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夜起你要這樣看社會
前面五章所探討的都是有關「性政治」(sexual politics)的範圍,「性政治」的「政治」不是指狹義的政府、政黨這類東西,而是指結構性的權利關係,藉著這些關係,某些集團可以控制支配另些集團。「性政治」談的因此是有關性滿足、性交往(戀愛)、性偏好、性別分工、性組織╱制度(家庭、親屬關係)等等之中存在的權利關係。
可是性政治所探討的權利關係和「文化政治」、「階級政治」、「政黨政治」、「族群政治」、「國際政治」、「學術政治」、「教室政治」…..等社會中其他的各種權力宰制關係密切相關,為此,我們有必要從權力關係的角度,去認識社會
正是,今夜起,你要這樣看社會:
權力關係的無所不在與見怪不怪
在各種社會現象,人際關係的背後,都存在著權力關係。權力關係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是無所不在的。
權力關係是一種政治關係。
談到「政治」,人們就聯想到政府、政黨、選舉、官員、國策、貪污…..這一類嚇人的事物。
我的所謂的「政治」卻不是這樣嚴肅嚇人的東西,我所謂的「政治」遍及在我們生活的每個角落,我們對它常常是見怪不怪,習以為常或察而未覺。沒有政治,我們所知的社會就沒有辦法持續下去,因為它是社會組織的基礎。
不要以為我所說的權力關係或政治關係是很玄的東西,沒有上過高中、大學就不懂的東西。正因為權力關係的無所不在,任何人都經驗過它,只要你思考一下,這些已經是稀鬆平常的事物,就向你顯露出來。
舉例來說,你總明白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權力關係吧,政府有權力限制你的經濟生活、人身自由等等,你則有權力用選票、暴力等推翻政府。當然有權力,既不表示你有權力,也不表示你有足夠的力量達到你想要的目的。
權力與權利的不同
權力不等於權利,這是很明顯的。你有權力支配公款,並不表示你就有權利挪用公款。「有權」可能指「有權力」,也可能指「有權利」,這是不同的兩件事。同樣的,你有權利不被強勢欺凌,並不表示你有權力不被強勢欺凌。權力是一種力量,有時候你力量不夠,雖然有些微力量向強勢反擊,但仍可能無法抵抗強勢的欺凌。弱者的力量總是有限的!
不同團體間的權力關係與對立
所以大官和小官間有權力關係,警察和小販間有權力關係,議員和選民間有權力關係等等,這些都很簡單清楚,不用說也知道。
歌星和節目製作人,明星和導演,流氓和妓女,校長和老師,職員和工友……這些不同團體的人之間都存在著權力關係。例如節目製作人可以不讓歌星上電視,歌星若是有足夠的權力(如果他很受歡迎),他也可以整節目製作人(例如不上她的節目)。他們之間的權力關係,使他們彼此為各自的利益抗爭、妥協、折衝(講得難聽一點,這叫做「權力鬥爭」)。這當然不是說,只要不同利益團體的人,就一定有互相對立的情形,有時候不同利益也可以協調,彼此和諧、互利、共存共榮,可是這就要看這些團體所在的制度了。比如說,老師和校長可以各盡其力地為學生的進步而努力,有公平合理的人事制度與教育制度,就不易引起老師與校長間的對立。但如果說校長有權力分派放牛班的老師,但完全看老師送禮多少而決定分派,而老師為了當「明星老師」,只好違背校長的命令體罰學生,那麼他們之間就會有對立。
對立根源於制度問題
