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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從共和國到納粹國 
新內閣於上午11點宣誓就職。阿道夫‧希特勒,這個與共和國和議會民主體系誓不兩立的反對者被任命為國務總理。在慕尼黑政變(1923年)失敗後,希特勒和他的黨承諾採行合法路線,但這只不過是說,他希望在尊重憲政程序的情況下,不以發動政變或內戰的方式取得政權,然後 基於這種合法性 依其概念徹底改造國家和社會。他的政治目標(獨裁、反猶主義、征佔生活空間)公開被宣傳。他也一直明白表示,他不會滿足於一半的權力,他要的是全部的權力。在短短數年間,他所領導的小政團,發展成為德意志共和國中最強大的政黨,最後,在全部投票數中,該黨能得到超過1/3的票數。但1932年十一月舉行國會選舉時,長紅的挺進中挫:納粹黨流失了超過兩百萬票。黨陷入了危機,也因此,在1932/33年交接之際,希特勒被視為豪賭大輸的失意政客。然而,一個由功利、詭計和為年邁總統缺乏有力顧問而憂心所交織的時代,使希特勒絕處逄生,他還是 幾乎在無期待的情況下 變成了國務總理。這個「舉國團結」的新內閣,由十一個人組成,屬於納粹黨的只有三名,其他則是來自環繞在興登堡(Hindenburg)四週的右翼保守到反動勢力,尤其是德意志國家民族黨(Deutschnationale Volkspartei)。那時,大家相信,以此方式能「架住」、馴服希特勒,利用他來實現自己的目標。這是導致嚴重後果的錯誤評估。
不過,威瑪共和(Weimarer Republik)的崩潰早就開始。德國的第一次民主體制自始就必須靠典當渡日。於第一次世界大戰中落敗的不平感連同其經濟後果、被迫放棄君主作為國家元首、背後一箭說(Dolchstoß-Legende)(註7)和凡爾賽和約、戰勝國的偏狹心態和戰敗國欠缺政治經驗,均對這個年輕共和國構成極不利的條件:使極多群眾提早對此政治體系投下反對票。
當所謂的威瑪聯合陣線(Weimarer Koalition)各政黨 即社會主義民主黨(SPD)、中央黨(Zentrum)和德意志民主黨(DDP)──,在1919年春天的國民大會(Nationalversammlung)選舉中仍能得到超過3/4的有效票時,在1920年七月所舉行的第一次國會選舉中,他們就感受到嚴重的挫敗:在其右,完全排斥議會主義民主體制或認為共和國太「社會主義的」的復辟政黨有重大展獲;於其左,認為國家和社會的改造仍大大不足的勢力擴增。「理性的共和主義者」寥寥可數,在1919年以後,在大多數群眾中,認同共和的基本共識就已不存在。在1925年的總統選舉中,對政治根本不感興趣、且以對議會體系持負面態度和信仰君主制而著稱的普魯士陸軍元帥鮑爾‧封‧興登堡(Paul von Hindenburg)(註8),以些微多數擊敗威瑪聯合陣線的候選人而當選總統,正是共和政治傾向的明顯跡象。回過頭來看,此乃1933年的準決賽。二○年代的經濟困境也促使政治方向迷離。第一次世界大戰間的負債和必須償付的戰爭賠款問題必須被克服。1923年,當法國和比利時以微不足道的理由佔領部分德國領士時,共和國政府的對策(「消極抵抗(passiver Widerstand)」)造成貨幣完全紊亂。尤其是無產階級或只有現金財產者必須承擔此後果。然而,在二○年代,經濟困境並不被和戰敗的背景關連起來討論;在此情況下,凡爾賽和約以及它讓德國單獨承擔所有債務的問題,在德國國內和社會中,無從被深切討論。毋寧,大多數人將經濟困境怪罪於共和體制。
