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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義觀點看夫妻衝突與影響歷程
東吳大學心理學系 劉惠琴 教授



摘要

本文想探討的是台灣社會在社會變遷的過程中,家庭中的夫妻關係從父權轉變成平權結構的轉變過程中是如何在轉化著?在轉變中,所反映的夫妻衝突現象為何?家庭中的兩性又是如何彼此影響著?關係中的影響歷程呈現出怎樣的型態?

本文所根據的是「社會變遷中夫妻衝突與影響歷程」研究部份的結果。文中將從女性主義的觀點討論20位妻子的深度訪談質化資料所整理出來的幾個主題。主題抽取的方法是依循紮根理論的分析程序而成。文中並討論此結果對社會影響理論與婚姻諮商實務的影響。

研究問題與相關文獻

台灣地區在近半世紀中以從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因此社會結構也隨之變遷,社會化方式也受到了莫大的影響,而最後更引起了中國人性格與行為方面的蛻變(楊,1981)。在此社會文化變遷中,人際關係的規範亦會面臨改變。個人在面對改變時,亦同時感受到關係規範的失調,而導致關係中的衝突。本研究關心的是這些衝突經驗所反映出的議題為哪些?這議題與父權結構轉平權結構變遷方向有何關聯?衝突─—改變的過程為何等問題。以下將先分別詳述:

社會變遷中的衝突關係與影響歷程

女性主義的觀點等相關文獻。

一、社會變遷中的衝突關係與影響歷程

(一)中國歷史傳統父權家庭結構

從中國歷史來看(鮑家麟,民68)(陳東原,民68)父權體制的形成,要從周朝的宗法制度開始。周朝以前的社會,被認為是母系社會,「民知有母而不知有父」,兩性分工沒有嚴格的「男外女內」,也沒有男尊女卑的限制。「貞操」的觀念淡薄,女人比較不受拘束。周朝開始,在宗法組織中,家長之全定於一尊,子女是父母的所有物,女子又是男子所有物。男尊女卑的觀念開始具形,男外女內分工制也開始極化。戰國以後,「婦道」(學作媳婦的道理)形成。婦人被推崇要以順從為務,以貞懿為旨。曲禮說:「聽於無聲,視於無形,不登高,不臨深,不苟訾,不苟笑;立必正方,不傾聽,毋嗷應,勿淫視,毋怠荒。」女子開始已被塑造成服從、依賴的典型,言行舉止、身體開始受到拘限。漢朝時期,漢武帝「招致儒術之士,令其定儀」把從前含糊的禮制,都明確規定了。首先是皇上詔賜貞婦順嫦,將貞節、順從等規範用王權、律法鞏固之。男女權力關係的規範,如男尊女卑,夫為妻綱,三從四德等,在當時班昭的「女誡」之中可見一斑。「陰陽殊性,男女異行。陽以剛為德,陰以柔為用,男以強為貫,女以弱為美…」(女誡敬慎篇),「臥之床下,明為卑弱下人也;弄之瓦磚,明其勞主執勤也;齋告先君,當明主繼祭祀也,三者蓋女人之常道,禮法之典教。」(女誡卑弱篇),「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故不可逃,夫故不可違也。行違神祇,天則罰之;禮義有愆,夫則薄之─—故事夫如事父,與孝子事父,忠臣侍君同也。」(女誡夫婦篇),緊接著,宋、元、明、清繼續加強對婦女貞節的道德化,「貞節牌坊」設置,更將貞節法律化。為了鞏固貞節貫徹,女子的身體、行動被嚴格拘限(如纏足),減少不貞的機會;女子的思想也被限制,「女子無才便是德」,以減少淫念的干擾。(劉,民72)

(二)台灣社會父權家庭結構

吳琬瑜(民81年)在台灣父權家庭制度的女性處境分析一文中,亦描述台灣移墾日據時期家庭結構中有關“過房子”、“螟蛉子”、“童養媳”、“養女”、“蓄妾”、“入贅”、“冥婚”等習俗,亦反應著父系系譜主義的先驗性思維結構所建構出的文化設計。也就是說,雖然此父系系譜旨意在實際生活上存在著許多矛盾現象,例如每一家庭未必生育男性子孫,未考慮單身獨居人口等等。但為了迎合此固定的文化模式,人們不顧實際層面的困境,削足適履,造成許多非理性的行為,例如,在生了許多女兒之後,還是拼命要生一個男孩為止,或是用養子、養女、童養媳、蓄妾、冥婚、入贅等方式來迎合父系系譜的貫徹。除了此家庭人口迎合外,在文化層面如風俗、民情、法律等方面,均在確定父權家庭制度的運作與消解存在於內部破壞因素。因此,看似龐大且雜亂無章的態度系統,即使只是情感層次上,對於親屬稱謂的表達與轉換,均潛藏著以父系系譜主義的先驗性思維結構的文化設計。

