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一: 請問公司的主辦會計人員是指誰?其聘僱與解任在法律上有什麼特別規定?我若是公司的主辦會計人員時,總經理可以任意將我解僱?

公司會計人員可分為主辦及經辦會計二種,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責人就是陔公司的主辦會計人員。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須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在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此可知,為免發生經理人不法指揮,影響會計人員獨立作業之空間,特訂定這個規定,所以如果你是公司的主辦會計人員,總經理不可因個人好惡或因其不法指揮你不配合而將你解僱;你的任、免至少應由董事會採合議制來決議,你的工作權在法律上已有較高之保障,當然也須為公司之會計事務負較高的責任。

問答二: 我們是一從事國際貿易業務之公司,因業務須要常有外幣進出交易,請問本公司是否可使用外幣為會計記帳單位?

何謂〔記帳單位〕就是指會計記錄上所採用之貨幣單位(如新台幣元、美元、日元等)稱之。
依商業會計法第7條之規定『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其由法令規定,以當地通用貨幣為記帳單位者,從其規定,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或當地通用之貨幣。』,因此原則上皆應以國幣為主要記帳單位, 貴公司設於台灣且非屬例外規定範圍,故應使用「新台幣元」:為會計記帳單位,至於因業務需要而需記載之外幣資料除應於會計摘要中記明外,若業務上需記載外幣資料祇可以其他相關管理記錄輔助。

致於例外規定:以當地通用之貨幣為記帳單位,係指須由其他法令規定者(但目前在台灣境內幾無相關規定之適用)。


問答三: 如果遇到發票日期與實際請款日期不同時,應以哪個日期為入帳日?
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之規定:【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實務上會計事項入帳日期之決定,重點在於〔會計事項發生日〕的認定,舉例說明:
一般進銷貨係以貨物送交買方為交易完成時點,故收貨時認定為買賣雙方方之會計事項發生日;再者,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規定〔買賣業以出貨時為開立發票時限〕,故實務上應以發票開立日為客觀可認定之交易發生日既會計事項入帳日期。致於實際請款日與發票日期不同係屬雙方作業程序問題,貨物交付時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即已成立,以實際請款日為入帳日係錯誤的作法。

另34條中所指〔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係指會計人員實際登帳作業之期限,以免影響會計資訊重在即時提供之本質,大家不可誤解。

最後告訴所有聽眾,違反【不按時記帳】之規定者依法會被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鍰,要小心!

問答四: 我是一家公司的主辦會計,老闆為了規避稅賦,取得一些不實的憑證,要我記入帳冊,更向其他公司購買進項統一發票,身為一個會計人員我該如何處理?假若不能拒絕,對會計人員是否有罰責?
依照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會計帳冊,或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身為會計人員應告知公司負責人相關規定及刑責,並拒絕為其作不法之情事,以免以觸犯法律。

若因不可抗力之情事,不能加以拒絕,依照商業會計法第73條之規定: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或處理電子計算機有關人員,犯前項第71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倘若不能拒絕尚須提出確實證據以保護自己。

問答五: 請問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或遺失,就不可以作為記帳之依據嗎?或是有其他的補救方法嗎?
依照商業會計法第19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原始憑證,其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其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憑以記帳。】

由此可知,會計係以記錄真實經濟事實為原則,縱然原始憑證無法取得或遺失,仍應詳實記載。但會計人應注意,所有會計記錄一定要有憑證,對於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依法應請商業負責人【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連帶負責證明。】

所以,會計人員不必也不可以自為證明,以免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之嫌,被依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而產生刑法上之風險。

問答六: 公司的固定資產應如何提列折舊?折舊提列若以達原訂耐用年限﹐可否繼續提列?
依照商業會計法第46條:【折舊性固定資產之估價,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折舊,簡單的說就是一種讓固定資產成本能在其使用期間內予以合理分攤的方法,透過折舊費用之提列,固定資產價值會因使用年度越久其帳面價值越低。

此外,固定資產折舊如已達原訂耐用年限,仍有帳面價值,且能繼續使用者,可以重估其耐用年限及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惟固定資產已折舊足額者,雖仍可繼續使用,也不得再提折舊。

問答七: 我在一家營造工程公司擔任會計工作,對於公司所承包的工程,不知道該採用完工比例法或全部完工法認列收益?如果每個承包工程合約的期間長短不一那又該如何處理?
依照商業會計法第59條規定:【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應於完工期前按完工比例法攤計列帳】,所謂可合理估計是指(1)應收工程總價款(2)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3)完工程度(4)歸屬於合約之成本,可合理可靠估計。但因實務上見解,認為所有工程幾乎多可合理估計,故原則祇要工期超過1年,均應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益〕。

反之 貴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如為短期合約(也就是承包工程之工期不超過1年),應採用〔全部完工法認列收益〕。

