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喜歡異性才是自然──歧視同性戀
我們的社會對同性戀有著種種不正確的認識,比如很多人以為男同性戀就是娘娘腔的男人,女同性戀就是男性化的女人,或者以為同性戀都是由荷爾蒙失調的生理問題所造成的。或者以為同性戀就是一種心理病態,同性戀者的心理人格是不健康的,或者以為同性戀只是一小撮愛好文藝者所特有的變態嗜好。最可笑的誤解,是以為同性戀係一種不良習慣,當事人是可以戒除或改正這種習慣的,所以只要向同性戀者曉以陰陽自然相配的大義,要他們拿出決心與毅力來,就可以克服同性戀這種習慣。凡持這種看法的人,應當想想看,一個異性戀者可不可能由決心和毅力的努力,變成同性戀者?
同性戀者如果心理不健康,多是因為社會的壓力和歧視所致,同性戀本身,和異性戀一樣,是不會導致人格異常的。
同性戀既自然又正常
對同性戀有不少膚淺的反對理由,本文只提出一個最常見的理由來討論。常常有人說,同性戀不自然。「自然」通常有兩種意思;如果說「自然」意指統計的常態分配,那麼說同性戀不自然,就是指大部分人是異性戀者,而同性戀者是少數人的意思。在這個意思下,也可以說異性戀者是正常的,同性戀是不正常的;不過這裏的「正常」,並不指心理病態與否,只是代表大多數而已。
在這個意思下的「自然」(或「正常」),實在不是構成反對同性戀的理由,因為在一個瘋人國裏,瘋子佔了大多數,因此瘋子是自然而且正常的,可是我們有什麼理由反對不瘋的人呢?只是因為他們是少數嗎?殘障者在我們的社會也是少數,我們有理由反對他們嗎?以前的社會裏,文盲是多數,我們要因此反對識字嗎?
「自然」還有一個意思,是與「人工」或「人為」相對的。這個意思的「自然」,和「原始」「天生」的意思差不多。這種用法下的「自然」,通常讓人很難決定一個東西是否為自然。例如說,比起蠟製的水果,人工配育的水果是自然的,但既然是人工配種,能稱為「自然」嗎?對同性戀者而言,喜歡同性是自然的;對異性戀者而言,喜歡異性是自然的;可是對人而言,我們有什麼根據說,一個人喜歡異性才是自然?喜歡同性就是不自然?我們不能說因為大多數人都是異性戀,所以異性戀是自然的。因為如果說一個社會中大部分初生嬰兒都會夭折,或者大部分人都因空氣污染而有呼吸器官的毛病,我們能說嬰兒早夭或呼吸器官有毛病是自然的嗎?我們頂多能說,若要人順其自然,有的人會自然而然的成為同性戀,有的人則成為異性戀。
使用相似的推理方式,我們也可以對「同性戀是不正常的」這一說法得到相似結論。
剛才我們已經顯示了,「同性戀是不自然的」這一說法,如果意指的是「同性戀是少數」,當然可以成立,只是我們不能因此反對同性戀,說同性戀是壞的,不好的;因為少數不見得是壞的,當政者總是少數,不能因此說他們都是壞人。另一方面,如果說「同性戀是不自然的」意指的是同性戀不是「順其自然」的產物,我們發現這個講法不能成立。但是讓我們在這裏姑且假定,這個講法可以成立,本文要進一步證明:縱使我們假設同性戀不是順其自然,我們也得不出「同性戀是不好的或不應該的」這個結論。
即使同性戀不合乎自然,也並非不好
人類的文明基本上可以說就是違反自然的產物,比如自然的人都有雜交傾向;在蒙昧時代,人類都是?婚制的,所以一夫一妻制就不是順其自然的。隨著文明的發展,人類一直在克服其各種自然的生物傾向,有時候,越是不自然越被我們所珍視推崇;比如人都有求生的自然本能,但捨生的人常被我們讚揚;又比如人有饑、?、性的自然需要,但禁慾的僧侶卻被認為德行高超,由此可見,不自然?不代表不應該或不好,相反的,順其自然也不一定就是好的或應該的。所以縱使同性戀不是順其自然,也不一定就是不應該或不好。
蘇格拉底那個時代的哲人們,都認為異性戀是比較低級形式的性愛,而認為同性戀才是較理性、重智慧的萬物之靈所應具有的性愛。因此對蘇格拉底等人而言,接近禽獸的異性戀才是不好的。當然我們可以不接受這種看法,但我們似乎沒有理由斷言,未來的人類社會不會接受這種看法。
我們相信,武斷地說未來社會將永遠是異性戀的社會,是一種對歷史傲慢的態度,未來的社會,可能是異性戀的、同性戀的、雙性戀的、或者同性戀與異性戀並行的社會,這不是我們今天就可以預見的
(也許有人認為,因為繁殖後代的問題,同性戀社會永遠不會在人類史上出現,但是照人工受孕的科技發展現況來看,這完全不是問題。)
總之,我們實在得不出「同性戀是不好的或不應該的」這個結論,因此,一個人若是同性戀完全不表示此人的道德有什麼問題。固然同性戀中的確有道德的敗類,亦有超越道德的高士(如竹林七賢),但也有品德操守均可稱為聖人者(如蘇格拉底)。一個同性戀者,可以同時是個誠信仁愛、守禮重義、忠於職責、有守有為、堅毅果敢…等等的人,我們相信沒有證據可以顯示,同性戀「一定」造成道德的敗壞。
從以上看來,對同性戀的歧視,並沒有理性的根據,因為同性戀者並不一定就是道德有問題的人,同時同性戀並不是不好或不應該的。
歧視同性戀的問題,在我們的社會之所以尚非嚴重的問題,是因為大部分同性戀者都沒有公開表示自己的傾向,因此也就沒有引起爭論。比如說,我們因為還沒有老師自承為同性戀,所以就沒有「校方可否因老師係同性戀而解聘她(他)」的問題。
愛滋病是同性戀的天譴嗎?