光復後時期,家庭父治依據逐漸以功利主義為衡量標準,父權家庭規範開始鬆動,兩性關係的衝突家庭與工作角色衝突開始呈現。台灣社會亦開始進入劇烈的社會變遷之中。

(三)「父子軸」家庭與「夫妻軸」家庭的變遷

關於台灣地區的變遷,楊國樞(1981)提出台灣地區已從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因此社會結構也隨之變遷,社會化方式也受到了莫大影響,而最後更引起了中國人性格與行為方面的蛻變。變遷的方向在社會結構上則從集體主義,上下排比,一元同質等的農業社會結構趨向個人主義、平行關係、多元一質等的工業社會結構。在社會化方式上,則從依賴、順同、自抑等訓練趨向獨立、尚異、自表…等的訓練。而在性格與行為上的改變,則從社會取向、權威性格、外控態度、依賴心態等性格取向到個我取向、平權性格、內控態度、獨立心態等性格。楊國樞(1994)更進一步提到巨大的現代化社會變遷會引發家庭型態與結構的特殊轉變,從「父子軸」的家庭型態轉變成「夫妻軸」的家庭型態,也就是從男性中心轉向兩性平等,從以家庭為重的集體取向轉向尊重個人的個體取向;從單向強勢的關係轉向雙向均勢的關係;從角色優先、責任為重的互動到感情優先,權力為重的互動…等的改變。然而,社會變遷是緩慢的,在這過渡期中,如何透過大環境結構的改變與人際互動型態的改變的交互影響,使得變遷順利達成。然而,在社會文化的變遷中,人際關係的規範亦會面臨改變。對偶(pair)在關係中,由於個人面對變遷的調適機制之不同,而會產生規範的失調,而導致種種衝突。在衝突中,個體可能〝離〞,可能〝合〞,亦可能調整自己及兩人的關係結構。然而,為什麼有些夫婦因衝突而〝離〞,有些因衝突而〝合〞,有些因衝突而〝改變〞?衝突對關係的意義為何?而不同因應衝突的方式對關係是否有不同的影響?





二、女性主義的觀點:

(一)女性主義對家庭研究的觀點

「女性主義」(feminism)雖然由於不同時代、地域、文化、情境與社會變遷等產生不同的流派(顧燕翎,民84),但整體而言,「女性主義」是指一套女性為主體的思想與價值系統,並在實踐行為中促成改變,終止女性的附屬地位,達成兩性平權的公平社會(劉,民85)。Gordon(1979)更進一步提出一個對女性主義的理論(feminism theory) 的定義:「一種對女性附屬地位處境的分析,希望能藉此找尋改變此處境的方法。」因此,順著此定義,有下列三個主要的主題(themes)是女性主義理論觀點很重要的精神。

1.強調女性的主體經驗

研究者應讓女性的經驗充分地呈現,並不斷覺察研究者自己對女性價值觀點,避免扭曲。女性經驗是人類經驗的常態之一,她不再是〝例外〞與〝偏差〞,女性經驗充分呈現,有助於對人纇及對世界理解的多元性。為了呈現女性經驗的整體性、性別關係必須在其特定的社會文化(social culture)與歷史(historical)脈絡(contexts)下分析,才能呈現其整體性。

2.強調女性在現有社會體制下被壓迫的事實

在家庭研究中,性別(gender)應該是一個基礎且核心分析概念,但傳統的家庭研究強調價值中立(value free) 的客觀研究立場,忽略了性別關係中權力差距(朱,民85)因而無法呈現家庭關係中,女性被壓迫的事實。1980年代以後,受女性主義的觀點影響,性別(gender)的概念逐漸被引進研究中(Osmond & Thorne,1993)。家庭研究「性別」化,其中包含有二個主要元素:性別差異是社會建構的(social constructure),這種經社會建構而成的性別差異常賦予性別間權力關係的合法性(legitimation)與鞏固性(perpetuation)。基於上述的兩個元素,性別(gender) 就如同種族(race)與社會階級(social class)一樣,也是一種社會結構,具有社會分層 (social stratification) 與不公平(inequality)的基本本質。因此,性別關係(gender relations)基本上就是權力關係(power relations)。與男人相比,女人在社會、經濟、法律、政治等各層面上都是被壓迫,且處於附屬地位的弱勢團體 (minority)。因此家庭研究若忽視性別關係中的權力分析,那女性經驗中被壓迫的事實就無法呈現,甚至會有「責備受害者」(blamethe victim)的偏見產生,此點在下節論述中會再繼續闡述。

另外,既然性別差異是社會建構的,那傳統以性別差異為基礎而形成的家庭結構,包括家庭型態、家事分工、親密關係與性關係等對〝家庭〞的看法也受到挑戰。單一的(unitary)對〝家庭〞(the family)的看法備受質疑,多元的〝家庭〞看法被提出後,更顯示單一的家庭意識型態,非但不合適人類家庭經驗的多元性,而且也更常鞏固了(perpetuate)對性別、階級、文化等偏見,對弱勢產生壓迫。

3.強調社會改變(social change)的重要性

雖然女性是社會建構下的弱勢受害者,但並非是被動受害者(passive victims),女性主義者視女人們為促使文化改變的行動者(changeagents)。「性別」(gender)既然是人們透過日常生活中所建構(constructing)的,就有可能解構(de-constructing)與再建構(reconstructing)。這種透過解構,再建構個體與社會互動的改變過程,符號互動論(smbolic-intreractionism)的理論架構就很能闡釋。符號互動論強調:

個體對個別事物的行動是根植於個體對此事物所賦予的意義之上。

「意義」是透過人際的互動所產生的。

「意義」透過個體對週遭事物的解釋歷程(interpretive process)。在互動中實踐之或修改之。

無論個體或小團體,都深受大環境的環境中的社會間文化歷程所影響。

透過每天情境中的互動,個體不但發生了自我概念,提供了自發性行為的動機基礎,也同時建構了社會結構的內涵。

基於上述,女性主義取向的研究不只是要多了解,認識世界也想要改變世界,尤其是現存的性別關係與女性附屬地位的處境,都需要改變。綜合上述的女性主義觀點的基本元素,以下將分別闡述其對現有家庭研究理論的批評。

(二)女性主義對現有家庭研究理論的批評

女性主義觀點認為傳統最被沿用的家庭研究理論架構,包括角色理論(role theory),社會交換(social exchange theory),及一般系統理論(gender system theory),均忽略了女性的主體經驗與性別關係的分析。其中,尤其是忽略了家庭中的權力(power) 的概念及社會文化與歷史脈絡觀點,現分別詳述於後:

角色理論(role theory)

女性主義觀點質疑傳統家庭研究中,將性別(gender) 簡化為性別角色 (sex role) 的概念,更不同意將性別關係簡化成〝工具性角色〞(instrumental role) 與〝情感性角色〞(expressive role)的二分類,及認為強調並鼓勵此二角色的互補功能(complement arity),是模糊了現實生活中權力差距的真實。

基本上,角色理論強調個體角色期望的配合與調整,無法針對性別關係中的權力與改變動力,同時忽略了社會文化及歷史的脈絡背景,更無助於社會文化的理解與改變。因此,簡而言之,性別角色理論的不足在於無法解釋性別關係中權力 (power),不公平(inequality),及衝突(conflict)的現象,光是假定公平無私的角色規範與期望,是不足以解釋性別關係的。誠如西蒙波娃(Simone de Beauvosr) 所言:「那些統治的人最有辦法配合他們的利益,制訂規範。」〝Those who rule are most able to define the norms in accord with their owninterests〞

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

女性主義觀點批評交換理論中的三個假定如下:強調人際關係公平與交換,忽略了大的社會結構與體制的影響(如經濟、法律、宗教、文化等結構都賦予男性在家庭內有較高的權力),因此,交換的資源與權力的來源絕不只是人際的,也來自社會文化的。

假定人際互動個體,均有〝自由選擇〞(free choice)的條件,無法考慮到資源與權力的差距對自由選擇可能性的限制。因此,當有人留在受虐或不公平關係中,不是因為他自由選擇後,喜歡留在受虐關係中〝享受〞受虐。

假定在家庭中的人際交換是公平的(fair)。對現存不公平的性別權力關係是視而不見的。

簡而言之,女性主義觀點強調夫妻間的權力關係不容被忽視,大的社會文化背景脈絡對性別權力關係的影響也不容被忽視。男人在婚姻中的優勢與支配地位並不是來自於〝個人資源〞或〝人際交換〞,而是來自於既存的社會結構與文化意識型態所隱含的價值所影響的。性別關係中的權力差距,不會自動趨向公平,當男人繼續在經濟、政治、教育、宗教等體制中享有相對優勢時,他又怎麼會在家庭關係中自動放棄此優勢呢?社會交換論在解釋「受困」關係 (entrapment) 與受虐關係時,就常有無法解釋的困難。

一般系統理論(general system theory)

女性主義觀點批評一般系統理論只把家庭系統看成是家人互動系統,而忽略了社會文化與歷史的脈絡背景,同時亦忽略了家人關係中的權力。傳統系統理論認為家庭是私領域(private sphere),不該像公領域 (public Sphere) 中權力的問題,也因此暗示了性別關係中的權力是相等的。假如忽略了大環境中性別權力不等的事實,會假定與夫妻對維持功能不良的家庭型態有相等的改變權力與責任時,而事實上,又看到妻子無力改變的事實,有的治療者會責怪妻子的不夠努力,如〝無助的偽裝能力〞(disquised power of helplessness)與〝弱勢的辯證強勢〞(the paradoxical strength in weakness) 與〝責備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的偏見等。

女性主義觀點質疑傳統對公領域——私領域二元分類 (public private dichotomy),認為性別權力關係同樣影響著公領域與私領域,不因領域之別而有所不同。公領域中的工作 (work) 世界(即男人的職業與組織)是由父權性別系統 (patriachchal gender system)及資本主義經濟系統(capitalist economic system)所界定與形成的,不是理所當然該如此運作。私領域中所界定的性別角色、家庭型態、家庭關係等也同樣受害著父權性別系統所影響。

(三)女性主義對婚姻關係中的權力分析:

基於上述,女性主義觀點認為婚姻關係中的權力不容忽視。以下將介紹Polk(1974)提出來的「差別權力分析」(differential-power analysis),以資代表。Polk(1974)提出:

男人由於他的性別,享有比較多的權力(power)與利益(privilege),用此有意或無意地在關係中、在團體中、在工作上壓迫女人。

為了鞏固此有利位置,男人們傾向保存他們的權力與利益,不論他們是否也在壓迫中受苦。

男人佔有且排除女人在社會上經濟與政治的權力位置。這些位置讓男人享有社會的資源,尤其是經濟的資源。

婚姻是一種對女人奴役的體制,無論是個人發展方面或性方面,被「愛情倫理」(love ethic) 與「經濟需要性」(economicnecessity) 所驅使著,並包裝其奴役的本質。

