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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一虎:妓女職業應當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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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08日10:11 華夏經緯網
妓女,或說是小姐(也許更為通用)一直處於大家心照不宣的社會地位。她們現在有時被稱作CSW(商業性性工作者),這一稱謂不管是尊重還是隱諱性的歧視,看來在中國大陸社會容忍度不斷提高的情況下,許多人還是不願意將“妓女”一詞拿到桌面上來說,更不用提它的合法化了。
哈爾濱疾控中心怎麼也不會想到,原本是善意之舉卻一石激起千層浪。疾控中心於06年10月11日對50名“小姐”進行了防治艾滋病的培訓,並指導如何正確使用安全套。在中國艾滋病傳播日益嚴重,特別是性傳播逐步成為主流之一的情況下,對高危人群的防艾知識培訓顯得尤為重要。可是這一舉動卻引起了公眾對妓女合法化的爭論及道德上的困惑。本來應是予以處罰或被管教的一群人,現在卻可以堂而皇之地參加免費的健康培訓班,真是高高興興來。平平安安歸。
疾病防控中心的做法屬於政府行為,那麼給小姐辦防艾培訓班就意味著妓女合法化嗎?妓女的存在及其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我們不可否認的,這是社會道德及法律所不容的。對妓女的防艾培訓,實施安全套的干預措施,對艾滋病的防控具有很大功效。感動中國·2004年年度人物”的武漢大學中南醫院教授、著名艾滋病防治專家桂希恩教授,曾在與溫家寶總理的面談中提及:“現在通過血液傳播艾滋病的途徑已經基本控制住了,但是性傳播、吸毒傳播和母嬰傳播還很厲害。其中,性傳播有明顯加劇的趨勢。
如果僅從價值觀上判斷進行簡單的斬盡殺絕,只會導致這些高危群體轉入地下,使得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舉步維艱。艾滋病的傳播帶給社會的危害,要比賣淫本身嚴重得多。衛生部制定的這個在公共場所推廣安全套、確定對暗娼等目標人群分類開展干預的項目,不是縱容,也決非縱容,而是立足現實解決問題的理性的有效手段。
防治艾滋病更主要是為了保障個人的健康權,而健康權是一種基本人權,體現著醫療公平等一系列社會基本價值取向。這種思維的內在邏輯是:人首先是社會的主人,因此人的權利的實現程度是評價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成效與社會發展進程的根本指標。所以,此次哈爾濱疾病控制中心的做法是應當值得大力推廣的,保護妓女的健康權,意味著維護更多人的健康權,更體現著中國人權方面的進步。
拋開疾控中心對小姐開辦的防艾培訓班是否意味著妓女的合法化,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妓女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妓女的合法化也是大勢所趨。
首先,妓女的行業具有悠久的歷史,在當今社會,雖然不同國家的政治經濟形態有所不同,但妓女基本上普遍存在。性產業的出現,是社會上各個利益合力使然,非道德或法律所能輕易約束的。
恩格斯雖然也明確指出:賣淫是私有制和剝削的必然產物。但是他在《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中,更加強調了妓女是“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補充”這個論點。也就是說,妓女的存在未必會成為家庭的威脅,或許成為家庭穩定的保證。當七年之癢時,肉體的暫時出軌,或許比精神的出軌更能讓人接受。特別是從社會生物性的角度出發,男性最大機會獲得其基因的生存機會,是他們的使命。這樣一來,似乎讓嫖客們更加坦然。
其次,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特別是女性的地位不斷上升,妓女這一職業的存在是對女性整體尊嚴的打擊。為了維護妓女本身的權益,同樣也是維護更多婦女的利益,應當承認妓女也是女性的一種合理職業,並且可以成為一種合法的職業。女性有權支配她們的身體,使她們既不屬於男性也不屬於女性,僅僅屬於她們自己,擁有自己的勞動權利。現在,我們看到許多有關妓女的負面現象,多是由於其勞動權利未得到認可,即是職業非法化作造成的。特別是艾滋病、性病的傳播日益加劇,很大部分原因就是性工作者不受社會保障,沒有正規的醫療規劃、健康檢查。面對社會的擠壓,她們深藏地下,採取流動作業,從而更加不利於管理。然而她們一方面躲躲藏藏,一方面又要從事社會有所需求的職業。正如潘綏銘教授的文章中所舉:“現代社會” 已經把人們日常的性生活與性活動都給高度地“消費化”了。“性”已經不再是純粹的自然生物活動,而是消費對象。典型的例子,從“色情品生產線”到“性工具製造業”再到“性感包裝業”,不一而足。這些都給傳統的性產業(直接的性消費)提供了新的、更加充分的“合理化”與“合法化”的解釋,從而支援了性產業的持續。
既然,我們無法改變性產業的存在,為什麼不將妓女這一職業合法化?