可是校長和老師的對立,不如表面那麼簡單,不是教育部的督學訓兩句就可以解決的,這種對立在目前的人事與教育制度中,是不可能消除的,因為對立衝突的來源,不在於人而在於制度,不是「好好校長」、「有愛心的老師」就可以解決。在現行的制度下,校長要爭取高升學率,以便調升到更好的學校,或使校董會高興,因此就分開「明星班」、「放牛班」,要把「好」老師分派到「好」班去,可是情形往往是教明星班的老師就自動變成「明星老師」,因為學生成績原來就好,明星班自然升學率就高,和老師的因素實在不大。因此有辦法的老師教到明星班後就變成明星老師,(他們之中有些還沒修過教育學分),如果不讓明星老師教明星班,反而不公平,家長恐怕都會吵著不幹。在這種情況下,老師這個團體往往產生內部分化的情形,不再是所有老師都站在同一條線上,為老師的集體利益團結爭取,老師和老師間也有了對立,有的老師站在校長、教務長等行政人員一邊,和其他老師之間存在著權力關係。
這本書不談教育問題,但這個例子是社會各種團體間權力關係的一個縮影,思考這個例子可以讓我們得到觸類旁通的領悟。有人以為可以用一些枝節方法來改善現況,但問題的癥結卻是比一個學校的教育行政問題大得多的東西──升學主義。教育的目的不再是全面發展學生的各種潛力,而是記憶死背的能力。有工藝能力、有藝術、體育能力、有組織領導能力、有文學、天文等嗜好的學生,只要成績不好,就是「壞」學生!可是就算他們是壞學生,不也應該找好老師來教他們嗎?因為最壞的學生才需要最好的老師,否則壞學生不永久沉淪下去了嗎?但是誰也知道,在升學主義之下,好老師是不會去教放牛班的,而所謂「好」老師,往往是打的兇、逼的緊、管的嚴,和什麼愛心、耐心、人格教育完全無關。
制度根源於社會結構
升學主義、教育制度都不是莫名其妙建立起來的東西,想要解決教育問題,絕不是廢除聯考制度就能解決。如果真把聯考廢除了,可能會產生更多問題。因為造成生學和現行教育制度的社會機制沒有改變。有怎麼樣的社會結構,就有怎麼樣的文化,怎麼樣的社會心理,怎麼樣的政治體制,怎麼樣的教育制度!社會上如果是大魚吃小魚,競爭激烈,學校裏怎麼可能老師之間不競爭,學生之間不競爭?想要學生之間彼此合作學習,充實自己,老師不給分數,只寫出於鼓勵之心的評語…….這些在競爭性社會中是辦不到的。如果社會結構沒有根本的改變,教育制度就不可能有根本的改變,因此校長與老師之間的對立權力關係就不可能改變。學生、老師、校長其實不是生活在學校裏,而是生活在社會裏。師生之間的問題,當然有一個社會性的根源。
權力關係因此根源於社會結構
所以,師生之間也有權力關係,老師有給分數的權力,體罰的權力…….,學生則有上課搗蛋的權力、向學校反映老師的權力。權力的來源和個人無關,而和制度與社會結構有關。「分數」本身沒有什麼力量,它只是紙上的阿拉伯數字,但在一定的社會裏,它可以影響人的就業、發展、婚姻、收入…等,因此握有寫阿拉伯數字的老師才有權力。一句話,權利關係根源於社會結構,被社會結構所支持與強化,任何對立性權力關係問題的解決,都要回到社會結構的問題上去。權力的不平等,如果不是一個結構性原因,那麼權力關係就會不穩定而常變動,制度也不可能維持。所以權力不平衡(不平等)根源於社會結構。
權力關係及其不平等
這本書談的不只是兩性、親子等等之間的權力關係,而是這些權力關係的不平等,也就是說,有一方權力比另一方大。權力大的團體可稱為主宰團體或宰制團體,權力小的自然是受制團體或被宰制團體了。
主宰團體要維持宰制關係不能只靠武力(爸爸和丈夫通常比子女和太太的力氣大,但單靠武力是不夠的),權力關係的持續要靠意理或意識形態。這一點等下再詳談,現在先談宰制關係的社會根源。