雖然男人也受此系統所影響或壓迫,但他們並不如女性一樣,由於她的生理性別而被壓迫(因此也較不願改變)。

女性角色與文化價值均是壓迫下的產物。過度推崇此角色與價值會不利於女性處境的改變。

由於男人享有較多行為與經濟上的可能選擇,他們多少應該為女性的受壓迫擔負改變的責任。

男人藉暴力,限制可能的選擇(options),選擇性地酬賞、資源與主要社會體制的控制,專家性與媒體接近性等方式來壓迫女性。

(四)衝突─—改變的影響觀點

基於女性主義觀點中,對婚姻關係中權力關係的分析與社會改變(social change)的強調,女性若能在婚姻關係中改變其性別關係的權力結構,勢必也改變了家庭內的系統,進而帶動了社會文化的改變。因此如何使婚姻關係的權力結構從父權轉成平權,是許多研究者與行動者關注的重點。只是這改變的過程,勢必帶來緊張與衝突,而這種如何透過衝突,使個體解構、再建構的過程,是以下將介紹的「衝突─改變」的影響觀點。

從上述符號互動論點中來看,個體的改變與社會是雙向的互動的過程。Strauss(1978)更進一步提出”negotiated order”的理論架構(如圖一所示)說明「意義」是如何從微觀層次(microlevel)的概念到巨觀層次(macrolevel) 的概念中互動,其中依序分為自我認定(identies)、角色(roles)、互動(interactions)、與背景(contexts)四層概念。


 


Contexts

Interactions

Roles

Identities

圖一:協商層次(negotiated order)

(Strauss,1878)

「自我認定」指的是自我認定其自我角色中最突顯(salience)的意義(self-meanings in a role)。「角色」指的是某些社會位置上的人們共同分享的規範(Heiss, 1981);這些分享的意義系統使得角色扮演者與其互動對象能在其社會互動中維持互動的規律性與預測未來的行為(Turner,1970)。

角色無論是正式 (formal) 或非正式的(informal),其內容都是透過協商(negotiated)而成的,只不過是非正式的角色內容有較多的協商空間。而這種協商的過程,及透過互動中(interactions)的角色取代(role taking)與角色創造(role making)的行動中將意義在自我(self)、他人(others),與情境(situations)中傳遞。這種從個體(individual)到社會(society)之中的互動聯結即是符號互動論觀點的主要特色。脈絡背景 (contexts)指的是社會文化的脈絡。誠如Stokes & Hewitt(1976)所說的一句話“the central theoretical import of the concept of 「aligning actions」is to show how behavior is shaped by culture and how culture is shaped by behavior.”

Strauss (1978) 提出的協商層次取向(the negotiated order approach),即進一步在描述這種個體與社會的聯結,如圖一所示。協商活動(negotiation)指的是個體在協商互動中所呈現的活動,如談判(bargaining)、妥協(compromising)等行動本身,協商脈絡(negotiation context)指的是協商,情境的脈絡,如互動雙方的關係特色與情境的特色等。結構脈絡(structural context)指的是大環境中的社會文化脈絡會對協商情境產生直接影響的結構脈絡。

因此,任何婚姻關係中的共識或契約,都是一連串協商互動下的產物,所反映出的不只是協商活動本身,還深受協商脈絡與結構脈絡的影響。

總而言之,符號互動論認為「社會化」(socialization )是一個透過社會影響( socialinfluence )而成的改變歷程(the process ofchange ),而不是個體對社會的單向調適(adaptation )或從眾(conformity)的歷程。

順著「衝突─改變」的影響觀點,Gottman & Krokoff(1989)曾對25對夫妻作為期三年的縱貫研究,發現夫妻在衝突事件中,表達對對方的不同意(disagreement)與對對方行為的具體批評(criticism),雖然與當時的婚姻滿足感(concurrent satisfaction)成負相關(-0.67 / -0.64 ; -0.49 / -0.51),但卻對與事後的滿足感成正相關(0.50 / 0.44) (0.19 / 0.43)。而妻子的正面語言行為(poisitive verbal behavior)及順從(compliance)與當時的夫妻滿意度有正相關(0.51 / 0.58),但卻與長程的滿意感呈負相關(-0.41 / -0.41 ; -0.38 / -0.46)。整體而言,先生的頑固 ( stubbornness ) 與退縮

(withdrawal) 對長程的關係而言是最具破壞性的(-0.36)。

若妻子能在衝突討論中表達生氣的情緒,對她日後的滿足感有幫助;但若是表達害怕(fear)及哀傷(sadness)的情緒,則對雙方長程滿足感都有傷害。除此之外,衝突中若表現出防衛(defensiveness)、頑固 (stubbornness),及退縮 (withdrawal)則無論是對當時的滿意度(concurrent satisfaction)或對長程的滿意度(longitudinal satisfaction)都有害。

因此,Gottman & Krokoff(1989) 建議,在衝突處理過程中,若妻子能勇敢表達不同意及具體的批評,而不過份抱怨、害怕或哀傷的話,對日後關係的改善有幫助;而丈夫的不退縮與不頑固也是日後關係改善的關鍵。妻子的溫柔及順從,雖說對當時衝突有緩和作用,但對長期關係的改善反而有害。