再次,妓女合法化本身具有可行性。歐洲色情業完全合法的國家是荷蘭和德國。其中又以荷蘭最具有代表性。由於政府“因勢利導”的政策,使得荷蘭的色情業以及與毒品相關的情況倍受世人的矚目。荷蘭政府對色情業進行正規、有序的管理,雙方均可從中獲利,另外,這種政策也使性犯罪的數量處於較低水準。在德國,施羅德政府在2001年通過一項法律,保護妓女的工作權利,並使她們享有社會安全福利。賣淫在德國是合法的。德國的妓女們可以與嫖客簽訂合約,若嫖客事後拒絕付款,妓女們則可根據合約對其進行指控。而在一些半合法化的國家,性從業人員一般要公開登記並時常受到警方、醫療部門和保險公司的監控。總之,基本達到政府、市民、性從業者的三贏狀態。
總之,妓女的問題不是法律的制止所能解決的,從道德上批判妓女與嫖客都有不公之嫌。如果採取妓女合法化,才有機會更好的控制,防止疾病傳播、貪污腐敗等等不良現象,促進社會的進步發展。如若得到一個乾淨的社會,想必只有等到女性普遍知識水準及地位不斷提高才能得以實現。
在當下恐怕要算男權社會之中,女性性服務業怎能消除?
作者:胡一虎 來源:南方網
轉自:國際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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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08日10:11 華夏經緯網
妓女,或說是小姐(也許更為通用)一直處於大家心照不宣的社會地位。她們現在有時被稱作CSW(商業性性工作者),這一稱謂不管是尊重還是隱諱性的歧視,看來在中國大陸社會容忍度不斷提高的情況下,許多人還是不願意將“妓女”一詞拿到桌面上來說,更不用提它的合法化了。
哈爾濱疾控中心怎麼也不會想到,原本是善意之舉卻一石激起千層浪。疾控中心於06年10月11日對50名“小姐”進行了防治艾滋病的培訓,並指導如何正確使用安全套。在中國艾滋病傳播日益嚴重,特別是性傳播逐步成為主流之一的情況下,對高危人群的防艾知識培訓顯得尤為重要。可是這一舉動卻引起了公眾對妓女合法化的爭論及道德上的困惑。本來應是予以處罰或被管教的一群人,現在卻可以堂而皇之地參加免費的健康培訓班,真是高高興興來。平平安安歸。
疾病防控中心的做法屬於政府行為,那麼給小姐辦防艾培訓班就意味著妓女合法化嗎?妓女的存在及其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我們不可否認的,這是社會道德及法律所不容的。對妓女的防艾培訓,實施安全套的干預措施,對艾滋病的防控具有很大功效。感動中國·2004年年度人物”的武漢大學中南醫院教授、著名艾滋病防治專家桂希恩教授,曾在與溫家寶總理的面談中提及:“現在通過血液傳播艾滋病的途徑已經基本控制住了,但是性傳播、吸毒傳播和母嬰傳播還很厲害。其中,性傳播有明顯加劇的趨勢。
如果僅從價值觀上判斷進行簡單的斬盡殺絕,只會導致這些高危群體轉入地下,使得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舉步維艱。艾滋病的傳播帶給社會的危害,要比賣淫本身嚴重得多。衛生部制定的這個在公共場所推廣安全套、確定對暗娼等目標人群分類開展干預的項目,不是縱容,也決非縱容,而是立足現實解決問題的理性的有效手段。
防治艾滋病更主要是為了保障個人的健康權,而健康權是一種基本人權,體現著醫療公平等一系列社會基本價值取向。這種思維的內在邏輯是:人首先是社會的主人,因此人的權利的實現程度是評價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成效與社會發展進程的根本指標。所以,此次哈爾濱疾病控制中心的做法是應當值得大力推廣的,保護妓女的健康權,意味著維護更多人的健康權,更體現著中國人權方面的進步。