在此同時,頻繁的政府危機、內閣改組和新選舉也使民眾在政治上分裂。威瑪共和的憲政體系有利於政黨迴避其政治責任。為了讓選民把自己視為其利益的堅定代表,各黨不致力於妥協,反而把本來應該可期待在國會中解決的事宣稱為不容協商的。除了這種弊病,諸多民眾對議會體系欠缺理解,已有的妥協竟被當成錯誤。
1929年底,世界經濟危機爆發,使共和國的困境愈加艱難。失業人數急驟上昇,最後一屆由議會多數所支持的政府仍僵守於黨綱立場而跨臺。在1930年的國會選舉中,納粹黨首度獲得重大勝利:在新國會中,其席次從原有的十二席增至107席。在普遍的危機中,希特勒所領導的政黨,藉著一種新概念,在政治上崛起:他們宣傳弭平所有形式的社會隔閡於民族共同體(Volksgemeinschaft)中,然而這種共同體必須由亞利安種族所組成。在當時,反猶計劃綱要並不令人感到奇怪。
訴諸一個承諾弭平所有國家和社會中利益衝突的民族共同體,吻合於眾多人民的渴望。在1929年後的經濟和國家危機中,議會體系的不能發揮功能,使追求另一種憲政秩序的希望,不分左派右派地被強化;信奉國家主義的市民階層,尤其傾向於一種威權領導式的總統制民主。從1930年起,威瑪共和就朝著這個方向發展。歷任政府的運件基礎,乃集國家行政權和立法權於一身的總統依緊急命令權所頒布的法律(Notverordnungsrecht)。
儘管德國已意識到危機,儘管街頭陷入類似內戰的狀態,儘管群眾排斥議會體制,儘管熱望於平和與秩序,儘管宣傳頗有成效和大把鈔票投入選戰,希特勒和納粹黨只憑自己的力量要獲取政權恐怕是不能達成的。他們的助力來自於自視為真正的政治和社會精英者,但只有約百分之十的群眾支持他們來領導國家和社會。此種勢力希望和希特勒聯手,使自己成為多數。
因此,興登堡決定任命那個他在九週前才拒絕讓其出任同一職務的人為內閣總理,因為當時他擔心:「一個由他們領導的總理內閣,鐵定會演變成一黨專政」。
希特勒在一剎那間取得政權。在「國族革命(Nationale Revolution)」的口號下,在五個半月間,幾乎在亳無阻力的情況下,完成國家和社會的整合。首要的戰鬥目標是肅清馬克斯主義者,亦即——依照當時的理解——社會主義民主黨和其他左派立場勢力。在1933年三月5日國會選舉和普魯士邦議會選舉投票前,二月27日,他以國會大廈縱火案(Reichstagsbrand)(註9)為藉口,無所不用其極地來對付政治上的反對者。納粹主義者和其他右派政黨的宣傳,無疑將縱火案定義為共產主義在德國製造顛覆的警訊。為了弭平這種共產主義的暴力行動,總統在2月28日頒布了「為保護民族暨國家」緊急處分令。如此一來,所有根本的基本權——「等等」——均遭廢止。政府被授權「暫時」接管各邦的行政權。這道緊急處分令的效力一直持續到1945年為止。它構成納粹專政的基礎——一種計劃性的長期例外狀態(Ausnahmezustand)。受當局迫害而有生命危險或命在旦昔者已不受到威瑪憲法第114條的庇護:可以隨時剝奪任何市民的自由。訴諸這道命令的各項措施,首先對準左翼政黨,尤其是共產黨。
在這兩項選舉中,納粹黨並未得到其所想要的成果;他們並未爭取到過半數的席次,雖然納粹黨動員了所有能動員的力量,以及使出了一切可使用的手段。但從另一方面來看,不可忽視的是:在總投票數中,納粹黨得到約44%的票數,還是第一大黨。和德意志國家民族黨的席次聯合起來,在國會中佔有過半數的席次;這是三年以來,首度有政府能掌握過半數的議會席次。
