一連串極不明確的法律規定外,並由司法部長副署頒布一項關於關於「國家緊急防衛措施」的法律,並一起載在國家法律公報上。該法律規定:
「帝國政府訂定並公布以下法律:
唯一條文
於1934年六月30日、七月1日和2日,為弭平內亂和叛國行為而採取之措施,為正當的國家防衛行為。」
這項法律不啻將基於政治動機的謀殺合法化。它使檢察官對有犯罪嫌疑的「措施」不能有任何偵查行動。司法部收到一份所謂正當的謀殺行為人名冊;若有疑問,檢察官應向司法部查詢!七月13日,希特勒在──被整合的──國會發表演講,他首度自詡為最高司法領導人(oberster Gerichtsherr),其後,戈林在會中呼籲,不管領袖做什麼,德意志全體人民都認同。
令人失望地,高級司法官員或法官既未積極抗議,亦未消極退職表示不滿。司法行政當局公開承認國家的法律秩序受到運動需要的保留,而使其自我靠攏邁出關鍵性的一步。法律的普遍拘束性固然在原則上繼續存在,然而基於「民族的」理由可以將其中止。在法官獨立性的問題上,類似地,司法行政當局毫無異議地接受法治國的另一重要支柱被摧毀。為了保有有限的功能,納粹領導當局的希望鄭重被考慮,也就因此,事實上,只在例外的情況下,才有法律外措施的必要。以此方式,法治國的根本內容被強烈淘空,而只保有殘破不全的法治國外貌。當「野蠻而無所顧忌」迫害政敵已成為應然時,迫害至少實然於一種被安排好的訴訟程序中完成。
發生羅姆叛亂事件,並以「法治國的」方式處理之後數週,擔任公職的法律人──如同所有的公務員和軍人──向希特勒個人宣誓效忠。以「效忠和服從德意志國家和民族領袖阿道夫‧希特勒,尊重法律和忠誠履行吾人的職務義務」的誓詞獻身於新國家。黨對任用和昇遷的影響也造成自我迎合。誰不想待在原地踏步而要昇遷,就必須追循時代精神。直到戰爭發爆間的幾年,不斷讓步和喪失職權是司法發展的特徵。
希姆萊和──為獎賞其在羅姆叛變事件的「忠誠」,而使其不再從屬於褐衫隊的──黑衫隊,對警察和刑事追訴的影響力則大為增長。從1936年起,希姆萊身兼黑衫隊全國首長和德意志警察總監──在此領域內,黨國合一了。當其職權範圍,不可能併吞(檢察官的)刑事追訴權時,希姆萊企圖取得對刑事司法更大的影響力。黑衫隊的宣傳刊物,對令其不滿的判決大加攻擊;為加強蓋世太保和刑事追訴機關間的連繫,在邦法院檢察署設置連絡官。最粗暴的干預,則是將檢察官送保護監禁。
尤其,以「對抗危害國家行動預防措施」來補充或糾正刑事司法的判決。政治上的敵人被逮捕而送入集中營,就算其偵查程序已經開始或法院已判決其無罪。有期徒刑的受刑人在從監所釋放後,無特定期限送入集中營。依司法部的1937年元月18日令,開釋內亂或外患罪受刑人,應立即通知蓋世太保。眾所皆知,被保護監禁的人最後會怎樣:為了儘可能使被告長時間留在司法手中而較安全,若干法院判決異常高的自由刑。除此之外,保護監禁,使蓋世太保可以恣意左右偵查程序的進行。是否要將被告交給司法,全依其裁量。對被監禁者加以虐待(以棍擊來「嚴厲審訊」)是家常便飯。根特的抗議無效,刑事程序受到摧殘。司法部只好退而求其次,在法院的主審判程序中,訊問在蓋世太保前自白的動機,並以自白不符事實而否認其效力。
不要想追訴相關的罪行。黑衫隊和褐衫隊的成員對政敵所犯下的罪行,亦然。固然有少數案件出現有既判力的判決,但有些是基於處理羅姆叛變案和鎮壓褐衫隊的動機。其餘大部分則是由希特勒慷慨地行使其赦免權。
因至少有90名猶太人被謀殺的「帝國水晶之夜(Reichskristallnacht)(註27)」(1938年十一月9日)發生,普通法院的管轄權更是明顯大幅遭到減縮。偵查程序由蓋世太保主導,具有蓋世太保身分的行為人──幾乎全部──交由黨法院審判,充其量只受到懲戒處分。對於猶太人的犯行必須依納粹主義世界觀來審判:殺害猶太人是政治行為,但不是犯罪行為。
