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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比個人更自私

 

 



 

 
作者:何懷宏 文章來源:新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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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茵霍爾德‧尼布林是一個基督教倫理學家,他所著的這本《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正如書名所示,對個體道德和群體道德進行了嚴格的區分和對比。他認爲,如果他不能正確認識二者間的巨大差別--用高尚的個體道去規範群體行爲,或者反過來,個體僅用一般的群體道德去要求自己,可能會對兩方面都構成損害:造成個人道德的平庸化和淪喪,也無助於社會問題的處理和他顯然是認爲個體道德解決。而且,他顯然是認爲個體道德不僅實際上是高於群體道德的,而且也應如此。

  所謂"社會群體",包括國家的、種族的、經濟的和階級的群體,在作者看來,根據上述區別,可以說明那些總是讓純粹個人道德觀念感到難堪的政治策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作爲個體的人能成爲道德的人,是因爲在涉及到行爲的關鍵問題上他們能夠考慮與自己的利益不同的利益,有時把他人的利益放到自己的利益之上。但是,這樣的自我犧牲對人類社會和社會群體來說卻是很艱難的,甚至幾乎是不可能的。在每一種人類群體中,群體缺乏理性去引導與抑制他們的衝動,缺乏自我超越的能力,不能理解其他群體的需要,比個人更難克服自我中心主義,因而,群體的道德低於個體的道德。道德問題是從個體與個體之間的關係轉向群體和群體之間的關係,利己主義衝動對社會衝動所占的優勢也就越大,這一事實表明了人性和人類精神中存在著的一個悲劇:人類沒有能力使自己的群體生活完全符合個人的理想。

作爲個人,人相信他們應該愛,應該相互關心,應該在彼此之間建立起愛的秩序;而作爲他們自認爲的種族的、經濟(階級)的和國家的群體,他們則想盡一切辦法佔有所能攫取的一切權力。權力的類型會改變,社會不平等的等級也會改變,但這一基本的事實卻迄今沒有改變。而且,人類的整個歷史還證明了這樣一個事實:在群體內部的關係中防止無政府狀態的權力反而常常促進群體之間關係的無政府狀態。

所以,我們直到今天也依然可以看到,在一個個國家的內部常常是井然有序,甚至實現了某種社會正義,而在國家與國家之間卻還是處於某種無序和非正義狀態。

 由於道德生活有兩個集中點,一個集中點存在於個人的內在生活中,另一個集中點存在於維持人類社會生活的必要性中,在個人敏感的良心命令和社會的規範需要之間有時會産生衝突,這一衝突可以最簡要地概括爲道德和政治,或者說宗教道德和政治道德之間的衝突。從個人角度看,最高的道德理想是無私的愛;從社會角度看,最高的道德理想則是公正。這兩種道德視野並不是互相排斥的,它們之間的矛盾也不是絕對的,但兩者又不是可以輕易調和的。公正必須被高於公正的事物來保證,然而,這種融合道德洞見和政治洞見於一體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並不能完全消除內在的和外在的、個人的和社會的這兩種類型道德中的某些不可調和的因素。政治道德和宗教道德是最難調和的對立面,理性道德通常在兩者間持中間立場。

 如果我們仔細考慮宗教道德和政治道德之間的衝突,就不難看出,最純粹的宗教理想和社會正義問題沒有任何關聯。只有在親密的個人關係中愛才是充分有效的,而一旦這種超越社會酬報的最純潔崇高的道德理想運用到更複雜、更間接的人類集體關係上去時,其社會有效性就會逐漸地減弱。要使一個群體對另一個群體充分保持一貫無私的態度,不僅是不可想像的,而且對於任何一個參與競爭的群體來說,想像它會讚賞這種態度並能取得功效也是不可能的。祟高的無私即便帶來終極的回報,它也要求作出直接的犧牲;個人可能會犧牲自己的利益,當他這樣做時要麽是不希望有回報,要麽是希望有終極的補償。但是,對於一個對其群體的利益負有責任的領袖來說,他又如何證明犧牲作爲自己屬下的別人的利益而並不只是自己的利益是正當的呢?所以,一個在自己的個人生活中再純潔無私的人,一個最具有奉獻精神的人,他一旦成爲一個群體的領袖,他將優先考慮的也是自己領導群體的利益而不是其他群體利益,這裏還不必說那種借"群體利益"之名而營自己私利的人。

  因此,接受一種坦率的道德二元論可能比接受某種調和兩和強制方法的企圖要好。這種二元論將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它在適用於自己的道德判斷和適用於他人的道德判斷之間劃定界限;另一方面是它在我們對於個人的道德期望和我們對於群體的道德期望之間作出區別。

  以上就是萊茵霍爾德‧尼布林有關個體道德和群體道德之分、宗教道德與政治道德之分的大略。總之,在他看來,必須把超過人類個體的自愛的人類群體的自私看作某種不可避免的事實,而在其自私過分的地方,只有通過維護利益的合理競爭才能對他加以控制,並且只有將強制的手段和理性的道德說教結合起來才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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