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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空間


我們所居住的城市其實是為男性、壯年、中上階層、四肢健全的人而設計的,你每日遊走其間,可以感受的到嗎?如果沒有,那可能因為你正是享受既得利益的一員?

可不可能假想你眼睛受到細菌感染,包著紗布,但是你仍然必須到市區辦事。你可能獨自完成從家裡到市區目的地的旅程嗎?假想你因打籃球而腳踝受傷,你必須暫時乘坐輪椅,你能夠一個人悠遊自在地在市區逛街嗎?台灣的市區其實不缺導盲磚,大多數公共建築物也設有殘障坡道,但是我們幾乎從來沒有見過盲人在街上行走,也很少見到乘坐輪椅的人出現在市區的公共空間之中。其實我們更熟悉的街景是,導盲磚為停放的機車所霸佔、也沒有連結成為一個完整的系統。就連做為殘障示範公園的台北大安森林公園對於殘障者而言也是行路難也。就在各種殘障設施落成之後沒有多久,因為機車逕行闖入公園造成危險,市府就在入口處增設路障,結果輪椅以及嬰兒車又不得其門而入。而公園面臨新生南路與和平東路的幾個入口處,可能讓盲人兜圈子的圍成圓形的導盲磚設計,也時時為這個殘障示範公園提出反諷。一二年前經過長期訓練之後,台灣引進第一隻導盲犬,卻又因受限於法令規定,而不准導盲犬上公車與捷運,所謂無障礙空間對台灣而言仍然只是畫餅。

對於大多數的所謂「四肢健全」的人而言,都市就只不過是都市而已,我們把在都市空間中行走與開車視為理所當然的權利,從來不必反省、檢視自己的四肢。所謂的「殘障者」是一群天生不幸的人,既然天生不幸,就只好自認倒楣了。記得台北捷運仍在規劃時,對於是否需要設置殘障電梯等設施有所爭論,由於需要花費不少預算來做這些設施,就有專家說,既然是殘障者,為什麼不待在家裡,還要出門呢?什麼是殘障者呢?哪一天人老了、行動不便了,腳受傷了、懷孕了,某種程度不也都是殘障者嗎?

其實換個角度想,是否殘障不一定為生理所決定,它還取決於我們所處的空間。記得在美國一些城市中,曾經看過有人全身麻痺就只剩頭部可以轉動,他還是坐著輪椅在都市中獨自移動。他們的公車都是殘障公車,可以讓輪椅上車。大樓入口的玻璃門的寬度以及推門所需的力道,都經過仔細計算,讓老弱殘兵都有進入使用的權利。紐約的殘障手冊中詳細記載大多數文化設施中的殘障設施,包括殘障坡道的寬度與把手的高度、殘障廁所的位置、廁所門的寬度、馬桶的高度等資料,讓殘障者在家裡就知道哪些文化設施應該如何使用。看到這些貼心的設計,不由得肅然起敬,所謂做為人的基本尊嚴在此得到充分的尊重。因此,在一個友善的都市中,即使具有天生生理障礙的人依然可以自在地享用都市;但是處身在不重視人權的台灣,人行道上停滿機車、騎樓地面高低不平、攤販四處擺設,即使四肢健全也變成殘障者。所以真正的殘障者,其實不是生理有缺陷的人,而是我們所生存的空間。

我們都市的「公」共空間不只對於殘障者一點也不公共,同時它其實也就是「男」性空間。男人可以輕鬆自在的逛街、搭計程車、走夜路、遊公園、看女人,一切都理所當然不用懷疑。可是環境周遭的線索與回應,卻不斷提醒女人自身的性別。對於性暴力的恐懼、性騷擾事件的頻傳、街上男人凝視的目光,讓女人在搭計程車、走暗巷、一個人獨自漫無目的的逛公園的時候,感到極為不自在。公廁的缺乏與髒亂,更是對女人外出的懲罰。做為女人可以清楚感受到男人難以體會的都市空間對女性的敵意。

在我們揭露原來都市公共空間是一個男性空間的同時,受到歧視的女人是否也察覺到原來都市公共空間也是一個異性戀空間呢?我們本來以為公共空間是一個去性或無性的空間,可是透過日常生活中的重複表演與行為規範,卻發現公共空間其實是異性戀空間。異性戀伴侶在街道上的牽手與擁抱、電影看板上充斥的偉大異性戀愛情、超級市場與櫥窗不斷傳達的核心家庭觀念、商店與公園中流動的男女情歌對唱、茶館嗑牙所說的黃色笑話、見面寒暄「什麼時候請我們喝喜酒啊」的例行問話,每日持續對人轟炸,告訴我們公共空間中什麼是合宜的行為舉止。當異性戀者可以在街道上表演他們的異性戀慾望,並且認為理所當然的時候,同性戀者卻只有在某些都市的(空間與時間)邊緣中才能成為自己(同性戀),甚至在最私密的家庭空間,還要將情書、同志書籍影帶躲躲藏藏以免被家人發現。[i]