在同一年度承包二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所以工期雖然有長有短,卻不能一律採用同一方法,應依前述規定個別認定計算才正確。

問答八: 請問一般如發票、薪資表等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資料,公司要保存多久時間?如果不小心遺失該怎麼辦?
依照商業會計法第38條:【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所以請注意,有關保存期限應區分為2類,其保存期限如上所述分別為5年及10年:
1.會計憑證:係指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記帳憑證也就是傳票)
2.會計帳簿及報表:係指所有之帳冊(如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進銷貨帳及成本帳等)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成本表及各科目明細表...等。

從上面的說明你應該已經瞭解相關會計資料的保存期限,若不慎遺失,應盡可能予以重建相關資料,依法如果違反了上面的規定【不依期限保存帳表憑證者,可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相關人員應小心。

問答九: 聽說商業會計法中規定每筆支出超過新台幣一佰萬元者,不能使用現金支付,為什麼?
凡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一佰萬元以上者,依法確實不能以現金支付。

依商業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商業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前項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經濟部也在民國84.10.28商二二二六六七號公告:〔前述金額為新台幣一佰萬元以上者,並自民國85.1.1起實施〕
所以,你說的很正確,政府立法目的係為節約商業上現金授受的時間、避免錯誤及危險產生,以保存交易軌跡確保商業交易之安全,才會有此規定。
你會放心讓公司的人因為收付帳款而帶著一佰萬元以上的現金?萬一被搶或被侵占實在太危險了!還是依規定使用適當的支付工具,既合法又安全才是上策。

問答十: 請問商業會計法上對於超過新台幣一佰萬元以上者,允許採用的支付工具有那些?
依商業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商業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一、一般習慣上最常用的是票據,所謂票據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到期日無條件給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基本上因付款人不同又可分為下列三種,皆為法令上推廣之支付工具,但注意一定要載明受款人:
   1.匯票:委託他人為付款人
   2.本票:由發票人為付款人
   3.支票:委託金融機構為付款人

二、劃撥:係指郵政劃撥,付款證明是劃撥單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也一定要載明受款人:

  1.由銀行內部轉帳方式支付(如ATM轉帳收據);若僅是活期存款之取款條則非屬商業會計法規定之支付工具。
  2.以信用狀付款
  目前常用的就是這些了。

問答十一: 請問「會計年度」是指什麼?法律上有何規定。
「會計年度」係指企業在永續經營的假設下,為會計上計算之目的,將永續之生命劃分段落(期間),以便在每一期間終了將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呈現給經營者或其他關係人。

會計上之期間,係以一年為一期,故又稱為會計年度,並以起始日所屬年度為該期之會計年度。

依商業會計法第六條規定:【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因此會計年度又可分為歷年制及非歷年制二種:
1.歷年制: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起迄期間者,如89.1.1~89.12.31稱為89會計年度。
2.非曆年制:指不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起迄期間者,但期間仍為1年,如88.12.1~89.11.30稱為88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之訂定關係企業財務報表之計算結果,為了保護會計資訊之可比較性,應予正確訂定,且不要任意變更;若有變更之需依商業會計法雖不必報備,但依其他法令仍有報准之規定,請注意。

問答十二: 我們是一家新設立的小公司,為節省開支不準備聘請專任之會計人員,聽朋友說坊間有許多代客記帳的人可代為處理,費用很低,請問這樣合法安全?應如何選擇?
依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人辦理之;其登記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以依法公司得委託外部人員代為記帳,但限於下面3類,否則即屬違法,如此公司的權益有受損之風險,而違法受託者也會被處罰金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將依法可受託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列述如下:
1.會計師(具會計師執照且向財政部辦理會計師登錄,受會計師法管理之人)-最有資格擔任者
2. 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目前從缺)
3.商業會計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代客記帳事務,且有報繳該項所得者(得繼續執業至依法取得資格之法公布施行後七年止),此為一暫時性條款。
祇要你找的是已向政府合法登記的業者,大家依法令的規定處理相關會計事務,也許費用沒有那麼低,但是以合理的成本,以換得適當的財務資訊及合法安心,這個代價很值得。

問答十三: 請問那些企業應屬適用商業會計法範圍?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原則如何】
依商業會計法第1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依商業會計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因此,舉凡營利事業,不論是公營或民營,原則上均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相關商業會計事務,而例外祇有2種:

1.部份公營營利事業因兼具社會公益或政策任務,可優先適用其他相關法規規範,如會計法、預算法、審計法等;再適用商業會計法的規定。

2.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商業會計法:所謂小規模係指每月營業額在NT$200,000以下之免用統一發票行號而言。實務上已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即非屬小規模商業之範圍。