最後讓我們討論一個和同性戀有關的熱門話題,就是「後天性免疫失效症」或愛滋病(AIDS)。雖然我們對這個病的性質,所知不多,但據統計,很多得此病的,都是男同性戀。我們是否能因此推論說:男同性戀是不好的,不應該的呢?
首先我們必須要澄清的是,免疫失效症有害於人們的,是身體的健康,而非道德的操守。所以從「得此病者多係男同性戀」此一事實,我們得不出「男同性戀是道德的不應該或道德的不善良」這樣的結論。
其次,由於不是所有男同性戀都得到此病,所以此病可能和部分男同性戀的性愛方式有關,因此我們只能結論說,某種性愛方式對健康是不好的。這也不能構成我們對所有同性戀歧視的理由。
即使我們假定所有男同性戀都會得此病,我們也只能得出「男同性戀有害身體健康」這樣的結論。可是我們可以用這個理由來歧視男同性戀嗎?政府可以用這個理由來解聘男同性戀的公務員嗎?如果可以,那麼政府也應該解僱抽煙的公務員,不做運動的公務員…等等。因為抽煙,不做運動……等等,都有害健康。如果我們的社會這麼重視身體健康,我們應當先把噪音、空氣污染、水污染、不潔飲食等問題,先解決才對。
如果後天免疫失效症是傳染性的,如果異性戀者也可能因與患此病的人接觸而染病,那麼我們當然應該像處理所有危險傳染病一樣,隔離患病的人,但我們卻沒有理由歧視患病的人;就好像我們有很好的理由隔離霍亂患者,但我們卻沒有理由歧視他。不過就算我們有理由歧視患病的同性戀者,我們也沒有理由歧視所有的男同性戀者,因為異性戀者也有可能患很危險的傳染病(如梅毒亦可能由普通接觸而傳染),我們不能因此歧視所有異性戀者。或許有人說,所有的男同性戀者都會得此病,因此我們有理由歧視他們全體。不過至今仍沒有證據顯示男同性戀者都會得此病,相反的,一般均相信,不發生性關係的男同性戀者,不會得此病,所以這個說法不能成立。
或有人說,後天免疫失效症或愛滋病不是一種普通的性病,而是一種可怕的?症,迄今無藥可救,幾乎可說是「天譴」。
可是從性病的歷史來看,幾乎每一種性病剛出現時,都是可怕的?症,也都被衛道人士稱為「天譴」。即使今天,像「?疹」這樣的性病,也尚未找到有效的治癒法。但我們不能因此就歧視異性戀者。對任何一種可怕的疾病(如癌症),我們都應儘速的投入更多的社會資源,以便早日找到治療方法,而不是去歧視得病的人。對於愛滋病,亦當如此。
總之,後天免疫失效症亦不能改變我們先前的結論,所以一般人對同性戀的歧視,只是情緒上的反應,沒有理性的根據。
如果有人不管上面的說理,仍然堅持同性戀不是件好事,他們仍然沒有理由歧視台灣社會中的同性戀。因為同性戀者並不是自願做同性戀,由於社會的壓力和歧視,他們並不喜歡自己身為同性戀,如果他們有可能做異性戀,他們自會樂於做異性戀的,但是他們實在沒有選擇;我們不應該歧視沒有選擇的人─這就像:沒有殘障人士自願殘障,但他們沒有選擇,我們即使可以說,殘障本身不是件好事,但也沒有理由歧視殘障人士,這個道理是很明顯的。
- Jul 29 Sun 2007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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