曾有一位女同性戀者說:「由於我是女同性戀者,迫使我不得不過著無法讓人看見的生活,我只向世界展現我的一小部分,甚至連這小部分都還是個謊言。我不只是與這個世界疏離,我內在的自我疏離更是嚴重到危害我的心理健康。生命的過程中我不斷詢問我自己:我是誰。為了要維護我認同的安全,我必須隨時警戒與說謊,通常(事實上是每一天的每一分鐘)是經由忽略,有時是經由投入。這個代價非常大。由於我不能談論我的生活,所以我不可能有真實的友誼。我不能和我的家人分享我的生活,導致我必然和他們維持膚淺的關係。為了維護認同安全而製造謊言,因此我要圓謊,這種高度警戒所帶來的壓力讓我無法放鬆。更嚴重的是,它損壞我的自我,我自我的完整性。」[ii]

「媽媽,我要告訴你我是同性戀,這不是妳的錯,也不是我的錯。」是的,生為同性戀,並不是同性戀者自己的錯。錯的是社會並不祝福同性戀者,社會總是找理由說你可能是情境式同性戀、你怎麼不交個異性朋友試試看,或者逼同性戀去看心理醫師企圖要同性戀「改邪歸正」;錯的是社會罵同性戀是病態,然後同時又責怪同性戀為什麼不認同自己。在強大無所不在的異性戀霸權之下,於是許多同性戀只好過著雙重生活,無法以真實的自身面貌在日常生活中展現。芸芸眾生中有的人以為自己是唯一的一個,有的人背負著面具與謊言過日子,可是到哪裡去找尋和自己同一國的同志呢?所有的空間,包括家庭、學校、街道、電影院、體育場、游泳池,都是異性戀空間,重複看見異性戀情慾模式的表演,此時如何尋得一個能夠讓同性戀覺得安全、不會遭致異樣眼光排擠、甚而得到歸屬感的空間,就變得刻不容緩。

「我家在屏東,當我發現我是同性戀的時候,我聽說台北有一個新公園,知道那裡有許多和我一樣的人,就覺得好感動。」「已經忘了什麼時候,我們開始發現自己,深愛著同性的朋友。也記不得用盡了多少的青春歲月,否定自己、壓抑自我,深感罪惡,企圖改變。偶而到公園逛逛,或到bar裡坐坐,看看那些和我們一樣的朋友。總可以得到些許的撫慰。」[iii]「[在gay bar裡]我遇見了朋友,而原本彼此並不知道都是同志,而且很誇張的是有些是大一就認識的朋友,甚至還是社團同學。拜託都已經認識四、五年了耶,結果通通是在Funky裡認親。」[iv]「我們需要女同性戀酒吧,來呼吸我們在其他任何地方所不可能的生活。我們想看、也想和其他女人一起跳舞、做愛、穿襯衫和長褲。我們發現彼此、發現這個空間是一個很震撼人的社區。」「在酒吧我們可以在一起,我開放我自己,完全成為我自己。」[v]或者像白先勇在孽子裡所寫的:「在我們這個王國裡,我們沒有尊卑,沒有貴賤,不分老少,不分強弱。我們共同擁有的,是一具具讓慾望焚煉得痛不可當的軀體,一顆顆寂寞得發瘋發狂的心。」同志空間本來應該是無所不在的,就像異性戀空間。但是在現實異性戀的宰制下,仍然需要一些專屬同性戀的空間,讓同性戀可以彼此看見、彼此現身,讓同性戀不再覺得自己是怪異的,是孤獨的。也許有一天天空出現彩虹的時候,我們就不必再為空間貼上異性戀或同性戀的標籤。

白人以為自己的皮膚沒有顏色、基督徒稱其他人為異教徒、男人看不到自己的性別,同樣的異性戀也不會問彼此:「請問你是異性戀嗎?」異性戀看不到所謂的愛情電影其實是異性戀愛情電影,所謂的情歌對唱其實是異性戀情歌對唱。佔有社會主流權利位置的人,始終不必為自己命名,就像我們有女性電影展、女作家小說選、女科學家列傳,但是男人從來不必稱呼自己為男人:因為男人就是人,人就是男人。同樣的,將異性戀看成自然的存在,不必探討異性戀的成因,也使得異性戀無法從外往內看自己。無法看見自己所具有的差異性,導致我們的空間成為異性戀空間。