除上述2種營利事業外,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原則,依法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報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是指什麼呢?下次再為各位說明。

問答十四: 請問什麼是〔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相關法令如何規定?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是指用來規範或指導商業衡量個體經濟事項的會計處理準繩。

依商業會計法第2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原則,依法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報表。】

所以商業會計法已賦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法律地位,透過法律的推動,期能導正我國以稅法記帳及二套帳之不正常現象。

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辦理】
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
1.商業會計法第2章至第7章規定
2.經濟部公布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此公報係於民國71.7.1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研訂,後轉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繼續負責至今已有十幾年,研究發布之公報已接近30號,從事會計工作者均應有所認識。

問答十五: 我們公司最近因業務需要向國外購買一組機器設備,從下訂單、裝運、進口到組裝、完成測試、運作,期後又因小零件有瑕玭,退回原廠更新前前後耗時三個月;請問在帳務上我該如何處理呢?
依商業會計法第41條規定:【各項資產以取得、製造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基礎。所稱實際成本,凡資產出價取得者,指其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

所以從下訂單付給國外訂金即應記入帳冊,作入預付設備款科目、包含貨進海關通報時之各項費用(如:報關費、關稅、運費等)及貨到以前應資本化之利息,均須記入資產成本內不得作費用支出,至於在測試期間內所發生的零件瑕玭、退回、更換所發生的運費等,是否計入該項資產成本內,涉及該機器設備測試期間之各項支出是否符合資本化之規定,原則祇要該測試過程長且係機器設備為達到適於使用之必要過程,當然就應該計入機器設備之總成本中;否則一般均計算至貨到公司以前所發生之所有成本為止。

問答十六: 本公司最近因一批機器設備老舊而向國內該機器設備製造商,以舊設備抵價購進一批新的機器設備;請問在帳務處理上該如何處理呢?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42條之規定:【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交換者,應以所付資產之成本與取得資產之時價以較為明確或較低者入帳】,這是符合穩健原則;今天你們公司以舊機器設備換購新的機器設備,其中又有差額以現金購買;所以首先,必須計算該筆舊機器設備的帳上淨值,即該筆資產減去至出售當天之累計折舊,再加上所支付的現金即為購入新機器設備的成本。例如【舊資產(機器設備)其原始購入成本為一○○萬元,截至出售當天之累計折舊為七○萬元,而新換購新機器設備支付八○萬元之現金,所以計算式為 一○○萬元 - 七○萬元(舊資產淨值)+ 八○萬元(所支付之價金)= 一一○萬元(為新購入機器設備之成本)

問答十七: 我們公司最近在台中新開設了一家分公司,開幕期間受各界歡迎,各個客戶、廠商贈送了不少贈品;舉凡各類家電、辦公設備等,請問在帳務上該如何入帳呢?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42條之規定:【受贈資產應按時價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或他收入;無時價時得以適當估價計算之。】所以當公司收到客戶贈送的資產時,即應以一般市價估算其價值入帳,記入各個適當的科目;若屬應資本化以分攤費用或提列折舊的贈品,應先記入〔資產科目〕及〔其他收入〕認列受贈利益,再依公司法規定自年度盈餘中轉列〔資本公積〕;若屬一般費用性的贈品,因價值不高、耐用年限不長,如:花束、花圜、扁額等,實務上依重大性原則可以不計入帳冊,以簡化帳務處理。

問答十八: 我們公司因獲利有充裕的資金,為免資金閒置造成浪費,經理最近提示上級購買一些已上市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請問該如何入帳較為允當呢】公開市場股價起起浮浮成本該如認列呢?跌價損失是否可入帳?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有價證券之估價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準,並準用存貨之計價方法】。

所以取得時應以實際成本(就是,買入價格+相關手續費)記入(有價證券)科目,出售時則依選定之成本計價方法,一般多採加權平均法計算認列,(惟依法可採用之計價方法尚有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以沖減(有價證券)科目餘額。
又商會法第44條規定:【短期投資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變現之有價證券,期末應按成本與時價孰低估價。跌價損失應作為當期損失,以後年度之漲價應於原列損失之範圍內作為當期收益】
因此可知依法會計上係採保守穩健原則認列未實現跌價損失但不認列未實現漲價利益。

問答十九: 近來公司主管階層極欲擴展產業的週邊市場,不斷投資我們的週邊產業公司,有的甚至投資超過百分之二十對被投資公司具有影響力;請問在帳務處理上,我該怎麼做呢?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44條之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應視投資之性質及影響力之大小,採用成本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權益法評價】貴公司為擴展產業規模,積極投資其週邊產業進而成為控股公司,很明顯有長期持有之意圖且對被投資公司具有影響力,應歸為長期投資,依照商業會計法第44條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認列長期投資損益。