接著這次選舉,史稱「波茲坦之日(Tag von Potstam)」的國家慶典具有象徵性意義:三月21日——1871年由卑斯麥(Bismark)所揭幕的第一次德意志國會紀念日——,新國會會期連同紀念儀式在波茲坦的軍營教堂內展開,除參與1846年戰役(普魯士和奧地利對丹麥戰爭)、1866年戰役(普奧戰爭)、1870/71年戰役(德法戰爭)的老兵、參與第一次世大戰的將領、外交使節和來自國家和社會的代表出席外,興登堡和原來的德意志王儲均與會。在當時的腓特烈大王(Friedrich der Große)陵寢地(註10),希特勒有意將其所謂的新德國置入上世紀德意志-普魯士傳統中;幾乎可以這麼說,他讓興登堡賦予他全權改造德國。三月5日的選舉完成後,虛浮的民族復興預言使人對納粹主義者的疑慮消失。對馬克斯主義者的鬥爭被廣泛地視為正確,褐衫隊(SA)(註11)的恐怖行動被視為革命進程中不可避免的附帶現象而加以容忍。
兩天以後,希特勒所要求的授權法(Ermächtigungsgesetz)頒布,政府得到為期四年的立法權,其實,這也意謂著國會自廢武功。國會在威逼的氣氛中召開,柯羅歌劇院(Kroll-Oper)——國會的臨時所在地——被褐衫隊和黑衫隊(SS)(註12)包圍,甚至佔領。共產黨籍的國會議員無法出席;他們中的大多數,不是遭到逮捕,就是逃亡或流亡國外。社會主義民主黨前主席歐圖‧威爾斯(Otto Wels)(註13)拒絕支持這項法律,發表了國會中最後一次的反對演說。其餘政黨對該草案投下贊成票。
在三月5日的隨後幾天,各邦在政治上就被「整合(Gleichschaltung)」。接著,就是對社會展開整合行動,雖然有一部分的政黨、職業團體和工會嘗試以讓步的方式來換取其自主性。政府向勞工們建議訂定五月1日為法定節日,這是工會在威瑪共和時期力爭但未達成的目標;但就在1933年五月2日,警察和褐衫隊佔據工會處所,摧毀工會組織。仝年夏初,政黨一個接著一個自動解散或被禁止。1933年七月14日,當法律明文宣布納粹黨為唯一合法政黨時,政治上的整合被根本完成。
至此,政治上的獨立力量只剩下兩種:總總和軍隊。
希特勒並無恐懼軍方的必要,因為他自始就明確主張,軍隊應該繼續是國家中唯一的武力掌握者,儘管褐衫隊曾向他要求接管軍權。羅姆(Rohm)和褐衫隊在1934年夏天被整肅,使軍方的領導階層根本相信他。
對總統不必有所期待。興登堡顯然很高興不必再在政治上作決定,他相信他的責任已經卸下。1934年八月1日他死後,總統的職位理所當然地歸於希特勒,軍人和公務員均受命向其宣誓效忠。
 
第二章 對國家,而不是對國形式負責 
在1918年經歷了革命,而在威廉德國(wilhelminisches Deutschland)就已擔任公職的法律人,都是思想完全受到保守的國家主義支配的法官和公務員。教育制度中的社會障礙、(上大學和受訓期間)的教育費用和年輕實習法官必須在無收入的情況下工作若干年的事實(以普魯士為例,必須提出符合其社會身分的生活費用證明)使這種職業領域形成片面的社會結構。出身上流社會具有預備役少尉軍階,而且在國家和社會問題上明白認同君主威權者佔司法法律人的多數。反之,下階層的群眾根本無代表人物在此行業中。法律人的篩選造就威權意識的公務員和「無政治的(unpolitisch)」法官,他們相信一種客觀的存在,僅依這種虛幻就能認識法,而不認識或不願意接納其政治和社會的前理解。1918年夏天,君主制崩潰,令他們深深感到惋惜,他們認為革命當然是違法的。一種他們相當樂見其繼續存在的價值秩序破滅了。對他們來說,議會主義民主並不可取。他們尤其害怕現存的法事實在民主的意志形成程序中受到傷害。1921年,當時的法官聯盟主席就極嚴厲地說:新時代(=議會主義民主)的結果是「謊言法(Lügenrecht)」、「派系法、階級法和雜種法(Bastardrecht)」;他也抱怨:所有的尊嚴盪然無存,法的威嚴也不例外。
即使如此,革命和過渡到議會主義民主政治並未導致司法法律人在結構上發生可觀的變動。共和國中的主要政黨訴諸工人階級和市民階級間的脆弱合意,保留既有的公務員。此外,大幅度的人員改組,因缺乏充分的遞補人員而不能。共和國以照常給予薪俸為條件,想使不願向新憲法宣誓效忠者退職,但不太有人理它。