社會關係、社會位置、社會分工與社會職能
團體間的權力關係就是社會關係,社會關係的意思也就是說,在社會結構中有高低不同的社會位置。一個社會位置必被一群人所佔據而形成一個團體。不同的社會位置則是由人們在滿足食衣住行等需要(即民生)的工作活動中形成的,不同的位置就是分工,分工就是各有各的職能,各作各的事,因此不同的社會位置要執行一定的社會職能,也因此需要執行一定社會職能的人,因為每個位置的職能都不同,不同的位置產生出來的人就不同,於是不同位置就產生不同的團體。
聽起來好玄?用白話來講是這樣的:社會的分工會產生「父」、「子」、「夫」、「妻」這樣的位置,這些位置都有一定的職能(如夫外出賺錢,妻煮飯洗衣等)。有人會說,人生在世自然就有父子關係、夫妻關係,和社會分工有什麼關係?我在上一章〈無父母?-親屬關係的歷史性〉一文中,正是證明「親子」、「夫妻」這類親屬關係是某些社會分工形態的產物,如果人類用另些種社會分工,就沒有「親子」、「夫妻」這類關係了。
不同的社會位置的關係,就是不同團體間的權力關係,也就是社會關係。要改變不同團體的權力關係,就必須改變不同的社會位置,社會位置是彼此相連的,你不可能「取消」某個社會位置,而其他不變,你取消了「父」,也就得取消「子」,取消了「夫」,就不可能有「妻」,所以權力關係的改變,就是社會位置的重組,就是改變社會結構。不消說,要改變社會結構,就得改變社會分工的形態。
人生在社會中,終究是要被社會分派到某一位置去(這叫做「社會化」),人所過的社會生活,也就是在一定位置上履行某種職能。若把人當社會人而不當生物人來看,社會位置是先於人的,是決定人的。
團體或集團在本書指的不是一群有組織的人,而是一種社會身份。一個人可以同時具有「父」與「子」的兩重身份,亦即,同時屬於「父」與「子」的兩種團體。
女性主義是什麼
本書中,講男人、女人也不是指生物性的區分,而是指社會性的男人及女人,亦即,在「宰制─受制」關係中的男人和女人。我所謂的「女性主義」主張取消男女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即取消「男」、「女」這樣的社會位置,這並不是說要把人類全變成陰陽人;我只是主張用新的社會關係代替舊的,使我們現在所瞭解的「男女」將不再存在。這怎麼說呢?須知任何兩個人的差異就有千萬種以上(如唇厚、眼小、有痣、手腳敏捷、髮稀、說話快慢、腰長…..等),擁有陽具或陰核只是可能差異中的一種。在沒有「男」、「女」社會位置的新社會結構中,擁有陽具或陰核這種差異,和其他千萬種差異一樣,沒有特殊地位。人們提到一個有陽具的人,就好像提到一個近視的人,或一個數學好的人,或一個溫柔的人,或一個愛哭的人,或一個有力氣的人,或一個聲音細的人等等一樣。取消「男女」這樣的社會位置,就是用新的社會分工形態改變社會結構。下面讓我們談一下社會分工吧。
社會分工的兩種形態
社會分工有兩種形態,一種是比較少見的合作性社會分工(即所謂的「分工合作」),另一種是處處可見的宰制性社會分工。在合作性社會分工中,不同的社會位置沒有高下之分;在宰制性的社會分工中,不同的社會位置有高下之分。
在奴隸社會中,有主奴這兩個基本社會位置,各有各的職能,故是一種社會分工,但不是合作性而是宰制性的社會分工。在現代社會中,就社會結構性的分工而言,宰制性社會分工是非常普遍的現象,不僅在家庭成員之間(親子、夫妻之間),也在軍隊裡(軍官與士兵),工廠裡(老闆與工人),辦公室裡(上司與雇員)…….等等。
宰制性社會分工是否為文明的必要條件?