所謂權益法即在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長期投資之帳面價值,並認列長期投資損益,所以 貴公司每年年終損益決算時,應取得被投公司的財務報表,就其當年損益按當時持股比例計算認列收益或損失。

問答二十: 請問長期投資之會計處理是否可分為1.成本法2.成本與市價孰低法3.權益法認列入帳?又這三種方法其採用的依據準則為何?
你的問題正確的說應分為2種方法
1.採成本法,期末應按成本與市價熟低法評價
2.採權益法,但被投資公司之股票市價發生持久性大幅度下跌,且回復希望小時,應認列其跌價損失,列為當期損益。

長期股權投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採用權益法評價:(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

1.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2.本身已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二十,加上其關係企業(此指投資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其他公司)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後之普通股股權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
3.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二十者(例外:有證據證明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4.持有普通股股權未達百分之二十,而對被投資公司重大影響力者,亦得採用權益法評價。

反之則應採用成本法。

問答二十一: 我們公司最近有幾項機器設備因年代規格老舊不合用,而將之出售給其他廠商發票要如何開立?帳務上要如何處理、如何表達?因為此項機器設備價值不低,其出售利益很高在財務報表上要如何表達?
一般在商業會計法上所認列的收入可分為營業性及非營業性,而出售固定資產即屬於非營業性之收入,發票應開立〔出售資產-出售之資產品名〕,一般在實務上常會碰到屬於非營業性的收入,如:出售資產、代購貨品之利益、各種補貼等等,都可計入非營業收入項下,在帳務表達上出售固定資產之收益,應轉列資本公積:其他一般性收入、補貼等等,應設立其他收入科目以便與主要營業收入來做區隔,以符合充份表達之會計原則。在收款部份,假若沒有立即收現金而是以收帳款或應收票據來入帳時,亦需另行設立其他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票據科目,以便與主要營業行為產生之帳款及票據做區分,如此才能符合商業會計法之第條因營業發生之應收......分別列示之規定。


問答二十二: 因為最近景氣不好,很多中小企業紛紛倒閉使得我們公司的客戶帳款收回不易,有的客戶更是因週轉不靈倒閉,對於這些收不回的帳款該如何入帳呢?能不能掛在帳上或是有其他的方法可認列損失呢?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45條之規定:【各項債權之估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呆帳之會計處理可分為下列2種時點:
1.期末評價:〔備抵呆帳〕屬評價科目,依當時帳列〔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之餘額估列並列為其減項,用以計算報表日應收款項估計可收回之金額,並於當期損益中認列相關之呆帳損失。

2.實際發生呆帳時:應即沖減應收款項及其備抵呆帳,依法若當期之備抵呆帳餘額不足沖減時,則應逕行認列為當期的呆帳損失。

故呆帳發生之可能性很大或已發生,會計上若未予適當估列或沖轉,造成損益計算不正確,將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項:【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虞,而遭受處罰。


問答二十三: 我是一家中小型企業的會計小姐,在帳務處理上對於一些公司用的機器設備,例如:電腦、印表機、訂書機、打孔機、飲水機等等費用支出,科目分類的歸屬一直弄不清楚該礎該擺在費用料目、還是要編列財產目錄記入資產項下攤提折舊呢?在法條上有沒有可以依據的規定呢?
有的,依商業會計法第48條中之規定:【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依財會準則公報第1號第46條規定:【...,惟企業為求帳務處理之簡便起見,得在不違反重要性原則下建立實用之標準,將資本化支出逕列為費用。】

所有支出在會計上可分為2種

1.資本支出:如固定資產、未攤銷費用、無形資產、預付費用...等資產科目。
2.收益支出:雜項購置、修繕費、文具用品...g等費用科目。

列資本支出者應同時符合下2項要件,否則即應列為收益支出:
1.是否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2.是否超過資本化之標準:一般公司可自定標準,若不知標準應訂為多少才屬適當,則營所稅查核準則中規定:〔支出金額不超過NT$60,000者,得以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也是一個不錯的標準,又避開財稅務不一致的問題,值得採用。


問答二十四: 請問何謂〔會計基礎〕?會計上應如何使用?法令規定如何?公司每年發放之年終獎金,應於何時入帳?
會計基礎係指會計人員決定將交易事項入帳時點,所選擇依據之基本原則。

一般分為2種方法:

1.權責發生制
2.現金收付制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規定:【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由上可知,對商業會計法中所稱之企業而言,依法均應採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縱有任何理由平時採現金收付制,決算時,仍應依權責發生制調整,沒有例外。

故,公司發放之年終獎金,因係酬勞員工過去1年之工作付出,屬已經發生之事項,決算時雖未支付,惟依權責發生制之規定應於決算日以〔應付費用〕科目估列入帳,以免年度損益高估而產生錯誤。