1939年,希姆萊創設自己的黑衫隊暨警察管轄權。在戰爭開始後,司法權限進一步遭到限縮,1939年九月3日的內閣令,使蓋世太保對所有犯罪取得刑事制裁權。根特向希特勒抗議無效。在此之前,希特勒有時就自己下令糾正(例如,有關射殺脫逃者的)判決,而不考慮程序法的限制。
大體上,在完成全國司法一元化後,帝國司法行政當局於1935年春開始新的工作階段。根特固然成功阻止其納粹競爭者普魯士司法部長漢斯‧凱勒(Hans Kerrl)取代他成為帝國司法部長,但他也因此必須接受羅蘭德‧弗萊斯勒出任政務次長,並讓普魯士的司法行政在1933年後仍繼續受到納粹黨的控制。在希特勒在場和的數百名來自全國的法律人參與下,國家隆重慶祝「司法全國一元化日(Tag der Verreichlichung der Justiz)」,有限的遷就計劃和要發展的道路都藉此場合表達。致詞時,戈林指出對已成功改造外貌的司法進行內部革新的必要性。其基礎和起點必須是納粹主義國家所自明的確信:法和司法應該絕對為民族共同體和其保存而奮鬥。他表示對「一種自由主義的法秩序 保護不知國家和無祖國的傢伙,但在另一方面,篤信納粹主義者卻被處以野蠻的刑罰」不能理解。他呼籲(註28):
  「我們絕不可能接受,法院將嚴厲的刑罰加諸出於天性而忠於民族,且根本未傷害國際協定的正直人們。」
他更進一步認為:納粹主義國家絕不是自由主義意義下的法治國,配稱「法治國」者,毋寧取決於「對每一個對共同體履行其義務和參與國家建設的德意志民族成員保障其生存空間、生存安全和生存自由」。納粹主義國家的法官必須是活躍的納粹世界觀支持者,「司法應始終反應這種世界觀的固有立場」。
根特嘗試採取若干其他行動:他首先對為擔任此次慶典主席的戈林「鄭重而有力地承認法作為民族和國家共同體的基礎」表示感謝。但他接著以央求的語氣說(註29):
「如果我們的堅定信仰,一個民族在世界上的尊嚴和名譽,一如憑恃於武力和軍隊,也憑恃於法的效力和尊重」。
所以,只有在法的基礎上,才能在國家中形成真正的民族共同體。至此,他已經讚許所完成的德意志法變革為典範的;但他也同時強調,新的法不該是由上欽定,而應產生自德意志民族從新的時代精神所獲致的道德基本立場。最後,他以司法之名向「德意志民族及其領袖」保證「我們驕傲且全力地投身扮演法的忠誠保護人」。
當希特勒在貴賓席中和帝國司法部長握手時,會場響起激情的萬歲呼聲,慶典結束了,立場的差別也根本結束了。
狂熱的納粹分子羅蘭德‧弗萊斯勒奉命出任司法部政策職務後,他竭盡所能使司法吻合納粹主義的精神。蓋世太保和黑衫隊的看法受到他的尊重。用每週出版的「德意志司法(Deutsche Justiz)」來影響司法,由是得知納粹國家對其法保護人(Rechtswahrer),尤其是對法官的期待是什麼。
長久以來,在立法工作上,和納粹思想相妥協與接納的界限是模糊的。1935年時,刑事司法根本放棄以犯罪法定主義作為其正義的基準:從那時起,不再只是法律所規定的行為才可罰,而是「基於一項刑事法律規定的基本思想和健康的民族感覺」應予處罰。於是,不必去管不必要的形式,「正義」因而「得到勝利」。最激進的行動,則是在一部德意志刑法草案中的第二條規定:「領袖的言論即是司法的指標」。
接下來就是種族立法。首先,在1935年九月15日的紐倫堡法(Nürnberger Gesetze)(註30)中,規定禁止猶太人和具有德意志血統或其近種的國民通婚,否則科以重刑。婚外的性行為全面禁止。隨後幾年,司法行政當局參與逐步限制紐倫堡法意義下猶太籍德國人的社會和經濟生活可能性的立法令制定,使其市民權被減縮或剝奪,最終使黑衫隊和警察可能恣意處置他們。