然而,當一方表達不同意與批評時,若是過度的抱怨、施壓,則易使對方無力改變,而呈現退縮、頑固等防衛反應。 Christens & Heavey(1990)提出一種常使夫妻衝突導致負面歷程 (negative processes) 的互動型態─「強求─退縮」型態(demanding/withdraw pattern),也就是一方透過情緒化的強求、抱怨、與批評,要求對方改變,然而另一方卻退縮、防衛、不行動。研究結果發現,無論是先生自評、妻子自評、或觀察員觀察,結果都顯示在夫妻衝突情境中,妻子強求/丈夫退縮(wife-demand/husband-withdraw)的互動型態顯著的比丈夫強求/妻子退縮(husband-demand / wife-withdraw)的互動型態為多。

但是,若將衝突爭議主題(issue)考慮進來,則發現若主題牽涉到是妻子要丈夫改變的話,則較會出現妻子強求/丈夫退縮的互動型態;相反的,若主題是牽涉到丈夫要妻子有所改變的話,則較多出現相反的丈夫強求─妻子退縮的互動型態。整體而言,妻子較要求丈夫做較多的改變,相對於丈夫對妻子的要求。而整體的強求/退縮互動型態 ( total demand /withdraw interaction)總數,婚姻關係的滿意度成顯著的負相關(-0.48自評資料;-0.65觀察資料)。

Gottman (1993)隨後更進一步提出平衡理論(balance theory),認為持續穩定的夫妻關係,與分裂的夫妻關係間一個很大的差異,即是在穩定關係中,正面(positive)的行為與負面(negative)的行為間呈現固定的比例,約5:1;而不穩定的分裂關係的比例則約為0.6~1.0。Gottman (1993)藉由觀察夫妻在衝突情境的互動方式,提出五種夫妻在衝突中的適應類型:

激烈面對衝突型(Volatiler)

溫和面對衝突型(Validater)

逃避衝突型(Avoider)

仇恨型(Hostile)

分離仇恨型(Hostile/detached)。

Gottman(1993)。

在四年後的追蹤研究中發現,藉由實際離婚與考慮離婚等指標來看,激烈面對衝突型,溫和面對衝突型,與逃避衝突型三種適應型態的婚姻關係較後二種型態(仇恨型;分離仇恨型)的關係穩定。從衝突情境的互動行為量來看,激烈面對衝突型有最多的正面與負面的行為;溫和面對衝突組則呈現中程度的正面與負面行為量;而逃避衝突組則呈現最少的正負面行為量。仇恨型與分離仇恨型組的負面行為則多於正面行為,比例約在0.6~1.0之間,分離仇恨型的負面行為更多於仇恨型,正面與負面行為之間的比例更低。

從衝突處理的發展過程中彼此說服的嘗試量來看,這五種適應類型,亦呈現不同的發展曲線。一般而言,衝突處理的發展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

討論主題確認的階段(the agenda building phase)

爭議階段(the arguing phase)

協商階段(the negotiation phase)

而在這三個發展階段中,這五種類型的夫妻,在彼此說服的嘗試量與正負面行為的呈現上,都呈現不同的發展曲線。

激烈面對衝突組─很容易確立討論主題,也很快就進入爭議,公開討論衝突,不同意處相互說服(eg. your feelings are wrong),正面與負面的行為與情緒多充分流露。說服嘗試的曲線一開始就昇高,持續平穩。

溫和面對衝突組─則較適度、小心、中程度地流露不同意、強調傾訴、了解、與包容後,再提出自己觀點 (eg. ok, go on. I m interested and listening to your feeling. I may have my own point of view on this issue, but I want to hear your out.)。說服嘗試的曲線緩慢到中階段昇高再下降。

逃避衝突型─多半讓時間過了,問題自然解決,而不面對衝突本身。在過程中,正負面的行為與情緒都少,也很少嘗試去影響,說服彼此。說服嘗試的曲線低平沒有昇高。

仇恨型─會直接公開衝突,而且雙方的防衛行為都高,負面行為多,正面行為少。最典型的如「單方的指控」(mind reading)會對雙方的動機、情緒及行為做負面且不易改變的歸因(attribution)。

分離仇恨型─夫妻不斷相互防衛、攻擊、且情緒不涉入。

以上五種適應類型,差別的是相互說服(persuasion attempts)的量(amount)及時機(timing)。後兩者易導致關係解離;而前三者雖較穩定,但也各有其得失、風險等,如激烈面對衝突型的夫妻間會強烈的彼此影響,而衝突事件則提供雙方深層改變的機會,但若關係韌度不夠也擔負著關係無力承擔的風險;溫和面對衝突型是大部分婚姻諮商專家所建議的方式,好處是和諧改變,對關係的挑戰較溫和,但亦可能妥協較多,改變不夠深。逃避衝突型盡量減少面對衝突的成本,但付出的代價是雙方的心理距離較大,情感較疏。

利翠珊(1994)在對台北地區16對年輕夫妻互動歷程的探討中亦發現,無論是處理家庭內二代間關係或是夫妻關係,主要是妻子的責任,大部份的丈夫忙於工作,或是沒有分享內心世界的習慣,而導致多半由妻子來引發關係改變的要求。

利氏(1994)發現,妻子在面對代間家庭衝突時,若用順從忍耐的方式,則導致既苦且怨的長期心理反應;若用順從隔離方式,則苦而不怨;若用主動溫和的改變方式,則不苦不怨;若用主動激烈的改變方式,則有可能造成不苦不怨與既苦且怨的二種極端反應。