員工個人雖於次年度收現時才申報所得稅,係因綜所稅採收現制認列所得之故,企業不可受其誤導。


問答二十五: 請問哪些事務受商業會計法的規範?
凡屬商業會計事務,即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例如:公司、行號......等非財團或社團法人,只要無營利行為者均非屬之。另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綜上觀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其他只要具有營利行為之公、民營事業皆屬之。如果你還很難判斷,教你一個簡單的方法,只要是必須開立發票,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均屬之。其他非使用上述交易憑證者,則須依規定判斷。


問答二十六: 何謂會計制度及商業通用會計制度?
所謂「會計制度」除商業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商業通用會計制度【除同性質之商業,得由同業公會釐訂其業別之會計制度規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為使公司能編制充分公正表達之財務報表,須健全商業會計制度,以使會計資訊能正確表達。


問答二十七: 何謂「會計事項」?有哪些分類應如何記載?
會計事項是指,商業是資產、負債或業主權益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

會計事項分為一、對外會計事項。二、對內會計事項兩種。
對外會計事項係指其交易發生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產生權責關係者。例如:銷售貨物收取價款之交易行為屬之。
對內會計事項係指其交易發生不涉及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例如:提列折舊。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以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問答二十八: 我是一個剛自行創業的人,由於經驗不多,無法聘雇有經驗之會計人員,那麼我該如何處理我公司的會計事務呢?
依商業會計法第五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而公司新成立資金有限,若無預算聘請專認之會計,則你可將公司之會計事務中之帳務處理委由會計師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商業會計記帳人辦理之,其認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
以你只要去找一個可以信賴的會計師事務所,雙方談定委託內容即可交由其代為處理會計事務,但是不要忘記喔!提供合法正確的資料,仍是公司應負的責任,不可因此隨便亂處理,你仍會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規定,而受到處罰的,切記。


問答二十九: 我應徵工作的老闆告訴我,我的職務是公司的主辦會計,主辦會計到底應負哪些相關的責任,其任免是否有特殊之規定?
一般中小企業的老闆常常搞不清楚「主辦會計」與一般所說的會計並不太相同。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須尤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在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若應徵主辦會計人員而未經上述程序,則並非商業會計法第五條所說之主辦會計人員。而僅係經辦會計人員。但亦應負本法第71條至78條處理各項明知不實...等之資料應負之罰則,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最高九萬元以下之罰鍰。


問答三十: 我們公司內有三筆土地,其中有二筆土地是屬投資性質,一筆是公司所在地,依商業會計法第一條似乎只有自用土地可按公告現值重估之意思,請解釋其「自用土地」之定義?
條文中之「自用土地」 是指供營業上長期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的土地,且其範圍僅限列在」固定資產」科目下的土地,不包括列在「存貨」、「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項下的土地。因此貴公司之二筆屬投資性質的土地不得按公告現值調整其在帳上之帳面價值,而公司所在地的那筆土地則得依商業會計法第51條後段規定,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


問答三十一: 您好,在這次九二一大地震後,我的公司部份建築物毀損,但我有獲得部份保險理賠,這樣帳上還能認列損失嗎?j若可以,我可以選擇把這損失認在別的年度嗎?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六十條第二規定「損失應於發生之當期認列」,故貴公司因九二一大地震所發生的損失,在核報稅捐機關查核後,並核定認定損失金額減除所獲得的保險理賠金額,若還有損失,即為帳上可認列之損失,但這種損失必須於發生之當期認列,也就是必須認列在當年度,逾期不可補認。


問答三十二: 現在員工都有退休金可領,但一次支付大筆退休金對公司財務上有負擔,且表達在報表上的費用也過多,不是不合理嗎?
先生(小姐)您的觀念錯誤喔!根據商業會計法第61條規定「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退休金準備金或退休基金並認列當期費用」其所屬公司應於每年列準備金,並依規定於當期認列費用,所以,應沒有一次支付大筆金額的困擾,也不會有報表上顯示費用過高的不合理情況了。


問答三十三: 我們都知道公司的報表是不可以隨便給外人看的,但有一天我的進貨廠商突然要求看公司的報表才肯跟我們合作,請問我可以給非股東之外人查看公司的報表嗎?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69i第2項規定:「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儘M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故貴公司之進貨廠商要求查閱貴公司報表,如是要查閱貴公司營運是否良好。能否如期支付貨款,其在這正當理由下是可以給對方看貴公司之報表,但其是否有影響到商業利益外漏,就得請負責人好好評估,決定應給予查閱報表之範圍了。


問答三十四: 我們公司是以現金收付制作為入帳的基礎,為何在年度終了決算時須調整應收應付等項目呢?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規定: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所以當年度終了決算時,將各項收益及費用依其應歸屬年度做調整分線,使財務報表更正確、可靠以及完整。