因戰爭而創設的規定,不但大幅擴張構成要件,且絕大部分以死刑為常刑(Regelstrafe)。例如,於1939年八月17日頒布(而於1939年八月26日施行)的戰時特別刑法令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毀損戰力者,處死刑:
1. 公然使人或煽惑他人拒絕履行服役於德國或其盟國軍隊之義務,或公然癱瘓或消滅德國或其盟國人民之自衛意志;」  
又例如,1939年九月5日的懲治民族有害分子令(Verordnung gegen Volksschädlinge):
「利用戰爭而生之非常狀態而故意犯罪者,基於健康民族感覺而認為有特別之可非難性時,不受一般刑度規定之限制,處有期徒刑至十五年、無期徒刑或死刑。」
1939年九月4日的戰時經濟令在其第一條中也規定如下的構成要件:
「毀損、侵吞、抑留或惡意隱匿屬於公眾生活重要所需之原料或產品者,處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處死刑。」
由於這些規定,不僅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表示悲觀看法、一名猶太籍德國人在戰爭開始後的──所謂──「褻瀆種族的勾當」或非法收購些許食品等行為,可以處以死刑,即使講個政治笑話,亦然。
戰爭期間,最後的限制被解除。司法行政當局訴諸希特勒的密令,對殘障者進行屠殺,並偽稱其為「安樂死(Euthanasie)」。當邦法院首席檢察官和邦法院院長在1941年四月接到這項指示時,司法並未採取干預行動。
1941年十二月4日的懲治東部波蘭兼併區(其他的東部佔領區則根本置於黑衫隊的統治之下)波蘭人及猶太人刑事司法令,在戰後的司法程序中,普遍被宣告為不法。可以用一句話來總結此令所規定的構成要件:與德意志敵對者,原則上處死刑;情節較輕者,處有期徒刑,但不於監所,而於懲罰營或厲罰營中執行之。由於黨方面的希望,此令亦公然納入棍刑(Prügelstrafe)的規定,司法部長以其不符德意志民族的文化傳統為由而加以反對。此令的程序法規定,則自始就剝奪被告的一切機會。帝國司法部認為,這是特別法院(或區法院)對有犯罪嫌疑行為貫徹其審判權的成效,即使黑衫隊和警察想要接管一切的「刑事司法」。
司法部為法官判決獨立的奮鬥到了未期。戰爭開始後,希特勒批評司法判處非基於政治動機的暴力犯罪以自由刑,愈來愈嚴厲,依他的看法,這些人應判處死刑。對於民事法院的判決,他也認為有糾正的必要。司法行政當局則一方面建議考量希特勒的期待,另一方面也建議,要滿足司法形式程序的要求──以防止殘破的法治國表象繼續崩落。但是,希特勒在1942年四月26日的國會演說中,摧毀長久細心維護的假象:
「從現在起,我將介入此類案件(他是指對於暴力犯罪的「錯誤判決」),並且撤換那些顯然不識當務之急的法官。」
數月後,他任命狂熱的納粹分子奧圖‧提拉克(Otto Thierack)(註31)出任新的帝國司法部長,並交付其建立「納粹主義司法」的任務。
提拉克鄭重接受這項任務。就任後幾週內,他就和希姆萊達成協議:他依此原則行動:如果司法所辦不到的,必須交給警察和黑衫隊。為「以勞動使消滅」,猶太籍、吉卜賽籍、特定的東歐民族籍和反社會性的受刑人均被交給黑衫隊,相關的刑事程序則由蓋世太保接手。到了最後,波蘭刑事司法令對猶太人根本無意義。掩飾不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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