曾有一些好男人說,女人如果真的喜歡穿的涼快一點,那在家裡涼快就好,為什麼要穿到外面呢?意思是,這種女人如果遭致男性騷擾是活該倒楣。同樣的,一些自以為思想比較開放的人也經常說,我其實對於同性戀並不排斥,他們在私密空間中做什麼那是他自己家裡的事,只要他們不要在公共空間中「亂搞」就好。這種說法好像是說異性戀者在公共空間裡都不會表達他們的情慾似的。兩個男人如果敢在街上牽手,異性戀一定會說:他們為什麼要那麼「張揚」呢?可是一男一女在街上擁抱,難道就不是在「炫耀」他們是異性戀嗎?訂婚喜餅、盛大的結婚典禮、手上的結婚戒指、一男一女到旅館訂一間雙人床的房間、辦公室裡的全家福照片、情侶裝、夫妻共同申報所得稅、男女共用一根吸管喝果汁,不都是在向世人宣告他們是異性戀嗎?[vi]異性戀者視異性戀為無可置疑的自然存在,卻逼的原本快樂的同性戀非要否定自己之後,異性戀才能容忍同性戀的存在。

透過一種監督「正當合宜」行為舉止的他人凝視與自我審視,以及各種從沈默、忽視、言語挑釁、性笑話、戲謔、嚼舌根、不利的傳聞、冷嘲熱諷,到性騷擾與性暴力的直接身體侵犯的控制方法,讓女人在公共空間之中感到極度的不自在與威脅感[vii]。這種他人凝視、言語挑釁與暴力的威脅也一再宣告公共空間是異性戀的空間,而使得同性戀無法享有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兩個男人抱在一起真是噁心!」「那麼C,一點男子氣概也沒有!」一名高中男學生因為情書被母親發現,這名「驚懼、憂傷交加」的母親要該生下跪認錯,把他打得「皮開肉綻」,並要求他們兩人分手。另一名男學生最後以割腕尋死希望男朋友不要離開他。這是什麼樣的社會呢?異性戀的流行歌曲,十首不是有八首在談愛情,認為愛情是高貴的情操嗎?可是當二個男人相愛,得到的為什麼卻是被自己的親生母親打的皮開肉綻?

由於社會不接受同性戀,導致有人趁機以「告訴其家人他是同性戀」做為威脅,在公園或三溫暖內向同性戀詐財。這種對同性戀使用公共空間的威脅甚至透過政府體制來強力執行。去年七月底的深夜,台北市政府為了執行他「淨化」城市的政策,分局警員以常德街附近機車經常遭竊、有人深夜喝酒喧嘩為藉口,對停留在常德街附近的幾十位同性戀者進行臨檢,繼之帶往警局偵訊、拍照。只要對於同志族群稍加認識,都會知道新公園與常德街只是同志認識人、尋求自我認同的地方,與喝酒鬧事、偷竊機車根本無關,然而警察竟然可以在毫無現行犯行為證據的情況下,將一群人帶至警局偵訊。

儘管異性戀機制猶如排山倒海而來,控制了公共空間中的行為舉止,但是同性戀者在這種威脅之中,仍然不斷尋找反抗的可能、搶奪空間使用權、扭轉空間的定義。一九九五年為了抗議台大涂醒哲教授有關愛滋防治的研究歧視同性戀,以抗議學術歧視為由,同性戀者首度走上街頭。一九九六年台北市政府推動首都廣場核心區的重新規劃,可能透過空間規劃的方式將同性戀逐出新公園,一群男女同性戀聯手組成「同志空間行動陣線」,極力爭取同性戀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同陣表示:「同志們需要的空間,並不是一個被人趕來趕去,然後關起來,大家排排隊來參觀的可愛動物區。」同陣接著又舉辦「同志票選十大夢中情人」與「彩虹情人週」的活動,頻頻向媒體展現同性戀的存在。去年六月二十九日數個同性戀團體繼續在台北二二八公園音樂台舉辦「彩虹、同志、夢公園」活動,藉由集體現身的策略,讓許多同性戀可以在陽光的照耀下攜手公開慶祝自己的認同。台北市府廢公娼之後,同志團體也與婦女團體、勞工團體共同參與在萬華舉辦的反污名大遊行,有人第一次敢大聲的在街上喊出:「我是同性戀!」透過集體現身公共空間的方式,不僅讓大眾看見同性戀的存在,對於同性戀能夠公開使用公共空間也具有極大的意義。