問答三十五: 最近適逢所得稅結算申報,公司營所稅總會因稅法規定做各項調整及剔除,為何不在記帳時就先調整或剔除呢?
據商業會計法規定,申報所得稅時,依稅法規定所作各項調整,不影響帳面記錄,故帳面記錄所依據的應是商業會計法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入帳,而不是稅法,因為僅依稅法規定,並無法允當表達營利事業真實的情況,決策者自然也無法從財務報表看出真實狀況而做出明智的決定,這對公司是非常危險的,實是需要注意的一點。

問答三十六: 您好,我是某商業銀行之主管,近來發現向本行社貸款之甲公司所提示之報表有不實之處,請問我應如何透過合法的管道查墨狺膝q之帳冊?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帳冊報表及憑證」。故貴社為甲公司之債權人,若對甲公司的報表有懷疑,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查閱帳冊。假設甲公司拒絕法院之查核者,則甲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得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之罰鍰。
唯貴行社對甲公司報表不實之懷疑是否為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之正當理由恐有爭議一切依法院之裁判為準。

問答三十七: 甲公司在今年以一筆定期存款做質押向銀行借款,請問該筆存款在資產負債表上應如何表達?
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定期存款原係屬現金科目性質,應列示於流動資產,但是此筆存款已提供債務作質就必須去了解所擔保的債務是長期或短期的,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反之則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如果是作為存出保證金者,依樣也應依其常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問答三十八: 我和朋友合夥設立一家公司,將我名下一棟房子作為投資金額,請問用房子抵繳資本的話,如何計算認定我的出資額?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55[條之規定,資本以現金以外之財物抵繳者,以該項財物之時價為標準,無時價可據實得估計之。你以自己的房子充抵投資資本時,便可以該棟房子的市價來抵繳認定投資之資本額,其他以非現金抵繳所投資的資本額時,也可以以相同的方法認定之。所謂的時價是以當時市面上可得的公平市價,若沒有明確的公平市價,或價值無法用客觀的方法來評估,如勞務、商譽等等,也可以用雙方議定協商的價值來認定。

問答三十九: 我投資一家從事五金買賣的公司,最近突然因不明原因宣佈破產倒閉,使我的權益受損嚴重,請問身為投資股東的我們是否有法律規範來保護我們自己能不能調查該公司是不是屬於惡性倒閉呢?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70條之規定: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家之帳簿報表及憑證,所以你可以連同該公司的投資人像法院提出審查該公司的帳冊,查明是否屬惡性倒閉,再視情況提出告訴,但是這都是屬於事後的補救,最根本的辦法是身為投資大眾應慎選投資公司,並關心該公司的營運是否正常,才是最好的投資態度,以降低投資風險。

問答四十: 我們公司的老闆為了規避國稅局的查帳,竟要我們把帳冊撕毀、消滅,請問我能不能依照老闆的指定辦理呢?會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呢?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2項: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原有上述知情行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故意毀損或不保存帳冊的罰則相當嚴重,千萬不可以身試法,你更應該告誡你的上司不可以因小失大,得不償失。帳冊的保存時限:原始憑證應該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保存五年,各種帳冊及報表應保存10年。

問答四十一: 我的公司所請的會計小姐為了撥用竊取公司公款,而偽造變造了一些會計憑證,請問她是觸犯了哪些法律規定?
她這種行為首先已觸犯了刑法上偽造文書的罪,並且依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事務之人員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會撕毀其頁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所以罰則相當嚴重,身為會計人員千萬不可心存僥倖,輕易的以身試法,絕對是得不償失的,主管人員更要注意內部控管,以免有各種不法的情事產生,造成公司的無謂損失。

問答四十二: 我們公司為了爭取上市上櫃的核准,故意要我們會計人員多記錄收入部份交易事項,少記錄成本費用交易事項,使帳上獲利提高,請問這是否違法?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四項之規定,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貴公司即違反了上述之規定刻意操縱帳上損益,得受商業會計法的制裁,會計人員亦會連帶受罰,千萬要勇敢的拒絕不法情事,更要對上司主管說明法律的規定,規勸他們不可違法,若無法規勸身為會計人員更要急流勇退,規避風險才是明哲保身之道。

問答四十三: 請問一家公司基本上應設置哪些帳冊,若沒有依規定設置帳冊會有哪些罰則?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23條之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可以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組織健全,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未依規定設定帳簿者,依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1項之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基本帳簿設定依法是必需的,若公司規模尚小也必須要設立總分類帳即日記帳才對。

