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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是這樣被壓迫的──性偏好解放
性偏好壓迫

  近年來我們常聽見這樣的自由派論調:「只要同性戀者不妨礙別人,我們應當學習去容忍她們或他們。」
  這種自由派的論調聽起來不錯,但卻掩蓋了一項極重要的事實,亦即,這個社會存在著「性偏好壓迫」。
  首先要解釋一下「性偏好」是什麼意思。
  性偏好就是對性愛對象的性別偏好,比如,有人偏好異性,有人偏好同性……等等。性偏好一共有三種型態: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
  什麼又是「性偏好壓迫」呢?
  在我們的現實世界中,性偏好壓迫就是異性戀團體或社群(community)對同性戀團體的宰制。(為簡單計,雙性戀的問題暫不考慮,但是雙性戀絕不能被化約為異性戀和/或同性戀。)
  正是由於這種宰制關係,多數人才被塑造為異性戀者,而且被剝奪了選擇其他性偏好的機會,在這個意義上,異性戀也受到性偏好壓迫。但是無疑地,異性戀對同性戀的宰制才是同性戀的利益無法實現、受到壓迫的最大原因。那麼同性戀的利益是什麼呢?

同性戀的個人利益

  若談的是個人利益,按流行的說法,就是實現自己的人生計劃,這包括了自我實現,與取得達到此目標所需的物質條件。可是很明顯的,同性戀者的自我實現,必須以積極地肯定自己的性偏好為前提,不必在公眾面前隱瞞自己的性偏好,或覺得自己的性偏好「不正常」、「不自然」或「見不得人」。可是任何在異性戀社會中積極肯定自我的同性戀,都會變成「邊際人」,被社會「邊緣化」──如果他運氣夠好,未遭迫害的話。不用說,一個邊際人是不能實現什麼人生計劃的。
  當然,在某些情形下,異性戀社會也會允許少數同性戀者實現她們的人生計劃,但是這類人生計劃都不會擾亂宰制秩序的。例如,如果某個同性戀者的人生計劃是要成為人們眼中的小丑、怪物、名中性歌星,那麼她的計劃是可能得到實現的。但是如果她想成為總統,就算沒有別人比得上她做總統之才幹,只要她公開且正面的肯定她的性偏好,她就不可能做上總統。為什麼多數人不可能擁護一個公開的同性戀者?真正的原因倒不在於多數人是異性戀者,因為即使多數人不是禿頭或近視,他們還是可能擁護一個禿頭或近視的總統。真正的原因是,異性戀是宰制者,他們不會選一個受制者(被宰制者)去統治他們。因這樣一來,宰制秩序就受到擾亂。
  所以要保證宰制秩序,就必須儘量使同性戀在各種權力關係中處於被宰制地位。可是有什麼樣的保證使同性戀者不變成宰制者呢?這個保證來自異性戀利用國家的意識形態機器(教育、媒體傳播),把他們自己的性偏好描繪成唯一的規範,即,異性戀是好的、善的、非變態的、引以為榮為傲的、做為榜樣的、正經的、正常的、自然的……等等。這種「異性戀是唯一模範」的意理,充斥在我們眼所見,耳所聽的世界中,不僅在教科書,大眾傳播、語言之中,而在幾乎一切社會實踐之中。只要人一生下來,她就陷入這重重的意識形態大網之中,她就會覺得同性戀「一定有點不對」、「不能做為聖人榜樣」……。在這種情形下,一個積極且正面肯定自己的同性戀就沒法不受歧視,也很難實現自己的人生計劃。

同性戀的集體利益

  同性戀的集體利益也一樣受到壓迫,無法實現。這個集體利益當然就是同性戀社群的持續發展與擴張、它對社會資源與權力的不斷獲取,亦即,克服異性戀的宰制。
  同性戀集體利益無法實現,其障礙主要來自社會中的壓迫制度──父權制度與核心家庭(一夫一妻)。這兩個制度在性壓抑、性別壓迫、性偏好壓迫等許多宰制關係上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也因此是性解放、婦女解放、同性戀解放等運動必須共同克服的壓迫制度。
  父權制度與一夫一妻制,使同性戀無法追求合法的婚姻、家庭、子女關係,被排斥於社會主流之外,沒有辦法延續同性戀的理想與實踐到下一代去,也無法擴大同性戀社區,以家庭教育與社區教育培養下一代的同性戀偏好。(但父母是否有權塑造子女的性偏好呢?撇開親子的宰制關係不談,我想同性戀團體的短期目標,當然是形成自己的家庭,進而形成自己的社區,並且塑造自己子女性偏好,正如同異性戀者一直做的一樣。)

同性戀可以有自己的子女

  寫到這裡,有些不常反思的讀者可能會問:「同性戀怎能有自己的子女呢?」這類讀者親身所體驗到的經驗是,同性戀無法有自己的子女;這類讀者把一些歷史性的事物永恆化了,以為她所生長的家庭形式是一直存在的,也將在未來永存;或者以為她所生長的家庭形式是最合理的家庭形式,所以應當永遠保存。但在歷史上產生的核心家庭(一夫一妻制)已經出現衰落的跡象,它們遲早也要在歷史上消滅,永恆化的建制只是宰制者的幻夢(詳參〈無父母?─親屬關係的歷史性〉)。的確,如果我們不預設一夫一妻家庭,那麼設想同性戀有自己的子女又有什麼困難呢?一旦我們看到親屬關係的歷史性──即,某人是否為我「自己的子女」,向來是「社會─歷史」條件所決定,而非「血緣─遺傳」所決定──也就明白同性戀當然可以有自己的子女。同性戀的家庭形式當然不必然是一夫一妻;我們可以輕易想像,多個同性戀與雙性戀者合組一個家庭,這樣的家庭形式甚至不必靠任何「胚胎移植」、「借腹生子」,也可以繁殖後代。問題是法律容不容許這類家庭的存在與推廣?
  當然法律問題並非問題的全部。現時關於婚姻、家庭、親屬方面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異性戀的意志表現,是壓迫同性戀的工具。同性戀縱使生存於法律的隙縫間,也只能以「邊緣人」、「次文化團體」的姿態出現,同性戀的家庭形式仍會被主流所排斥。所以,修改歧視同性戀的法律、保障同性戀的權益……這些法律改良的爭取行動,永遠只是「性偏好解放」的一小步而已。

性偏好解放

  現在可以指出的是,與性偏好壓迫相對的「性偏好解放」之意義就是:性愛是一種和性別無關的人際關係。
  在性別壓迫的社會中,人際關係都打上性別的烙印,差別只在於性別烙印的深淺程度。比如「鄰居」這個人際關係和性別的關係就較淺。此外,同學、同事、師生、夫妻、朋友、情人、相識等等則和性別有或深或淺的關係。

  性偏好解放運動追求的是一個新的社會(結構、分工),在這新社會中,人際關係中的性交與戀愛,和性別完全沒有關係。性交與戀愛對象是有陽具的或有陰核的差異,完全沒有重要的含意。但是這同時也意味著,在這個新社會中,不存在著性別壓迫;因此,在終極目標上,性別解放與性偏好解放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婦女解放(性別解放)和同性戀解放兩者必然在運動上會產生密切的結盟關係,或必然有共同一元化的策略,因為目標即使相似的集團也會因為所處的位置不同,而有不同的利益落差,因此可能有不同的實踐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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