前面說過,人們在滿足民生(食衣住行等消費與運用物質的需要)的工作活動中,形成了社會分工的形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社會位置。
人類文明以今日的面貌出現,當然是宰制性社會分工的後果。但問題是:若過去沒有宰制性社會分工,人類會有文明的不斷發展與累積嗎?佛洛依德有時似乎在說,歷史上偉大的成就都必須依賴宰制關係,即宰制性的社會分工;正是因為宰制關係,才有長城、貝多芬、大宮殿…….等。
然而,在合作性社會分工下,人類也是有可能發展與累積文明的,雖然其面貌不會與我們歷史上所知的文明面貌相同(例如可能沒有頤和園、馬克思…等)。
個人權力持續與社會位置持續的不同
可是歷來的宰制性社會分工絕非哪個先人智慧設計的結果,它是自然形成的。人類還沒有以自主自覺的方式形成一種社會分工;換言之,做為決定社會價值的個人,做為自由創造社會結構的主體,還沒有在人類史上出現。
不平等權力關係的持續,絕非指個人權力的持續─個人權利可能會失去權力;懦夫碰到悍妻時,懦夫個人的權力就小於悍妻。武則天或慈禧太后掌政,並不表示中國就變成母系社會。不平等權力關係的持續是社會位置的持續,個人有生有死,社會位置或結構則是永生的─只要分工的形態不變。權力關係的持續問題,就是社會位置不斷製造出履行其職能,安於其位置的人的問題。
宰制關係的持續問題
要權力小的一方(即受制團體)安於其位固然有問題,可是要不斷製造出主宰團體的後繼者也是有問題的,我們只要想想一個個「天真無邪」的嬰兒,怎樣學會「父親威儀」、「丈夫氣勢」,就知道這中間一定要有一個「社會化」的過程。我們不是常聽說「某人不配做父親或丈夫」之類的嗎?可見主宰團體的不斷持續也不是自動發生、不費吹灰之力的。同理,「逆子」、「叛女」、「悍妻」等也證明了受制團體的持續也不是自然而然的。
宰制關係不能只能靠武力,尚需意理(意識形態)
單靠武力來持續不平等權力關係是不行的,就算我們自小將男嬰兒訓練成空手道專家,而沒有「社會化」是不可能製造出「父親」、「丈夫」來的,沒有社會化的空手道專家就像自幼訓練的鬥雞,咯咯叫是可以的,要說出一番「孝順」、「婦德」的道理則不行了。
權力關係的持續需要意理或意識形態,這樣受制團體才會想「盡人子的本分」、「女子的天職」,而不思改變權力關係;宰制團體才能不斷製造執行本團體職能的人。
意理教導的兩件事
意識形態主要教人兩件事,第一,宰制團體與受制團體之間的權力關係其實是平等的,至少是和諧而非對立的。第二,就算權力關係是不平等的,這不平等關係是自然天生的,是必然的「天理」或「道」企圖改變不但無效反而有害。
有些社會只教第二件事,有些社會則教第一件,但大部分時候,兩件都教,完全看是什麼樣的權力關係而定。
傳統式社會視不平等為當然
在所謂「傳統式社會」中,不平等關係是赤裸裸的,不是遮掩不了,而是不用遮掩,在農業封建社會中,「父子」、「夫妻」等的不平等權利關係都視為當然。那個時候「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是天經地義的,從來沒有人懷疑過。所以在傳統式社會中,意識形態主要教導不平等權力關係是「天命、天意」,「天理、人道」,永恆不變。
多元社會要掩飾不平衡的權利關係
在所謂「多元社會」中,不平等關係就需要遮掩了。據說多元社會中有許多個權力中心,大家都勢均力敵,沒有誰主宰、誰受制這回事,所有的團體都被視為市場上的交易者,都是平等的。「市場」這個概念本身就是非政治的,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沒有不平等權利關係。經濟學最喜歡說供給者帶給著他的貨品,需求者帶著他的貨幣,來到市場之上,互相交換,這之中沒有不平等的權利關係。比如說,老闆固然有權力雇你或開除你,你也有權力不被雇或自動辭職,云云。所以在「多元社會」中,主要教導的是,宰制關係其實不存在。
威權式社會則強調和諧的不平衡