問答四十四: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設置總帳及日記帳,請問對其規格、設置方法有沒有明確的規定及罰則呢?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24條之規定,商業所設置帳簿,均應按期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撕毀,假若違反第24條之規定沒有按順序編號,會毀滅審計軌跡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由此可見設置帳簿的重要不容忽視,不只如此更要按商業會計之規定按順序編排號碼,並且妥善保存公司帳冊,以免減失,造成公司損失,也使自己觸犯法律,招受罰鍰的處分,得不償失

問答四十五: 會計帳冊及憑證很多,是否有規定應保存的期限,及違反保存期限未依法保存是否有處罰的規定?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8條之規定各項會計登記,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室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若違反上述條文之規定,依據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3項:違反第38條規定不依期限保存帳表憑證者,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各個公司行號都應依規定期限好好保存帳冊憑證。

問答四十六: 每年會計年度終止時,均要辦理決算申報,決算申報期間規定為多長?能不能延期?違反規定是否有罰則呢?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65條之規定: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若沒有依照上述期限辦理決算,並申報,依據商業會計法第75條第4項:不依第65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者,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處新台幣十五萬圓整。所以為了避免受罰,應該要按期限辦理決算,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若真正有某些情事耽誤,亦須依法提出延期一個半月之申請,才不會因延誤決算而遭受商業會計法之處罰。

問答四十七: 請問我們公司在成立前至開始營業之日止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可以全部列為開辦費呢?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50條規定:商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除因設立所發生之必要支出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可以遞延作為開辦費外,應做為當期費用。這些必要支出包括發起人酬勞、律師、會計師公費、公司登寄執照費、股東會費用、股票印製、股份招募及承銷等費用。

由上可知,列為「開辦費」遞延之資產性支出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創業期間發生「一般指公司設立核准前
(2)係設立所發生之必要費用
(3)具有未來之經濟效益
反之則非屬開辦費性質。

問答四十八: 商業與會計資訊相關人員(如公司負責人、經理人、專業會計人員、處理電子計算機之人員、會計師、代課記帳業者)若不遵行商業會計法時,其處罰種類包括哪幾種?
其處罰的種類有

(1)會計資訊缺乏可靠性,包括使會計資訊滅失、衡量會計資訊時未遵守會計原則者。

(2)沒有處理會計資訊資格亦處理會計資訊之人,有例外規定並給予相當長之寬限期。

(3)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會計事務者,包括未給予憑證、未裝訂憑證、未設置帳簿、未保有記帳憑證、未按時記帳、未如期辦理決算等。
(4)未設置專人或設置專人未經董事會通過。

問答四十九: 我是大盈公司的會計處理人員,請問當我在繕寫原始憑證實時,商業會計法規定應特別注意哪些事項?
會計憑證依商業會計法第15條分為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兩種,而原始憑證又分為對外憑證、外來憑證及內部憑證三種,所以在編制記帳憑証時,其所依據之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均須由商業自行來繕製。在編製時,必須注意下列規定:一、依據事實:依商業會計法第33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原始憑證。二、自留副本或存根,依商業會計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三、編定字號:即商業會計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對外憑證之正本或存根均應編訂字號,並應將副本或存根裝定成冊。四、黏貼及註明:依37條第2項規定,對外憑證之正本誤寫或收回作廢,均應將其黏附於原副本或存根上,正本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在副本或存根上註明其理由。

問答五十: 我們公司內有三筆土地,其中有二筆土地是屬投資性質,一筆是公司所在地,依商業會計法51條似乎只有自用土地可按公告現值重估之意思,請解釋其「自用土地」之定義?
條文中之「自用土地」是指公營業上長期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的土地,且其範圍僅限列在「固定資產科目下的土地,不包括列在「存貨」、「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項下的土地。因此貴公司之二筆屬投資性質的土地不得按公告現值調整其在帳之帳面價值,而公司所在地的那筆土地則得依商業會計法第51條後段規定,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

問答五十一: 依據商業會計法,其中有關於損益計算的基礎,有何規定?
為求精準表達商業各期之經營績效,商業會計法第58條規定,商業同一個會計年度內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該期稅前純益或純損,在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為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

所稱全部收益及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包括結帳期間,按權責發生制度調整之各項損益及非常損益在內。但收入之抵消額不得列為費用,費用之抵消額不得列為收入。
營業收入之認列,依據商業會計法第59條規定,應以交易完成時為之。

問答五十二: 我是公司新進之會計人員,當我在繕製會計憑證實,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應特別注意哪些事項?
記帳憑證係根據原始憑證而來的,因此在繕製時必須注意下面幾點規定:

一、依據事實:商業會計法第33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道具原始憑證。
二、簽章負責:依據商業會計法第35條規定,應由商業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會計及經辦會計簽章,以示負責。
三、後附原始憑證:有原始憑證者,依據商業會計法第36條規定,應附在後面,其為權責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定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問答五十三: 嘟嘟是一位熱心盡責的會計人員,一天她發現倉庫內有一箱民國70年的帳冊,嘟嘟認為此箱帳冊已超過法定應保存之年限,於是自做主張的把它銷毀了。請問這種行為對嗎?
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訖日期、頁數,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以銷毀」。故這箱70年的帳冊,若沒有特殊原因,是已過了法定保存年限(商業會計法規定原始憑證應保存5年,帳冊為10年),但因為嘟嘟太熱心了,卻忘了要先讓負責人書面核准後才能銷毀,而違反了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雖非屬本法罰則範圍,但仍應注意。

問答五十四: 我的工廠預訂於5年後擴廠,為了應付這龐大資金,故決定每年必須提列一筆準備金,請問這帳上應如何表達?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63條規定:「因防備不可預估之意外損失而提列之準備,或因事實需要而提列之改良擴充準備、償債準備及其他一性質應由保留盈餘提列之準備,不得作為提列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故貴公司其為了日後的擴廠,而每年所提撥的一筆準備金,並不可認定為費用或損失,只能先設立個改良及擴充準備基金科目於未來實際擴廠後,在擴廠之當年度,才可依其攤提年限來認列費用。

問答五十五: 您好,我是一位承包工程業的老闆,往往工程都要耗時一年以上,請問帳上應如何認列?才不至於使得帳上既不會賺大錢也不會大賠,能允當的表達。?
依商業會計法第60條第一則規定「營業成本及費用,應予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其所獲得之營業收入是指交易完成時。故貴公司若帳上是採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應採員工比例法認列收入與成本,所謂完工比例法是指工程利益及工程成本按工程完工比例認列之方法,所以貴公司應於年度結算時,依其完工比例,同期認列收入與成本、費用,這樣才能允當的表達。

問答五十六: 一年一度的會計結算又來到了,請問是否於申報會計結算完後,會計人員就沒有責任了,還是除了會計人員還需由其他人負責?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68條規定:「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對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所編造之決算報表,經審核後認為確實者應予承認,如有必要得委託會計師審核。其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前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會計人員要解除其責任唯一的方法就是年度財務報表要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決議同意承認後,方可解除。身為會計的人,應特別注意。

問答五十七: 在公司實際交意中,應會有以A商品交換B商品的情況發生,那換入的B應如何入帳呢?
按商業會計法規定,資產是以現金以外交換取得者,應以A之成本或B的時價,以其較為明確的或較低的入帳,若用承擔負債交換的,應以其現值,同樣相互比較選擇明確或較低的時價入帳,在此,所說的時價,是指當時當地之市價而言。

問答五十八: 我最近進入一間剛開始營業的公司當會計,正煩惱其會計事項應選擇何種基礎入帳,可否自由選擇更換?
據商業會計法第56條規定,會計事項的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如須更換須有正當理由,並說明理由變更及其影響,因此,你必須了解你們公司的行業特性,及會計事項發生何種入帳基礎最能適當表示出你們公司最真實的營運狀況,一但決定,最好前後一致,如此,才能對你們公司有好的幫助。依法原則上,應採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例外才是採用現金收付制為會計基礎。

問答五十九: 我們公司營運不佳,準備結束營業清算公司剩餘存貨及資產,當中應如何計算其價值?
公司在決定解散、終止時,一商業會計法規定,其資產之計價應依其性質,以時價、帳面價值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法令並未強硬訂定應以何為估價標準。

因為,一般會計處理係以「繼續經營之假設」為前提,故當企業決定解散或終止時,前面的假設即不存在,以實際成本為入帳基礎之原則就不能適用了,取而代之的是還有多少變現價值,故而,商業會計法第57條特別有此規定以利企業財務報表之表達。

問答六十: 會計處理人員於財務報表編制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商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今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五種。財務報表在編制時必須注意下面一些商業會計法的規定:

一、以會計年度為準:商業會計法第30條規定,財務報表之編制依會計年度為之,旦必要時得另編各種定期或不定期之報表。

二、前後科目須一致:商業會計法第31條規定,財務報表之科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做適當之分類及歸併,但前後期之科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的科目分類若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三、應採二年度對照表達:商業會計法第22條規定,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商業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以當年度與上年度之金額並列表達。

問答六十一: 請問商業會計事務之主管機關是哪個單位?
依商業會計法第三條之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為建設廳,在直轄市為建設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所以,依規定假設 貴公司設在桃園縣市,主管機關就是桃園市政府,若係設在台北市就是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因為目前又精省,原省政府建設廳已改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主要負責單位為商業司,除主管法令之擬定修改為,亦根據公司法中有關決算書表之規定,先將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之公司直接納入管理,其餘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管理之。故主管機關之規定原則上與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相同。

問答六十二: 請問商業之負責人在商業會計法中是如何規定的?
依商業會計法第四條規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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