如同一般群眾的大多數,大部分的法律人把威瑪共和看成是戰勝國強行加諸於德國的國家和社會形式。他們認為,這種形成和德意志民族的本質相違背,毋寧只有暫時的意義。由於威瑪憲法有意放棄以成文的方式來保證一種憲法的價值秩序,因此,他們不難繼續留在共和國擔任公職。這也讓不認同共和的公務員和法官能夠在執行職務時,只是有限地效忠於共和。
他們強調維護民族和保護國家,尤其拒斥蘇維埃民主主義、無政府主義或布爾什維克主義。這種傾向,很清楚地反應在刑事追訴和司法中,反對共和者所得到的待遇。基於政治動機的犯罪行為,左派較諸右派,受到更嚴格的追訴,依較寬鬆的標準來成立相當罪名;即使在重大犯罪的問題上,亦復如是。1931年時,有一樁轟動一時的刑事案件以被告成立侮辱罪告終:一名記者報導,一名最高檢察署級的高階檢察被懷疑在承辦謀殺羅莎‧盧克森布爾格(Rosa Luxemgurg)(註14)和卡爾‧利柏科內赫(Karl Liebknecht)(註15)案時,在偵查程序中,他雖然懷疑被告──至少過失地──以不作為和作為的方式犯下殺人罪行,但仍為其開脫。就內亂外患案的刑事程序,如果被告是左派分子的共和反對者,往往被判處極重的自由刑;如屬右派,則明白強調──或私下考量──所謂的愛國情操,而竭力減輕其刑,例如,卡普(Kapp)(註16)叛亂案的刑事認定所示。(註17)
另一種令政治右派分子感到惱火的泉源是:咒罵共和或共和代表色(黑──紅──黃)或侮辱威瑪共和的重要政治人物均為犯罪行為。依法院的見解,如果把國家的代表色說成「黑──紅──芥子」或黑──紅──芥末」是不可罰的;就「黑──紅──雞蛋黃」的問題,帝國法院在一項極冗長的上訴判決中說明,在怎麼樣下的情況下可罰性出現。若干刑事判決的書面理由中,探討「猶太共和國(Judenrepublik)」的表達問題,此和反猶趨勢脫離不了關係。許許多多侮辱案件中,最引人矚目的當屬馬登堡參審法院(Magdeburger Schöffengericht)所管轄的一樁案件:在其判決中,法官確認,當時的總統艾柏特(Ebert)(註18)犯了外患罪。1918年──亦即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他為了立即結束一次軍火工人的罷工,進入罷工的指揮所。
這種趨勢引發熱烈的公開討論,史稱「司法的信任危機(Vertrauenskrise der Justiz)」。當時的看法:批判者應對此事負責,就是他們對個別判決反應過度,才惹起信任危機。今天的看法:在不做絕對評價的情況下,司法的偏頗性對威瑪共和時期的社會是有反作用的:片面地對左派加以偵查和審判,既無助於整合勞工階級,也無助於司法獨立性受到更高的信賴。
在司法法律人中,信仰共和和議會民主者始終是少數。在威瑪時期所完成的人事更動,並未根本改變這種少數關係。1928年,布勞虛麥格邦(Braunschweig)司法部長在該邦議會中指出,當時該邦108名法官中,不超過八名是共和主義者,其他100名則同情右派政黨。
在威瑪共和國中,司法法律人還是堅守保守的國家主義基本立場。由於受到傳統的影響和威瑪共和的惡劣政治情勢,幾乎不能期待他們轉變成為真正的共和主義者。多數人對自己角色的認知是扮演超然於國家形式和超越黨派的國家高度目標的──無政治色彩的──保護人。最初,他們冷眼旁觀共和國的發展;最後,──吻合於一般群眾的基本態度──拒絕它。因此,對於司法和社會的未來發展的概念形成,是由反議會主義和反多元主義所主導。在慶祝帝國法院成立50週年的慶典中,帝國法院院長賁柯(Bumke)(註19)就抱怨,缺乏植根於民族的法;所以如此,他歸因於法律出於「火熱的鬥爭」。他呼喚民族共同體來化解司法危機:
「一個國家──一種法;一個民族──一種思想」。
 