創造新的空間閱讀的方式或挪用、反轉空間的意義,也可以創造新的同性戀空間。當台北市政府將大家所熟知的台北新公園更名為二二八和平公園的時候,有同性戀者卻將228變成B.B.call的輸入數字,告知對方自己所在的地方。彩虹公車、彩虹糖果、彩虹的市招,是在預告我們居住的城市將是個彩虹的國度?舉目可見建築物玻璃窗上紅色倒三角的逃生門標誌,同性戀將會是誰的逃生路?[viii]

創造同性戀空間並不是同性戀者的事情而已,任何反異性戀霸權的人都可以盡一份力。承認同性戀和異性戀是相同的存在,只是所愛的人的性別不同而已。所有同性戀犯過的錯,異性戀也都曾經犯過;所有異性戀對社會所做的貢獻,同性戀也都共同參與。同性戀者絕對比你所知道的多得多,你每天所讀的報紙報導、每天所聽的流行歌曲、所看的綜藝節目、所讀的小說、所欣賞的繪畫與舞蹈、所穿的衣服,都有可能是同性戀者所寫、所設計、所創造出來的。如果你認為同性戀變態、噁心,那你的身上、你的腦中,其實已經充滿變態噁心的存在,除非你能夠脫離文明對你的孕育。

需要名字嗎?普魯斯特、愛爾頓強、法蘭西斯培根、王爾德、三島由紀夫、傅柯、帕索里尼、紐瑞耶夫…族繁不及備載。從古代到當代、姓名從A到Z都有。不要懷疑,達文西、米開朗基羅、柏拉圖、莎士比亞、舒伯特、柴可夫斯基…可能也都是喔!你想知道中國人嗎?我剛說過,他就在你讀的報紙、聽的歌、看的節目裡。

解嚴後十年的台灣,在街上牽手、擁抱,仍然是同性戀者遙不可及的夢想。什麼是同性戀空間呢?說穿了,也不過是一個同性戀者可以公然相互牽手、擁抱的空間,一個可以完全作自己的地方;所以同性戀空間也可以說是應該無所不在的。白人以為自己沒有膚色、男人以為自己沒有性別,社會中掌有資源權力的人永遠看不見自己,看不到自己享有的既得利益,看不到自己壓迫別人,看不到自己的屬性。談論同性戀空間,其實凸顯的是異性戀空間的議題,因為在同志經驗的關照下,照見的其實是原來我們每日所呼吸的空間竟然是「如此的異性戀」。

就像阮慶岳在本書的序言中所言:「一個溫暖而充滿愛的晚餐,是多少心靈流離同志簡單的企望,但卻似乎又難於達成的空間夢想啊!」然而夢想能不能實現、距離我們現在的社會有多遠,還是決定於我們想不想讓夢想早日實現。無論現身與否、無論是不是同性戀,只要反對同性戀霸權的人就都是改革的同志。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在公共街道上互投親暱的眼神、搭肩、牽手;播放同志歌曲;以跨越性別的穿著出現公共空間;配戴彩虹的首飾;將同性戀者視為一個有專業、有個人特質的人,而不僅是同性戀者;不附合取笑歧視同性戀的談話,甚至起身反駁;參與集體現身的同性戀活動…管你是同性戀也好、是異性戀也好,或者都不是或者都是也好,都可以在日常生活實踐中推動同性戀運動,改善同性戀的生活處境。阮慶岳這國內第一本討論同性戀空間的書,也將在同性戀運動中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

從擁有一個可以上鎖的抽屜開始,到一個可以發現你我的空間,再到同志社區,我們更期待有一天連「異性戀空間」也需要命名,然後大家再一起把同性戀空間、異性戀空間這些名字拿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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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參考Valentine, G. (1992). (Hetero)sexing space: Lsbian perceptions and experiences of everyday spaces.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D: Society and Space, 11, 395-413.

[ii] Pharr, S. (1988). Homophobia: A weapon of sexism. Inverness, CA: Chardon Press.

[iii] Louis,, 1997, 「撫摸」音樂專輯。

[iv] 吳佳原. (1998). 城市荒漠中的綠洲:台北市男同志酒吧經驗分析. 台北: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論文.

[v] Wolfe, M. (1992). Invisible women in invisible places: Lesbians, lesbian bars, and the social production of people/environment relationships. Architecture and Behaviour, 8(2), 137-157.

[vi] 參考Myslik, W. D. (1996). Renegotiating the social/sexual identities of places: Gay communities as safe havens or sites of resistance? In N. Duncan (Ed.), Bodyspace: Destabilizing geographies of gender and sexuality (pp. 156-169). New York: Routledge.

[vii] Green, E., Hebron, S., & Woodward, D. (1990). Women's leisure, what leisure? London: Macmillan.

[viii] 粉紅色倒三角是德國納粹統治時給同性戀者別在身上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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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enda97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