從利氏的研究中得出暫定的結論是,當今年輕夫妻中,女性比男性在婚姻中被要求做較多的配合與適應,往往也承受較大的壓力;以「內省」為因應方式面對與上一代相處困難的妻子,長期來說,較易產生苦、怨的心理反應;以「外求」為主的妻子,則賴丈夫的配合以達不苦不怨的心理狀態。

夫妻在面對彼此的差異時,較重視形式關係者,通常以沈默、道歉、流淚、暗示、等方式,來緩衝情緒、逃避衝突;重視婚姻實質內涵者,則會以說明、爭吵、輪流、配合等方式來表達感受,縮短彼此的差異,達到改變的效果。

同時,綜和有關研究結果發現,在父子軸轉變到夫妻軸的轉變過程中,似乎出現了個困境(dilemma):妻子承受較多轉變的壓力,而且也希望有較多的改變,因此也經常是改變的引發者(initiator);但是在現有關係中,妻子通常又擁有較少的權力資源(power resources) (Raven, Centers, & Rodrigues,1975),妻子也較傾向使用間接(Indirective)及單向(Unilateral)的影響方式。(Falbo & Peplau,1980)。然而,單向與間接的影響方式,好處是給予對方改變的壓力較小,較有迴轉的空間,但亦有可能使對方採防衛不變,或退縮的方式因應,而出現了Christensen & Heavey (1990)的「強求─退縮模式」(demand-withdraw pattern),對關係有不利的影響。

關於親密關係中的影響方式,過去較少被研究(Kipnis, D ; et. al, 1976)。Falbo & peplau(1980),曾對異性戀與同性戀的大學生中,以開放式問卷的研究結果,提出二向度的影響策略模式,直接一間接(direct-indirect);與雙向─單向(unilateral-bilateral)。Falbo & Peplau (1980)發現在異性戀關係中,影響策略的使用有顯著的性別差異存在,也就是,男性較女性多使用直接且雙向的影響策略。

Kipnis, et. al(1976)亦曾用開放性的問卷研究夫妻間常用的影響方式,分別為威權方式(Authoritative);協商方式(Accommodative);依賴方式(Dependent);最後通牒方式(Last resort);及放棄方式(Give up)五種方式。其中,威權方式與決策權呈相關(.27);而協商方式與決策權則呈負相關(-.35)。然而在與婚姻滿足感與性滿足感的相關上,威權方式分別與之呈不顯著相關;協商方式則分別與之呈正相關(.25 ; .31);而放棄方式則與婚姻滿足感呈顯著負相關(-.30)另外,擁有愈高的決策權(decision-making power),其在婚姻與性的的滿足感上愈低(-.45 ; -.29)。Kipnis等人研究的結論是強(strong)的影響方式的使用會使影響者相信是他們的力量促成改變;但相對的,也低估了被影響者的力量,並進而降低其在婚姻關係與性關係中的滿意度。

基本上,研究者的觀點是:個體是發展性的、變動性的,而兩人所組成的關係更是變動的,勢必得在「變」中找到個體與關係的平衡點。至於不同面對衝突方式,如順從、忍耐、謙讓、互補、挑戰、爭鬥等都是主動面對衝突的方式,在不同的衝突觀中各發揮其不同的功能,只要能使關係面對改變而積極的調整,就發揮衝突的積極面;反之,一些較消極的適應方式,如否認、壓抑、退縮、強制、操弄等方式,無法覺察到衝突的真正涵義,因而也就無法順利的調整關係以因應個體的需求,如此,衝突也就變成消極功能的冷熱戰而已。因此。不同的衝突觀中各有其積極與消極的衝突解決歷程。在傳統中國和諧辯證觀的影響下,關係和諧是基本大前提,積極的忍耐、謙讓、互補等面對衝突的方式,可使關係逐漸演進,邁向和諧,但通常也需要較長時間的投資才看得到改變,然而這種長期投資的觀點也常常模糊了個體對衝突的覺察,而長期「困」在不滿意關係中,而無法引發 (initiate) 改變。Rusbult (1983)在提出投資模式(investment model)時,就「意外」地發現人們往往在親密關係中做「不划算」的投資,明明關係滿意感不斷下降,付出不斷增加,回收卻不見增加,同時對其他可能(alternatives)也不做考慮,只是不斷地下「賭注」,而關係也就這樣「拖」著。 Rusbult(1983)稱此現象為「受困現象」(entrapment),後來,Drigotas & Rusbult (1992)又提出依賴模式(dependence model),來解釋這群在關係中需求不被滿足,但又不主動離開的這群人。而至今,這種「受困」的現象仍是頗模糊、不被了解的狀態。研究者認為在傳統強調關係和諧的觀點下,這種「受困」現象當會更嚴重,因為改變會有風險(risks),而當個體太強調關係和諧的價值時,對風險的承受度就保守得多。徐臨嘉(1993)在對一個離婚的中國婦女經驗做詮釋時,就指出這位婦女在婚姻關係中的「怨」,拖了12年才主動選擇改變。更甚者,如邱瑞穗(1993)在其「異情歲月」一書中亦提到她到65歲時才覺察她不愉快的婚姻關係需要改變。究竟「忍」與「讓」,「第三者調解」與「想開」等中國式的衝突面對方式,在社會變遷的巨大衝擊下,還管不管用?或是必須配合不同的關係條件,這些傳統面對衝突的方式才會發揮積極的功能?