介於傳統式社會與多元社會之間的「威權式社會」,在意理上就比較呈現混雜有時甚至矛盾的現象。學校及傳播媒介所教導的意理,往往和社會上人們真正接受的意理有相當的差異。在威權式社會中的矛盾,往往是一方面無法宣揚傳統社會的許多不平等權力關係,另一方面,又不願形成多元社會那種表面或形式上平等的權力關係。
威權式社會的意理因此強調的是,宰制與受制團體間的不平等但卻合諧的權力關係、宰制者的慈愛、以及受制者的弱者力量(以柔克剛),使宰制關係充滿了溫馨的人情味。
社會各層面相互適應
最後一個問題,社會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心理等各層面有沒有關係?各種社會現象的發生,存在與消失是否偶然?比如說,中學生沒有髮飾自由(即髮式服飾的自由)和台灣經濟發展有沒有關係?棋盤式的街道佈局是否只是偶然的原因而促成?搶案頻傳是否只是孤立個別的社會因素造成?等等。
我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是,社會的每一個層次在大部份情況中彼此趨向於相互適應,什麼樣的法律,什麼樣的政治,什麼樣的文化,什麼樣的經濟等等都大致上趨於彼此配合適應,(比如說,性開放的文化就和農業時代的財產繼承制度不配合,因此兩者不可能並存。)歸根究底的講,社會的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各個層面基本上都被社會結構所決定。
社會現象的解釋
因此,社會上各種現象與事件,不論其因果是偶然或必然,都必須放在社會這個整體中來理解與解釋。換言之,社會現象的因果關係是由社會結構所決定的。這個意思當然不是說,社會結構是是社會現象的直接原因,而是說社會結構提供了一個架構,因著這樣的架構,某些社會現象的因果關係才得以存在。比如說,在某些社會(結構)中,努力工作有可能會發財,但是在另一些社會(結構)中,不管怎麼努力工作都發不了財。(在奴隸社會裡,主人再笨,也不會教導他的奴隸「努力工作就發財」這樣的意理,因為奴隸本身就是主人的財產。)
社會是一個整體
從以上我們可以推出兩個結論。第一,一切社會現象都可以說是相關的,它們是社會結構的部份,一個社會現象之所以存在,乃是因為其他社會現象存在。因此,研究社會時不應當錯誤地假設:在把社會整體分析成不同層面,並且對單一層面了解之後,把了解成果聚合在一起就能得社會全貌了,換言之,部份之合等於全體。但世界有很多東西,它們的部分不等於全體(如大象並不等於牠的尾巴加鼻子加耳朵加腿加軀幹等),社會與人就是這樣的整體,如果把它們分析成部分,不但不能理解全體,就連部分也不能理解。要理解社會與人,必須從整體著手。可惜,捨整體而去研究破碎碎片斷的個別現象,而看不到個別現象的整體關連,正是現代大學裡的作法。
社會現象的因果規律是相對的
第二個結論是從「現象的因果關係乃由社會結構而決定」的前提推論出來的,那就是:社會現象的因果規律都不是永恆的,而都只是相對於某一社會結構。因此沒有永恆的心理規律,經濟規律,道德條目等等。
我們對人的看法也可從本文對社會的主張看出端倪來。
除了在生物學的簡化討論,我們談「人」時,人都是一個社會存在物,把大學裡的「政治人」、「心理人」、「社會學人」、「經濟人」、「理性動物」、「語言使用者」、「工具使用者」、「問題解決者」…..等全部都加起來也不等於人,正如把「扇子」、「柱子」、「牆」、「繩子」加起來也不等於大象一樣。「XX人」的假設是我們可以不理解人所在的整體結構,就可以以理解人的某一層面。我們則主張對人的心理、政治…等任一層面的理解,都必須看到其他所有層面是任一層面存在的條件,易言之,必須從人被嵌入的社會結構去理解人及人的各層面。
- Jul 30 Mon 2007 00:15
今夜起你要這樣看社會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