拋開疾控中心對小姐開辦的防艾培訓班是否意味著妓女的合法化,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妓女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妓女的合法化也是大勢所趨。
首先,妓女的行業具有悠久的歷史,在當今社會,雖然不同國家的政治經濟形態有所不同,但妓女基本上普遍存在。性產業的出現,是社會上各個利益合力使然,非道德或法律所能輕易約束的。
恩格斯雖然也明確指出:賣淫是私有制和剝削的必然產物。但是他在《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中,更加強調了妓女是“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補充”這個論點。也就是說,妓女的存在未必會成為家庭的威脅,或許成為家庭穩定的保證。當七年之癢時,肉體的暫時出軌,或許比精神的出軌更能讓人接受。特別是從社會生物性的角度出發,男性最大機會獲得其基因的生存機會,是他們的使命。這樣一來,似乎讓嫖客們更加坦然。
其次,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特別是女性的地位不斷上升,妓女這一職業的存在是對女性整體尊嚴的打擊。為了維護妓女本身的權益,同樣也是維護更多婦女的利益,應當承認妓女也是女性的一種合理職業,並且可以成為一種合法的職業。女性有權支配她們的身體,使她們既不屬於男性也不屬於女性,僅僅屬於她們自己,擁有自己的勞動權利。現在,我們看到許多有關妓女的負面現象,多是由於其勞動權利未得到認可,即是職業非法化作造成的。特別是艾滋病、性病的傳播日益加劇,很大部分原因就是性工作者不受社會保障,沒有正規的醫療規劃、健康檢查。面對社會的擠壓,她們深藏地下,採取流動作業,從而更加不利於管理。然而她們一方面躲躲藏藏,一方面又要從事社會有所需求的職業。正如潘綏銘教授的文章中所舉:“現代社會” 已經把人們日常的性生活與性活動都給高度地“消費化”了。“性”已經不再是純粹的自然生物活動,而是消費對象。典型的例子,從“色情品生產線”到“性工具製造業”再到“性感包裝業”,不一而足。這些都給傳統的性產業(直接的性消費)提供了新的、更加充分的“合理化”與“合法化”的解釋,從而支援了性產業的持續。
既然,我們無法改變性產業的存在,為什麼不將妓女這一職業合法化?
再次,妓女合法化本身具有可行性。歐洲色情業完全合法的國家是荷蘭和德國。其中又以荷蘭最具有代表性。由於政府“因勢利導”的政策,使得荷蘭的色情業以及與毒品相關的情況倍受世人的矚目。荷蘭政府對色情業進行正規、有序的管理,雙方均可從中獲利,另外,這種政策也使性犯罪的數量處於較低水準。在德國,施羅德政府在2001年通過一項法律,保護妓女的工作權利,並使她們享有社會安全福利。賣淫在德國是合法的。德國的妓女們可以與嫖客簽訂合約,若嫖客事後拒絕付款,妓女們則可根據合約對其進行指控。而在一些半合法化的國家,性從業人員一般要公開登記並時常受到警方、醫療部門和保險公司的監控。總之,基本達到政府、市民、性從業者的三贏狀態。
總之,妓女的問題不是法律的制止所能解決的,從道德上批判妓女與嫖客都有不公之嫌。如果採取妓女合法化,才有機會更好的控制,防止疾病傳播、貪污腐敗等等不良現象,促進社會的進步發展。如若得到一個乾淨的社會,想必只有等到女性普遍知識水準及地位不斷提高才能得以實現。
在當下恐怕要算男權社會之中,女性性服務業怎能消除?
作者:胡一虎 來源:南方網
轉自:國際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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