簡而言之,研究者關心的是這個從父權結構轉變成平權結構的巨大社會變遷中,家庭中的兩性是如何在積極地創造、轉化,或是消極地因應著,而在因應的過程中,關係中的影響歷程呈現出怎樣的型態?

我不知道怎麼稱呼各位,我不太會講官話,就以「朋友」相稱。我覺得在這樣一個場合,是經驗的交換;中國人習慣將台上的人稱為“老師”,台下叫“學生”,這跟我國的傳統結構有關,所以,輔導員被社會期望的角色是老師;老師大多扮演教導與帶領,地位較高,而我比較放在「陪伴」、「協同」、「分享」的角色。

今天二個小時的時段裡,前一小時,我先說明我的理念,中間有個茶會,最後我會發一張個案描述及處理方法,大家分組討論(七人一組),我希望大家能保持充份討論。

我在台灣土生土長,我的訓練背景,讓我對台灣有較深入的了解;35~40歲是較能看出台灣迅速變遷的一代,所以每當我與女兒談自己的成長故事時,她總不能體會所有的想法,所以在這劇烈的變遷中,每個人都受社會環境的影響,這包括我們處理關係的方法、看法,這就是為什麼我想談這個題目的原因。

假如你相信科學模型的訓練方法,基本上它較講究助人工作的技術,很多助人機構,會訓練大家同理心,而同理心化約成簡述語意、情緒反應,而情緒反應化約成形容詞檢核表,有時會訓練大家在聽了一段個案的描述後,將適當的形容詞勾起來,意思是:一個人被化約到最後是一個形容詞。最後,輔導員變成只要一聽到刺激就會有一個反應。

民國60年,我讀師大心輔系,當時便已投入張老師的義務工作,在我經驗裡,坐在課堂上抄著筆記,我覺得生命沒意義,對我而言,那是一段迷失的歲月。在張老師,讓我重新找到生命的意義,但卻不是經由訓練找到,而是電話那一邊所帶來的生命的脈動,讓我覺得自己跟社會有真實的接觸及共存感,會覺得,要學的東西還很多。

當時的訓練給我一種很奇怪的感覺,當還沒受充分訓練時,你會把對方當一個人看,等充分訓練後會發現,自己學會了一種開關,當他說一段話,你會說:「聽起來,你很難過」;今天在與人互動時,或聽一段很長的故事,再想想「聽起來,你很難過,我了解你的感受」時,了解二字,我不敢講;因為,我必須對這句話負責。可是在科學模型的訓練裡,“講”其實還是有用的,個案會繼續講下去,因為他知道你在聽。所以,我們常開玩笑說,只要「嗯啍!」就行了。

這時,我會重新去反省;這是我跟人接觸的方式嗎﹖專業訓練為何會讓我覺得對人有所區隔:這是我認識人的方式嗎﹖這是我的第一個觀察。

另外一個觀察:各位都知道我是女性,我的背景非常傳統,是桃園地區的客家人,隸屬中下階層。為什麼我要如此說,在台灣快速變遷的社會下,人的想法會改變,但改變是要有條件。在研究上,人的改變性跟他的社經水準呈現正向的關係,因此,中上階層較有機會受到西化的教育,他的物質條件也會讓他較有空間去反省及嘗試;相對的,中下階層較沒條件,每天在為生活拖磨的過程中,他們沒被教會去反省,生活對他們而言就是不斷的行動,另外一點是他們沒機會去接觸,所以,來自這樣的背景,我受傳統結構的激盪是非常大的。

從小家裡窮,家裡五口人,我排行老大,想唸書,但不允許,我必須幫家裡的弟妹成器,譬如說:父親去逝這樣的災難壓力,家裏的女孩,要幫母親(女兒跟母親是同一系統)一起扶持夫家的繁盛;因此,在我的求學過程中,表面看是媽媽阻撓我求學,可是對母親而言,她也是在盡她的職-讓夫家繁盛。但是這卻造成了我跟母親十幾年來的仇恨,所以在成長經驗,性別一直影響著我,而這影響要如何轉成正向﹖假如沒看到背後的結構,只看到母女間的衝突關係,這時在問題的認定上,我們必須非常小心,表面上是人際問題,後面可能是一個社會結構。

情緒行為



個人:「不理性」的想法



「角色」期望



社會規範的改變



結構


在中國的社會裏,每個人有一個普遍的痛(沒有真正活出自己)。我們的痛苦經常與我們的角色有關;會打電話來的人,都是一個情緒行為,如果從個人系統來看的話,是什麼導至這個情緒行為﹖是不成熟的性格,我們最常用的便是「理情治療」。

在統計上,來談者大部份是女人,其共通點是-不理性、情緒化;

情緒化有二種:

1.不斷的告訴你,她有多可憐,輔導員若提醒她往好處想,個案還是會不斷的抱怨,讓彼此陷入拉扯的關係中,然後輔導員開始覺得自己像是一個垃圾筒,拉扯一段時間後,輔導員便會生氣,並且會希望個案振作,可是個案還是振作不起來,這時讓輔導員感到非常地挫折。其次,輔導員也會開始分析他的非理性想法,開始給他功課,希望他回去能轉換想法,可是個案就是沒有辦法作,心裡會感到抱歉,於是輔導員又會生氣了,最後,輔導員還會罵他,但個案會繼續享受被罵,不離開,因為,至少輔導員是關心他的,這種循環的關係,就像是幫他撐著一個殘廢的結構,這常常是輔導員無力感的地方。

2.在接電話的互動時,個案兇的到處罵,這種潑婦罵街的情緒,對問題有解決嗎?