第三章 納粹主義的法思想 
在納粹主義的法思想中,民族共同體扮演一種關鍵性的角色。它被理解為同類者的共同體,這種共同體用來維護和促進種族,而且依領袖原則(Führerprinzip)來組織。
只有出身亞利安種族或至少是其近種血統者才屬於民族共同體。法平等性以血統的平等為基礎,因此,相對於民族共同體的屬員,異種者在法上不能是平等的。「各民族的不平等性」體現在特別法(Sonderrecht)之中,在所有的國家和社會領域中,相關人只被賦予一種較低的法地位:職業可能性的限制、經濟地位的差別待遇、配帶識別標記和排除在民族共同體之外,以及生存可能性的限制、迫害,乃至於殺害。
這種種族觀也決定個人之於民族共同體的關係。由於種族的成分最重要,個人對民族共同體的意義也因此根本取決於其為種族遺傳特質附麗體的事實。反之,人的個人性只有次要的意義。任何情況下,民族共同體的需要,尤其是其自我保存的目標都是最優先的;個人的權利是受到民族共同體保留的。最強烈表達種集體主義立場的口號是:「你什麼都不是,你的民族是一切(Du bist nichts, Dein Volk ist alles)」。個別的民族成員固然能期待受到民族共同體的絕對保護,而免於內外敵人的侵害,但是,他也會全然喪失這種保護,只要他不臣服於民族共同體的目標和需要。政治上或世界觀上的異見者被當成敵人或叛徒,而從民族共同體中被驅逐出去,簡單地講,這些人是人皆可殺的(vogelfrei)。特別法也適用於這些人。
領袖獨斷原則(Prinzip des Führertums)是國家和社會原則。依此組織原則,無論在任何國家或社會的層次,都只有一個人(即領袖)享有決定的權限,這個人的決定,向下應具有無限的權威,向上則應單獨負責。社會和國家中的團體(例如,國會),其任務僅止於向與之相當層次的領袖提供作成決定的參考意見;但決定的作成全然取決於個人意志。
因此,對於國家和社會的絕對統治則歸於民族共同體領袖(在此:希特勒),所有的權力均衍生於是,其無上權威的要求則以民族共同體和領袖合一理論加以正當化:民族共同體的意志體現在領袖的意志中。所以,所有功能均匯集到領袖個人身上:他是最高法官、唯一的立法者和行政的首腦。
民族共同體也決定對國家的理解,國家的任務是確保同類共同體的安全和發展。司法和法作為國家的功能,必須為其目標服務。
依照希特勒的看法,立法和司法是改造政治體系的武器;必須彈性地來運用它們,也就是說,其形式架構必須讓領袖的意志能直接轉譯。對他來說,放棄成文主義的英國憲法體系是種理想的典型:在弄不清政治和歷史背景的情況下,他將之視為較聰明的不作為;他相信,這樣就能隨時依需要適當地處理政治事務。就國家的法秩序,他的概念主調,是基於國家和民族共同體的領袖必須享有恣意處理權能的確信:領袖的個別命令應能隨時中斷法律的一般效力,領袖對法院的判決結果可以加以變更。如此一來,就國家和社會的法架構基礎,法律就只有相對較低的重要性。領袖的意志和納粹主義的世界觀被看成固有的法源,後者即為「健全的民族感覺(gesundes Volksempfinden)」概念。
法律和法的面貌,極端不同於19和20世紀的自由主義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呼應納粹主義革命的立法訴求只能逐步修正加以實現;此外,激烈的變革或許會讓希特勒在初期仍有示好必要的政治勢力感到不安。在政治上對司法進行整合,是以多年的程序加以完成;直到戰爭爆發,納粹司法的建立才進入關鍵性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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