我們常常相信理性要比情緒好,為什麼呢﹖因為許多學者都如此說,但是有時情感會跟理性分離,理性會跟行為分離;對人而言,有時這三層面不一定是相同的,能整合最好,但大部份都是只看中一面,所以,你用個人期待來幫個案會有挫折,是否可以擴展一點,想一想為什麼要不理性呢﹖這個不理性是誰為他下的定義,你嗎﹖這後面是否有個判斷標準,倘若這些情緒,是為了生存,硬要改,便是將生存模式改變了。

我有一個女性個案,剛離婚四個月,回想離婚的過程,是先生一步步的設計她往離婚跳。三年前,他的先生先對她:「結婚己經很久了,大家都沒有自由,所以離婚」。她相信了,她認為先生一定有道理。之後,她發現先生有外遇,並且生有小孩,這時先生又對她說:「為妳好,趁年輕還是離了吧!」,她聽了覺得有道理,先生還是有為她著想。等到談離婚條件時,先生又說:「女人沒有孩子不行,不能當母親生命就殘缺,二個孩子都給你帶,可是孩子姓我姓,所以監護權還是歸我(因為新妻不養)」,個案不解自己為什麼是這種人,旁邊的人都氣的要命。個案長得甜甜的,皮膚也保養的很好,我對她說:「你很像芭比娃娃」。這句話有二種意思,1.人很漂亮 2.隨人擺佈,是被把玩的,我為什麼要點她這點,我想讓她看到她的生存方式。

教養兒子與女兒不同,兒子將來要養家,所以要栽培、磨練,很多父母是有意識的磨練兒子;女兒在現今物質條件好的環境裡,可能被以娃娃的角色教養,是爸爸的sweet hart,所以父女是情人系統。

教養女兒貼心,這不是她原有的選擇,只是被教養如此,要服侍別人,甜美溫柔,不要太有主見才不會麻煩,所以她的生存方式,便是依賴,放掉自己,討好別人,愛幕虛榮,這是她的生存方式,所以當我說她是一個沒裝電池的芭比娃娃時,她陷入思考,當芭比娃娃有他的好處,但付出的代價是,結婚十年,然後被騙離婚,至於往後的四十年是否還要繼續當芭比娃娃,讓她自己去思考,讓她看到,她才會挪動那個位置,也就是說,將個人的層面往後推。

每個人有對自己角色的期望,角色期望會讓我們選擇某些行為,因為我們認定它。她回想起自己的婚姻,在第一年,便有離婚的念頭,但因傳統女人的角色對他的影響,女人一生只能結一次婚,即結了婚,便要將角色做好,儘管她做得非常辛苦。

四十年代,我小學六年級才有電視,當時的家庭結構很小、安定、緊密,我的母親非常滿意,等農業社會走向工商業社會,經濟已經起飛,但文化的架構還是原來的,只是生產方式的改變,都市化造成城鄉的人口外流,我們由桃園搬到基隆。在家裡,我父母的互動,跟在桃園老家的互動是不同的,這讓小孩子看到,這個角色是可以因時因地而變,所以角色是可以變的,而角色背後是社會規範也改變。

今天我們去幫的是澄清個案的情緒、情感,可是最終還是會牽連到背後的社會文化脈絡。現在,讓我們分享一下在這樣的共識裡,從生命線最常見的案例(兩性情感/婚姻/家庭)所呈現一些問題:

兩性情感/婚姻/家庭

婚姻指的是夫妻關係,包括婆媳、親子。兩性情感似乎指在婚前,在兩性情感上,我們常碰到的是什麼?失戀、分手、寂寞……等等。處理時,對輔導員最棘手、最挫折感的是“孽緣”,就像明知這裏不能跳,卻要跳;例如有一個案問輔導員:「我要不要去找我的男友,將東西帶回去。」仔細了解,他們同居半年,在交往中,她發現男友是那種所有女人都可以睡的那種人,不能要求忠誠,若從這個角度來看,“分手”是最好的,但,個案要求忠貞關係,又忍不住對男友的思念,她表面上的問題是:要不要去找男友將東西帶回去,背後是藕斷絲蓮,糾纏不清,這種循環不停,較易發生在女性身上,背後看到女性不理性的在要求一份關係→安全。

失戀、分手在男女性別上呈現的意義及問題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對女性,是不甘心,即使關係很差,失去這份關係,是一種失落,所以女性一定要在關係中生存。對男性而言,它代表的意義是自尊感沒有了,他會覺得自己沒有用、不喜歡自已,若你要與他探討如何與女友相處,他無法進入,他會告訴你對手的背景,對他而言,這是競爭。這時,又不得不以性別的概念來看。

以上我想帶給大家的是婚姻、兩性情感以及家庭問題是有性別上的差異,而這些差異可能是會受到社會結構的影響。等一下我們休息幾分鐘後,將提出一個案例,請各位義工朋友分成九至十組,共同來討論在上完這堂課後,各位對這個案例有什麼不同的想法及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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